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收到儲蓄卡上 78000 餘元被莫名轉走的銀行短信時,昆明市民孫先生立刻持卡到附近的 ATM 機修改瞭密碼並存入 100 元,後經證實轉賬交易發生在異地銀聯 ATM。近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銀行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孫先生在中國農業銀行昆明滇池國傢旅遊度假區支行辦理有一張 " 金穗 " 銀聯借記卡,案發前卡上存有 7 萬多元人民幣。
2016 年 11 月 15 日 23 時 46 分,孫先生手機上收到瞭第一條跨行轉賬 5 萬元的短信,隨後十多分鐘裡卡上金額被人分批取走。孫先生意識到卡片被盜刷,立刻報警並撥打瞭農行客戶電話,後持卡趕到 ATM 機修改密碼並存入瞭 100 元現金。
昆明市西山區法院一審判決銀行賠償 6.7 萬餘元,孫先生因未采取及時掛失等快速有效、簡便易行的補救手段,自行承擔本應避免的 1.1 萬餘元損失。孫先生的代理律師、雲南冰鑒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澤、趙雲曙認為,在卡片未丟失和被盜的情況下,銀行未保護好儲戶存款,應該賠償全部損失,遂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昆明中院經審理後認為,雙方屬於儲蓄合同關系,孫先生能夠證明銀行卡仍由自己保管,因此能夠認定異地 ATM 交易操作系案外人利用非法制作的銀行卡所為,ATM 作為銀行認可的交易終端卻無法識別銀行卡的真偽,銀行未盡到保障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
同時,銀行卡易於復制,偽卡難以被識別是銀行卡本身的安全隱患,銀行對此負有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相關法律,商業銀行的保密義務不僅是指對儲戶提供的個人信息保密,也包括到銀行或銀行設置的櫃員機、銀行認可的交易終端辦理交易的儲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環境。
經審理,昆明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判定銀行賠償 78700 元及該款在審理期間的活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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