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QQ 群將實名:群裡別再亂說話瞭

09-10

編輯:電商君

來源:虎嗅網(ID:huxiu_com)

9 月 7 日晚,國傢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連發兩個規定,一個是《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另一個是《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前者針對各種公眾賬號,後者針對微信群、微博群等各種群,這兩個規定都將於 2017 年 10 月 8 日正式施行。

1 在群裡管好自己的嘴,不要妄議

其實針對公眾號的管理一直都在收緊,過去這幾個月關停的公眾號不計其數。反而是《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更應引起我們的關註。

國傢網信辦表示,一些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落實管理主體責任不力,部分群組管理者職責缺失,造成淫穢色情、暴力恐怖、謠言詐騙、傳銷賭博等違法違規信息通過群組傳播擴散,一些不法分子還通過群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破壞社會和諧穩定,人民群眾反映強烈,亟待依法規范。

所謂的群組,是指互聯網用戶通過互聯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平臺建立的,用於群體在線交流信息的網絡空間,如微信群、QQ 群、微博群、貼吧群、陌陌群、支付寶群聊等各類互聯網群組。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一共 15 條,其中重點關註:

第八條 合理設定群組成員人數和個人建立群數、參加群數上限;應設置和顯示唯一群組識別編碼,對成員達到一定規模的群組要設置群信息頁面,註明群組名稱、人數、類別等基本信息。

第十一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傢有關規定的互聯網群組,依法依約采取警示整改、暫停發佈、關閉群組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傢有關規定的群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約采取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權限、取消建群資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群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納入黑名單,限制群組服務功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規定留存網絡日志不少於六個月。

網信辦相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說:" 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范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

這可能是史上最嚴群組管理規定。而就在昨天,即 9 月 6 日,@阜陽界首公安在線 在官微上宣佈,一位在微信群內辱警的群主被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警方行動比國傢網信辦還快:

對此,微博大 V" 五嶽散人 " 評論道:

安徽界首市把一個在微信群裡罵瞭一句交警的人給拘留瞭五天。對這事兒我不打算評論,這個到底是什麼性質,想必大傢心中有數。我倒是想知道,為啥交警都能監控微信群聊天 ……

全文如下:

2 管好你的微信公眾號,不要妄議

國傢網信辦稱,《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出臺旨在促進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傢安全和公共利益。

這裡的公眾賬號,具體而言,是指在各類社交網站和客戶端開設的用戶公眾賬號,如騰訊微信公眾號、新浪微博賬號;百度的百傢號、網易的網易號,今日頭條的頭條號、騰訊的企鵝號、一點資訊的一點號等;在花椒、映客等直播平臺和秒拍、快手等短視頻平臺開設的用戶公眾賬號;在知乎、分答等互動平臺開設的對公眾答復的用戶公眾賬號等。

網信辦表示,一些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落實管理主體責任缺失,部分用戶公眾賬號使用者傳播低俗色情、暴力恐怖、虛假謠言、營銷詐騙、侵權盜版等信息,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社會反映強烈。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一共 18 條,重點關註:

第六條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 " 後臺實名、前臺自願 " 的原則,對使用者進行基於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件號碼、移動電話號碼等真實身份信息認證。使用者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不得為其提供信息發佈服務。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加強對本平臺公眾賬號的監測管理,發現有發佈、傳播違法信息的,應當立即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傳播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服務協議和平臺公約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依法依約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公眾賬號及註冊主體納入黑名單,視情采取關閉賬號、禁止重新註冊等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配合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應當記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使用者發佈內容和日志信息,並按規定留存不少於六個月。

針對該規定,新浪微博 CEO 王高飛在微博中表示:" 自己的評論自己管,平臺不會幫你管,你管不好就關你評論。"

在王高飛說完沒多久,@微博管理員 就發表瞭聲明,對網信辦的兩個規定 " 高度認可,認真配合 ",堅決擁護網信辦,覺悟之高令微信等平臺相形見絀:

總之,微信群等各種群的群主們責任重大。你看,政治悟性極高的王高飛已經開始公開轉讓群主的身份瞭。

聊天有風險,建群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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