結婚第二天就分居,男方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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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陸研 記者 劉遙)小夥曹興和女孩楊爽經人介紹相識,談瞭一年戀愛後舉辦瞭婚禮。可沒想到的是,婚禮第二天兩人吵瞭一架就分瞭居,後來關系越來越惡化。數月後,曹興將楊爽告上法庭,要求對方退還彩禮,法庭經審理後判決楊爽退還 2 萬元。1 月 24 日,現代快報記者從六合法院瞭解到該案。

2014 年 8 月,30 歲的曹興經親戚介紹,認識瞭比他小兩歲的女孩楊爽。兩人談瞭一年多的戀愛,感覺差不多瞭,就把父母們叫在一起談瞭談,準備結婚。2015 年 9 月,曹興在珠寶店買瞭總價值約 9 千元的 " 三金 ",並和楊爽一起拍瞭婚紗照。

10 月初,兩人舉辦瞭婚禮。起初十分順利,男方傢人按照當地習俗給瞭楊爽起床禮、下轎費、改口費等共計 5 萬餘元。可誰料第二天,在這對新人回娘傢辦回門酒儀式的時候,因為瑣事大吵瞭一架,生氣的楊爽沒有跟曹興回傢。從此以後,兩人越鬧越僵,連結婚登記都沒有辦理。數月後情況仍然不見好轉,曹興找到女方傢裡,想要回彩禮,遭到瞭拒絕。他覺得自己可能被 " 騙婚 " 瞭,於是將楊爽訴至南京六合法院。

在庭審中,楊爽說她和傢人沒有收到過男方的禮金," 三金 " 也還在曹興手裡,她沒有帶走,雙方一時爭執不休。後來法院從媒人處得知,男方在商談婚事過程中,確實給過 2.8 萬的禮金。楊爽雖然否認,但她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於是法院采信瞭曹興和媒人的陳述。

法院認為,女方應該返還彩禮,但考慮到女方傢在婚禮時也支出瞭費用,禮金不應全額返還。另外,給女方的見面禮、上轎下轎費、改口費之類的費用是為瞭聯絡感情、增進好感、加深交流,應該視為贈予,而不算是彩禮。

最終,法院判處楊爽一傢返還曹興 2 萬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編輯 劉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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