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 1 月 17 日電 據臺灣 " 中央社 " 消息,臺灣復興航空班機 2014 年於澎湖發生空難,造成機上乘員 48 人死亡、10 人受傷,地面居民 5 人受傷。復興航空不服遭臺灣民用航空部門罰 300 萬元 ( 新臺幣,下同 ) ,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判復興航空敗訴,案件可上訴。
復興航空 GE222 班機是在 2014 年 7 月 23 日由高雄飛往澎湖馬公機場,下午 7 時 6 分抵達馬公機場降落時,在 20 跑道頭附近的湖西鄉西溪村墜毀。
臺灣民用航空部門執行深度檢查,發現班機正副駕駛有嚴重操作疏失,認為復興航空未落實飛航組員的資源管理訓練、標準操作程序訓練及未善盡安全管理之責,依 " 民用航空法 " 裁處 300 萬元罰鍰,並立即改善。
復興航空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依法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興航空主張,飛行本身高度依賴飛航人員的經驗及臨場判斷,是飛航人員的獨立作為,於遭遇緊急狀況下更是如此,實非興航所得幹預,不能歸責興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新聞稿指出,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認為本件空難的重要因素,是正副駕駛員未遵守標準作業程序操作及天候突然變化;澎湖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也認為正副駕駛的過失是肇事原因之一。
臺灣飛安會調查報告也提到," 事故飛航組員實施儀器進場時,在獲得必要目視參考前就下降低於限制高度,在過去即曾發生。"" 事故飛航組員遵守程序之程度,已低落至不足以確保飛航安全。"
承審合議庭審酌,民航部門查出復興航空有安全管理系統、飛航操作質量保證系統、駕駛員訓練考驗標準、駕駛員年度訓練與考驗、非精確進場程序、組員資源管理及組員疲勞管理等 7 大項 14 小項缺失,均與飛航安全及飛航作業管制有關,足見興航未負飛航安全及飛航作業管制的責任,
合議庭認為,事故班機駕駛員有嚴重操作疏失,與興航未落實標準操作程序訓練,有因果關連性,民航部門考慮復興航空違規情節重大,造成多人傷亡,致罹難者傢屬痛失至親,傷者治療復健過程漫長痛苦,亦重創臺灣民航安全形象,影響重大,裁罰 300 萬元,合法有據,今天駁回復興航空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