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瞭一部很短的司法解釋,隻有 4 條。
(司法解釋文件照片)
短短一部司法解釋,直指 " 夫妻共同債務 " 這一當前司法實踐上的疑難問題。為什麼說疑難?因為近年來不少人都遇到這樣的事情:
離婚後,突然有一天你被告知前夫或者前妻私底下欠下瞭巨額債務,而法院認定這些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你也得還 ……
這種 " 被負債 ",許多其實是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夫妻另一方權益。常見的 " 套路 " 是:丈夫 A 和妻子 B 要離婚,A 和朋友 C 串通好,從 C 那裡借 100 萬,然後 A 和 B 離婚時,法院判決 100 萬為夫妻共同債務,B 要承擔償還義務。
這樣的 " 套路 " 近年來愈演愈烈,其中大多數是利用瞭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2003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 "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四條規定為 "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
為何要出臺這樣的規定?是因為 2003 年時,司法實踐中出現不少夫妻 " 假離婚、真逃債 " 的問題。舉個例子,就是丈夫 A 向其朋友 C 借瞭 100 萬,但是為瞭不還這筆錢,A 把財產都轉到妻子 B 名下,然後離婚凈身出戶,還跟 C 說 " 錢沒有,要命一條 "……
看懂瞭吧,當年制定這樣的規定,主要就是為瞭保護交易安全、維護市場秩序。但近年來出現的新情況,讓社會各界主張修改、暫停適用甚至廢止該條規定的呼籲日益熱烈。
2017 年 3 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期間 , 有 45 位全國人大代表分別聯名提出 5 件建議 , 要求對 " 第二十四條 " 進行審查。2016 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還收到公民提出的近千件針對這一規定的審查建議。
既不能 " 坑友 ",也不能 " 坑配偶 "。法院必須在債權人利益和未舉債夫妻一方利益的 " 平衡木 " 上 " 跳舞 "。這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就是要解決這個難題。
無論你是丈夫 A,是妻子 B,還是債權人 / 朋友 C。註意 ! 劃重點時間到瞭 !
【牢記 " 共債共簽 "】
如果你是債權人,借出一筆大錢給別人,最好讓借款方的夫妻二人一起在借據上簽字。這叫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 " 共債共簽 "。司法解釋加大瞭債權人防范風險的註意義務,意在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尤其是大額債務時,為避免事後引發不必要的紛爭,加強事前風險防范,盡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簽字。
這種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於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可以從債務形成源頭上盡可能杜絕夫妻一方 " 被負債 ";也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後無法舉證證明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超出 " 傢庭日常生活需要 " 的債務可以不背】
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傢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傢庭日常生活需要 " 如何界定?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國傢統計局有關調查資料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傢庭消費種類主要分為食品、衣著、傢庭設備用品等八大類。傢庭日常生活的范圍,可以參考上述八大類傢庭消費,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如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傢庭人數等)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
對於超出 " 傢庭日常生活需要 " 的債務,就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即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註意 " 舉證責任 "】
夫妻債務可以分為兩類:一是日常傢事范疇內的共同債務,二是超出日常傢事范疇的共同債務。
從舉證責任分配的角度看,對於日常傢事范疇內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一般無需舉證;配偶一方如果反駁主張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需要舉證證明舉債人所負債務並非用於傢庭日常生活。
對於超出日常傢事范疇的債務,原則上不作為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舉證證明。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夫妻一方超出傢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後,再爆個 " 大料 "!
對於婚姻傢庭的人身財產問題,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也沒有袖手旁觀。目前,準備在 2020 年出臺的中國民法典,其中的分則各編正在加緊制定,包括夫妻債務在內的夫妻財產制問題作為 " 婚姻傢庭編 " 中的重要內容,正在立法調查研究之中。
記者楊維漢、羅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