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民警粗暴執法事件發生後,上海市公安局黨委和松江分局黨委高度重視,當天中午 12 時,市公安局立即責成松江分局和市局警務督察總隊開展調查。至 2 日下午 16 時,案情基本查清。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松江分局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對涉事民警朱某作出行政記大過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涉事女子張某作出警告的處罰決定。
經查:
9 月 1 日上午 10 時 30 分許,松江公安分局交警支隊民警朱某帶領一名輔警在松江淶坊路、九杜路路口東 200 米處,對一輛停留在人行道上的小轎車開展違法停車整治。
朱某按規定拍照取證、開具罰單時,車主張某懷抱一兒童過來阻止。在朱某繼續開出罰單後,張某開始糾纏民警,並將張貼在車上的罰單撕下捏在手中。朱某告知張某如不服處罰可提請行政復議,後帶領輔警駕車欲駛離現場。
張某追至警車旁,采取扒車門、拉扯後視鏡、用身體頂住副駕駛車門等形式阻止警車駛離。朱某即下車警告張某不得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張某不聽勸告開始威脅並推搡執法民警。民警朱某警告未果,在張某第三次推搡民警時,未顧及張某手中懷抱兒童的安全,采用粗暴的方式將其控制,致使張某懷中的兒童跌落在地。
朱某和輔警合力將張某控制後,朱某才抱起跌落的兒童。事後,警方即將兒童和張某送醫,經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和閔行區中心醫院醫生全面檢查,兒童手臂表皮擦傷,張某面部、頸部軟組織挫傷。2 日上午,松江分局再次向兒童母親詢問兒童的傷勢情況並致歉,同時告知如有不適請聯系警方幫助復查。傢屬表示張某和小孩目前沒有不適。
事件發生後,上海市公安局黨委和松江分局黨委經過調查,查清瞭事發過程。警方認為,張某的行為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民警本可正常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但該事件中,民警反應過度,未顧及張某懷中兒童的安全,采用瞭過激的控制方式,超出瞭合理限度,造成瞭不良影響。松江分局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對民警朱某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張某因在民警執法過程中,無理糾纏、威脅,甚至使用推搡動作阻撓民警正常執法,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對當事人張某作出警告的處罰決定。
上海市公安局表示,公安機關踐行 " 對黨忠誠、服務人民、執法公正、紀律嚴明 " 的總要求,就必須在執法實踐中堅持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該事件暴露出個別民警保護兒童的意識不強,在復雜情形下不能準確把握執法尺度。為此,上海市公安局黨委統一思想認識,要求在全局民警中持續開展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教育活動,警務督察部門要深入一線開展執法檢查,切實維護好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來源:解放日報 · 上觀新聞、環球網
(編輯 劉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