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點速讀
1 傢屬不簽字,醫院不手術 " 有法律依據,但違背公序良俗。
2 堅持 " 傢屬不簽字,醫院不手術 ",表面上是尊重患者及傢屬的知情同意權,其實是為瞭少擔責任。
3 一些醫院印制授權委托書讓患者簽,有很強的強迫性,也侵犯瞭患者的權利,應屬無效合同。
文 | 劉文昭
昨天早上,一則孕婦疼痛難忍想剖宮產,被傢屬拒絕後跳樓身亡的新聞,瞬間刷屏。正當網友紛紛譴責夫傢心黑,甚至腦補出 " 索賠換媳婦 " 橋段的時候,傢屬站出來發聲瞭——自己並未一直堅持順產,拒絕順產的是榆林市第一醫院。誰在說謊,誰該負責,成為人們爭論的焦點,卻忽略瞭這本是一個反思中國手術簽字制度的好機會——如果孕婦能自己決定做不做剖宮產,慘劇很可能不會發生。
" 傢屬不簽字,醫院不手術 " 有法律依據
按照榆林市第一醫院的說法,他們是想給產婦做剖宮產的。之所以做不成,是傢屬不同意、不簽字。" 傢屬不簽字,醫院不手術 " 是不少醫院的 " 傳統 ",此前就有孕婦因此殞命。
2007 年,肖志軍和女友李麗雲到朝陽醫院京西分院看感冒,此時李麗雲已有 9 個多月的身孕。接診醫生診斷李麗雲感染瞭重癥肺炎,在她入住婦產科二病房後,醫生進一步診斷後認為,肺炎導致李麗雲的心肺功能嚴重下降,她和胎兒都有危險,必須馬上剖宮產。
當時,李麗雲已陷入昏迷,她的男友肖志軍成為唯一有權簽字的人。但他選擇瞭拒簽。在醫生兩次對李麗雲進行心肺復蘇後,肖志軍仍然拒絕,他在手術通知單上寫道:堅持用藥治療,堅持不做剖腹手術,後果自負。
" 孕婦李麗雲死亡案 " 開庭,死者的傢人在法庭上哭泣。圖片來源:新京報
結果,李麗雲不幸身亡。這起事件讓醫院成為眾矢之的,李麗雲的父母也將醫院告上法庭。然而,朝陽法院在審理後認為,醫院對李麗雲的診療過程中雖有不足,但這與患者的死亡無明確因果關系,朝陽醫院履行瞭法律法規的要求,患方卻不予配合,這些因素均是造成患者最終死亡的原因,故不構成侵權。
那麼,是什麼法規在支持 " 傢屬不簽字,醫院不手術 " 呢?答案是《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這部 1994 年出臺的法律第 33 條有如下規定:
在業內人士看來,這條法規意味著對治療的同意權是由患者本人和傢屬共同掌握的,任何一方不同意,治療就不能進行。
10 年之後慘劇輪回,又一名孕婦因 " 手術必須患者傢屬簽字 " 而死亡,而且,是以一種更慘烈的方式。
有法律依據,不代表院方的做法無可指摘
2007 年的李麗雲事件,讓全社會對中國特色的手術簽字制度進行瞭反思。很多律師提出瞭很有啟發性的觀點。金其飛律師指出,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如果患者無法簽字,且傢屬也拒絕簽字,法律沒有強制要求醫院必須手術,但同時也沒有禁止醫院手術。
他認為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33 條中有 "…… 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理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後實施 " 的規定,將傢屬拒絕手術理解為 " 特殊情況 " 也未嘗不可,畢竟生命是無價的,醫生在這種情況下主動手術更符合公序良俗。
其實在患者病情危急時,不顧傢屬甚至是患者本人反對,主動救治患者也為衛生部門所提倡。2010 年,一名臨產孕婦被轉送至暨南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進行治療,醫生檢查後認為,產婦已有胎盤早剝癥狀,如果不盡快手術,將導致胎兒宮內缺氧窒息死亡,並引發母體大出血,造成 " 一屍兩命 " 的後果。
暨南大學附屬第一醫院
然而,產婦卻堅稱 " 自己生,不要手術 ",醫生反復勸說,產婦卻始終拒絕手術,後來醫院相關負責人說服瞭她的丈夫,她的丈夫在手術知情同意書上簽字後,醫院強行進行剖宮產,最後挽救瞭產婦生命,但嬰兒在出生數小時後不幸夭亡。
當時衛生部發言人表示,在這起事件中,醫務人員在患者生命垂危的情況下采取緊急措施,是對患者生命權的充分尊重,履行瞭醫務人員的義務,體現瞭醫務人員的職業操守和職業道德,符合法律精神。
回到發生在榆林的孕婦跳樓事件,無論是患者傢屬還是院方都承認,患者難以忍受疼痛,想進行剖宮產。在治療過程中,患者本人的意願理應高於其傢屬的意願。隻要孕婦有這個意願,不管傢屬同不同意,院方都應當為患者進行手術(當然院方可以辯稱情況不緊急)。
跳樓孕婦所住的病房
死守 " 傢屬不簽字,不手術 " 的傳統,是對患者身體健康處分權的侵奪
在關於李麗雲事件的討論中,有一種觀點曾很流行——幹脆取消手術必須傢屬簽字制,由專業人士判斷如何進行救治。不過,最終這種想法並未付諸實施。
這是因為,法律要保證患者及傢屬的知情同意權。要知道,在傳統的醫患關系中,醫務人員始終處於中心地位,隨著人權觀念的深入人心,為瞭矯正信息不對稱對患者權益的損害,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才漸漸在各國民法中得到確認。
千萬不要小看瞭這項權利,如果醫生可以不履行告知義務,隨意進行治療,那醫生的權力可就太大瞭——他可能選擇對自己最方便的治療方式;可能選擇最昂貴的治療方式;甚至可能在病人身上試驗自己的新技術 …… 這就是保障患者和傢屬知情同意權的意義所在。
但很有意思的是,中外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權的具體方式卻有很大差別。有學者指出,在中國,更強調應由病人傢屬或單位在手術協議上簽字;而在西方,在手術協議上簽字的都應是病人自己,除非病人失去瞭這種能力。
知乎用戶談自己在美國的生產經歷
這其中固然有文化的因素:中國人傢庭觀念濃厚,個人利益一直被置於傢庭利益之下;而西方信奉個人主義,強調個人對自己人格尊嚴和身體的控制權;對待危重病人,國人習慣先告訴傢屬,由傢屬通知,而西方人更願意自己面對現實 ……
然而,文化並不是中外差異的全部原因。醫院更在乎傢屬(尤其是單位)的知情權,還有責任和醫療費用的考慮。畢竟,如果隻有患者的同意,萬一手術出現瞭意外,或者花費過高,患者傢屬或者單位不認,不但醫療費用無法收回,主治醫生還會吃上官司。
" 傢屬不簽字,不做手術 ",雖然在某種程度上免除瞭一些風險,卻嚴重侵犯瞭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很多學者都指出,根據民法通則,手術是患者對自己生命和健康權利的處分,如果一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否需要手術完全取決於自己的意志,在手術知情同意書上簽字的應該是患者,而不是傢屬。
昨晚,面對 " 產婦要求剖腹產的情況下,醫院方未及時采取剖腹產手術,卻先征求傢屬同意 " 的質疑,院方連忙回應,產婦簽署瞭《授權委托書》,授權其丈夫全權負責簽署一切相關文書,不出現危急情況,會按照協議中的方式進行,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權且未獲得被授權人同意,醫院無權改變生產方式。
網友展示馬某傢屬簽署的 " 委托授權書 "
院方回應之前,應該多看看新聞——醫院自己印制的手術同意書或授權委托書,其法律效力一直有爭議。金其飛律師曾指出,這類授權書是醫院單方制作的,是格式合同,按照《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排除瞭患者的主要權利,應當無效。
此外,院方為證明自己無責而急於拋出的委托書,還給自己挖瞭一個不大不小的坑:授權委托書上的簽字日期是 8 月 30 日,按照醫院的通報,孕婦住進醫院也是 8 月 30 日。
眾所周知,一些醫院在患者剛剛入院,連病情都不清楚的時候,就會派醫生護士拿來一疊紙讓患者或者傢屬簽,以便以後減少麻煩,這份 " 授權委托書 ",有可能就是這個目的。而患者身在醫院,沒誰敢得罪即將給自己做手術的醫生,絕大多數人都會按要求各種簽字。實際上,這樣簽下的委托書,帶有很強的強迫性,按照《合同法》也可以被撤銷。
孕婦馬某在生產當日,因疼痛難忍多次離開待產室,要求剖宮產,這是她意識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強有力證據。一個人把自己的治療權委托他人,往往是擔心自己手術過程中意識不清或者失去行為能力,無法對醫生後續的診療方案做出判斷。馬某意識清楚,要求做剖宮產,難道不是對法律效力存疑的委托書很明確的撤銷表示麼?如果需要一定的程序,醫院難道不可以明確告知馬某有這個權利,告知馬某怎麼撤銷嗎?
還患者完全的知情同意權就在今朝
中國特色的傢屬手術簽字制度,表面上是為瞭維護患者的知情同意權,現實中卻可能損害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原因很簡單,傢屬和患者的利益可能不一致——有的傢屬為瞭表孝心,花多少錢都要治好患者,而患者卻不想承受治療的痛苦;有的傢屬想選擇便宜的療法,但患者卻想多花錢,多活一些時日;有的傢屬覺得順產好,但產婦其實更想剖宮產,不想遭這個罪。
更重要的是,隨著城市化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年輕人隻身來到大城市打工," 傢屬不簽字,就不手術 " 越來越不現實。2002 年深圳的一傢醫院就改變瞭手術傢屬簽字制度,變得更尊重患者本人的意願——除惡性腫瘤等特殊病種,術前簽字必須由患者本人簽字,患者因病不能簽字的,應取得患者口頭同意。並以文字形式記錄。
為何這傢醫院改變實行幾十年的 " 傢屬簽字 " 制度?該院的副院長說的很實在,深圳的打工者多,有的病人要做手術瞭,但沒有親屬,他就必須得找個朋友,說這是我表哥,許多 " 傢屬簽字 " 已經流於形式。
讓患者完全享有對自己生命健康的支配權,還離不開法律的完善。相關法律應該明確,對於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手術簽字權歸患者本人;患者可以委托傢屬簽字,但委托的條件是什麼,什麼樣的委托才是合法的,法律也應該明確。
即使患者將自己的權利合法委托給他人,為瞭保障患者的權益,還應給予醫生一定的醫療幹預權。這種觀點也是世界各國所認可的,1981 年世界醫師協會在《關於患者權益的裡斯本宣言》中明確指出,如果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從患者處獲得授權的人,禁止瞭從醫師的立場來看是患者最佳利益的治療時,醫師有義務基於有關的法律或其他慣例提出異議。在危急時刻,醫生應以患者的最佳利益為準則從事醫療行為。
完善相關法律需要時間,更需要成本,但必須去做。因為在生命和 " 簽字 " 發生沖突時,法律應告訴人們選擇生命,而不是 " 簽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