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有這樣一個地方,它可以讓身患絕癥的人在裡面安然的度過最後的時光,這個地方就叫 " 自殺診所 "……
現在,英國越來越推動允許 " 協助死亡 ",根西島或將成為英國第一個擁有 " 自殺診所 " 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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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曾經平均每八天就有一個英國人,要到瑞士的 " 自殺診所 " 裡通過安樂死的方式瞭結餘生。據英國《衛報》報道,該診所自 1998 年建立以來,已經幫助 1905 名患者進行瞭安樂死,其中,1749 人全部為外國人。
根西島官員 Gavin St Pier 表示支持該提案,允許擁有獨立意識且生命僅剩下六個月或更短的病人進行安樂死。他說:" 這是為瞭讓人們有對自己的生命有選擇的權利,而不是將自己的生命握在別人手裡。"
這項提案很可能會進行為期 18 個月的磋商,然後再決定是否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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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樂死 " 一詞源於希臘文 Ευθανασ ί α,意思是 " 幸福 " 地死亡。當時,斯巴達人為瞭保持健康與活力,會處死生來就存在疾病的兒童。
在很早很早的時候,托馬斯 · 莫爾就在《烏托邦》裡提倡實行安樂死。他說,假如疾病無法治愈,活著隻是一種折磨,死瞭隻不過是結束痛苦,而不是斷送幸福。
很多人對安樂死都存在著一種誤區,以為隻要是絕癥病人自願想要通過藥物等方式結束生命,就稱為是安樂死。
這種想法其實是片面的,安樂死可分為積極與消極、自願與非自願這幾種情況。
消極安樂死是停止治療和搶救措施,任由晚期病人自行死亡。這也是一般醫院早就實行的,能夠被人們所接受的。積極安樂死是由醫生用藥物手段加速結束病人痛苦的生命,讓病人安然舒服地離開人世。
自願安樂死的意思是指病人本人要求采取安樂死,非自願安樂死是指對那些無行為能力的病人施行安樂死,這些病人無法表達自己的願望,隻能由傢屬提出安樂死的建議。
所以說我們通常理解下的安樂死,其實就是積極自願條件下的安樂死。
目前,積極安樂死隻在荷蘭和比利時合法。瑞士、加拿大、美國部分州的法律隻允許間接或消極安樂死。
其實,不管是哪個國傢的安樂死法律,病人申請的過程都相當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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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 2016 年的時候,(BBC)播出瞭一部關於安樂死的紀錄片:《如何死亡:Simon 的選擇 》( How to die: Simon ’ s Choice),當晚有超過 120 萬人觀看,並在英國引起瞭強烈的轟動。
(圖源:BBC)
故事的主人公叫 Simon,畢業於劍橋大學,他精通 4 國語言,不僅有很強的領導能力,而且幽默風趣。有溫暖的傢庭,摯愛的妻女,事業成功。
這看似美好的一切,因為一場疾病徹底結束 ……
Simon 被診斷出患有運動神經元病,這是一種會讓人的大腦和肌肉衰弱的病癥,病人會逐漸失去語言能力,進而癱瘓,最後呼吸衰竭而死。
自尊心極強的 Simon 顯然對這樣的結果不能接受,隨著病情的惡化,Simon 決定去瑞士的一傢機構進行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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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至秋天,Simon 的身體越來越衰弱瞭, 10 月 12 日早上,絕望中的 Simon 竟然試圖自殺。
" 當他有瞭輕生的舉動時,我終於決定立刻帶他去瑞士。我面前有兩個選擇,要不然讓 Simon 用糟糕的方法在傢人面前自殺,要不然以他希望的方式協助他死亡,而後者看上去更加體面一些。"Simon 的妻子說。
最後時刻,Simon 用手機播放瞭一段給妻子的錄音,表達瞭對她的深情和感激,然後幾乎有些迫不及待地打開瞭輸液開關,用過量麻醉劑結束瞭自己的生命。
Simon 的死也再次引發瞭人們對於安樂死的爭議,安樂死是否真的有存在的必要。
關於這個問題,偉大的物理學傢霍金其實也曾陷入糾結,他一開始是反對安樂死的,但是後來態度又出現瞭反轉。
2006 年,霍金提到安樂死時說 " 如果是自願的,受病痛折磨的人應該有權利結束自己的生命。但我認為這會是個嚴重錯誤,盡管生命看似很壞,但你總能找到事做,也會像別人一樣取得成功。有生命,就有希望。"
但到瞭 2013 年,霍金轉而公開支持對身患絕癥的人施行 " 安樂死 ",讓很多人大為驚訝。在一次采訪中霍金說:" 自己 30 年前曾試過閉氣自殺,我們不能讓動物遭罪,為什麼人類就不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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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對於安樂死的爭議,一直沒有停止過。
支持的一方主要認為,當一個病人承受著常人無法承受的痛苦時,通過各種機器勉強延長病人的生命其實是對病人一種生理和心理上的折磨,與其沒有尊嚴的活著,還不如有尊嚴的離開,這樣也可以減輕傢人沉重的經濟負擔,讓傢人免受長期的煎熬。
在我國,提起安樂死,就不得不提到一個人,他就是王明成。
1986 年 6 月 23 日,王明成的母親病危,入院當天,醫院就給患者傢屬發瞭病危通知書。
此時,王明成的母親身體已經極度消瘦,不成人形。而且常年臥床,背上長滿褥瘡,後背也已經爛瞭,幾次她都要拿褲帶把自己勒死 ……
第二天, 王明成在醫生那得知母親已經再也無法康復。看著母親痛苦的樣子,王明成心裡極度難受,與其讓母親承受這樣的痛苦,不如尋求一種使她解脫的方式。
於是王明成向院長請求為免除其母的痛苦,結束其母的生命,但遭到瞭院長的拒絕。
隨後,他又和妹妹轉向住院部肝炎部主任蒲連升反復提出同樣請求,並願意承擔一切責任。
蒲連升最終同意瞭,並在處方上註明 " 傢屬要求‘安樂死’ ",讓王明成也在處方上簽瞭名。
王明成知道這一筆下去就意味著母親真的離開瞭這個世界,但是也代表著她從此就不再忍受疾病的折磨。在蒲連升開具處方並註射之後,王明成的母親於 6 月 29 日凌晨 5 時死亡。
隨後,他和執行 " 安樂死 " 的醫生蒲連升被公安機關以涉嫌故意殺人罪逮捕。在外界王明成也一直擔負著 " 殺母 " 的罪名。
但是,到瞭 6 年後,最高人民法院又宣告他們無罪。
無罪釋放的法理依據是:社會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屬性,是刑事違法性和應受懲罰性的基礎,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標志," 安樂死 " 不僅不具有社會危害性,而且對社會是有益的,所以不應認為是犯罪。
在王明成母親去世兩年後,在七屆人大會議上,著名醫學專傢、人大代表嚴仁英提出有關安樂死議案:" 生老病死是自然規律,但與其讓一些絕癥病人痛苦地受折磨,還不如讓他們合法地安寧地結束他們的生命。"
2014 年 12 月 1 日,安徽霍邱一歲四個月大的男孩在父親上班的快遞公司內被傳送帶卡住,導致嚴重腦損傷。
孩子的父母傷心的說,現在孩子除眼睛能動,全身無法活動,全靠吸氧維持呼吸。
孩子的媽媽每隔 3 個小時就要用針管將牛奶註入孩子的胃管中,看著孩子這樣受罪,父母整天以淚洗面。
因此孩子父母向醫院和民政部門提出給孩子實施 " 安樂死 "。對於傢屬提出 " 安樂死 " 要求,醫生肯定予以拒絕,因為這是違背我國相關法律和法規。
從 1992 年起,在每年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提案組幾乎都會收到有關安樂死的提案,要求我國立法使安樂死合法化。
除瞭在全國最高立法機關進行呼籲外,許多人士還在民間為安樂死合法化進行努力。但到目前為止,我國尚無安樂死合法化的法律出臺。
反對的一方主要認為,安樂死會被人利用,從而以安樂死為名逃避故意謀殺的制裁。還有人擔心,醫學是不確定的科學,誤診誤判時有發生,醫學也在不斷進步,不治之癥或許以後能被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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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假設這樣一種場景,有一位長期臥病在床且喪失意識和語言的老人,但是傢屬又不願意承擔贍養和照顧的義務時,傢屬是否會以安樂死為借口,從此擺脫照顧老人的負擔。
如果這種行為一旦發生,那麼在某種程度上這就是蓄意謀殺,但是傢屬卻會以安樂死的名義逃避法律的制裁。
荷蘭 2002 年將安樂死合法化後,每年選擇安樂死的人數激增。2017 年荷蘭選擇安樂死的人數突破歷史新高,達到 6585 人,比前一年增加 8%。這一數字也占當年荷蘭所有死亡人數的 4.4%。
需要特別註意的是,荷蘭越來越多的人因為精神疾病而要求安樂死,精神病雖然頑固但並非全都不能治愈。對此,有專傢稱,荷蘭安樂死的人數逐年上升表明安樂死合法化隻會導致安樂死形勢失控。
德國哲學傢海德格爾曾經說過,向死而生。我們不能決定生命的起點,但是我們可以好好走完生命的終點。安樂死是否合法化目前沒有任何的定論,因為它關乎一個人最寶貴的生命,也關乎到背後的親情、倫理、責任 ……
不論是選擇安樂死,還是選擇與病魔鬥爭到底,機會都隻有一次, 我們理解病人承受的巨大痛苦,也明白親人離去的不舍。
死亡不是一個禁忌的話題,它值得我們去思考,當你的生命承受極端的痛苦時,你是願意生還是選擇死?
(圖源:sb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