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公安違法扣押企業財產 2000 萬 被判返還並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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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遼寧省公安廳違法扣押企業財產 2000 萬 最高法判令返還並支付損失

新京報快訊 ( 記者王夢遙 ) 遼寧省公安廳在查辦一起涉黑犯罪過程中,除發現當事人的犯罪行為外,還扣押瞭涉事企業北鵬公司 2000 萬財物。後該企業申請省公安廳解除扣押、返還財物並賠償損失,在被公安部責令賠償後,遼寧省公安廳未履行決定。最終,最高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裁決,判遼寧省公安廳返還扣押財物 2000 萬並支付利息損失 83 萬。

1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保護產權和企業傢合法權益第一批典型案例。記者註意到,最高法公佈的這 7 起典型案例涵蓋合同履行、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刑事犯罪、訴訟保全和國傢賠償六種類型。其中,上述北鵬公司申請刑事違法扣押賠償案 ( 簡稱北鵬案 ) 是自 1995 年《國傢賠償法》正式實施以來,第一起賠償請求人獲得賠償的刑事違法扣押國傢賠償案。

最高法賠償辦副主任祝二軍在發佈會上表示,應當歷史、辯證地看待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發展中的不規范行為,嚴格規范涉案財產處置的法律程序,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

案件偵查期扣押公司 2000 萬 刑事判決未處理

北鵬案源起打黑,遼寧公安被指違法扣押企業財產 2000 萬。2008 年,遼寧省公安廳根據舉報線索,組成專案組對沈陽市於洪區蘭勝臺村村幹部黃波等人涉黑犯罪立案偵查。偵查期間,除發現黃波等人犯罪行為外,還發現與該村聯合進行村屯改造的北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涉嫌毀損財務文件、非法占用農用地等犯罪行為,遼寧省公安廳遂扣押、調取瞭北鵬公司 100 餘冊財務文件,並扣押其人民幣 2000 萬元。

此案經遼寧省本溪市中院審理,黃波等人分別被以貪污罪、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北鵬公司 2 名財務人員被以隱匿會計憑證罪定罪處罰,北鵬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原法定代表人被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定罪免刑。對前述扣押財物,刑事判決未作出認定和處理。

涉事公司申請返還財物遭拒 向最高法提賠償申請

刑事判決生效後,北鵬公司申請遼寧省公安廳解除扣押、返還財物並賠償損失。遼寧省公安廳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北鵬公司向公安部申請復議。公安部復議認為,北鵬公司的請求符合法定賠償情形,責令遼寧省公安廳限期作出賠償決定。但遼寧省公安廳沒有履行該決定。於是,北鵬公司向最高法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遼寧省公安廳返還財務文件和 2000 萬元,賠償利息損失 869 萬餘元。

記者註意到,此案是第一起由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公開質證的國傢賠償案。

2015 年 12 月 2 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賠償委員會主任委員、二級大法官陶凱元擔任審判長,在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公開質證北鵬案案。經審理認為,本案賠償請求人沈陽北鵬公司涉案土地屬於鎘污染地且後期已補辦相關手續,本溪市中院刑事判決認定北鵬公司及其責任人員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但免於刑事處罰,此後,遼寧省公安廳繼續扣押北鵬公司有關款項及財務賬冊,就喪失瞭法律依據。

最高法賠償委員會審查決定:遼寧省公安廳向沈陽北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返還偵查期間扣押、調取的該公司財務文件 ; 遼寧省公安廳於本決定生效後 30 日內向沈陽北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返還偵查期間扣押的 2000 萬元人民幣,並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 83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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