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孕”入職,該不該一棒子打死?

09-11

朱昌俊

" 員工入職三天就宣佈懷孕 , 孕期幾乎沒正常工作 , 產假結束後就遞瞭辭職信。" 近日 , 浙江某公司的負責人張先生吐槽起一件令人鬱悶的事。多個企業的人事經理表示 , 他們對 " 隱孕 " 入職的女員工也相當頭疼。

隱瞞自己懷孕的事實 , 入職三天就要求 " 保胎休息 ", 等產假結束便辭職。這樣的做法 , 確實讓企業 " 傷心 "。但在 " 隱孕族 " 並不鮮見的今天 , 看待這一現象 , 還需要多一點辯證思維。

一方面 , 客觀來看 , 盡管隱孕族越來越多 , 但隱孕入職 , 且結束產假便辭職 , 也就是說純粹讓企業白白投入 " 產假 " 成本的現象 , 在現實中到底有多少 ? 從常理推測應該隻能是個例。畢竟 , 休完產假辭職換工作 , 對多數人而言都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

另一方面 ," 隱孕 " 雖說對企業有隱瞞個人信息之嫌 , 但嚴格說仍是求職者的一項權利。而選擇 " 隱孕 ", 在很多時候也不過是為瞭對抗企業的種種用人和招聘偏好甚至是歧視。

無論從職員自身的安全 , 還是從公司的用人成本來講 ," 隱孕 " 都不值得提倡 , 但必須承認 , 它是當前求職者或員工與企業博弈的必然產物。道理很簡單 , 若職場對於準媽媽們有更多的包容 , 必然會減少隱孕的必要性。

所以也可以說 , 隱孕其實是職場文化與就業環境綜合作用的結果。而事實上 , 在員工與企業之間 , 從現實的博弈能力來講 , 本就是企業強於員工或求職者。比如 , 一些企業公然打出 " 三年禁懷孕 " 的招聘條件 , 拋開這其中的歧視不說 , 也足見企業的強勢。而隱孕可能是員工真正為數不多的 " 博弈 " 手段。因而 , 對於隱孕現象 , 若隻看到求職者或就業者的 " 狡詐 ", 顯然是最表面的 , 也是有失公允的。

從現實看 , 包容員工的隱孕選擇 , 不過是一種必要的妥協。這方面事實上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 如在一起類似案例中 , 地方勞動仲裁委就作出瞭這樣的解釋 : 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情況 , 勞動者應如實說明。但哪怕求職者隱瞞瞭懷孕事實 , 該行為不構成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 , 也不導致合同無效。

當然 , 承認隱孕現象背後的博弈正當性 , 並不意味著隻能由企業獨自承擔這種額外的用人成本。比如對於員工懷孕休假特別是女性員工較多的企業 , 公共財政和社會保障方面可以有更多的傾斜 , 以稅收優惠等方式來降低企業的負擔。再比如 , 從規范企業用人和招聘的角度 , 遏制對於孕婦的就業歧視 , 真正減少隱孕現象 , 不僅孕婦的就業權利可以獲得更好保障 , 用人企業也可以有預期地做好生產協調 , 這對於企業和求職者來說都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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