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晨跑引發“連環撞” 路人被撞傷殘獲賠 12 萬

01-24

約上三五好友,一起散步、打球、練拳,晨練本應很是愜意,但有些意外也說來就來。

阜陽潁上就發生瞭一件 " 連環撞 " 的事,被學校帶出去晨跑的學生撞倒瞭路人,路人一個趔趄撞倒瞭另一個路人,導致對方骨折,各類損失共 12 萬多元。

這場事故,誰應該負責 ? 誰來賠償 ? 看看法院怎麼判。

被人撞倒,又撞倒別人

去年 3 月 16 日清晨,潁上縣某鎮中心學校學生和往常一樣開始晨練。由於學校沒有活動場所,校方將學生帶到附近的文化廣場晨跑。

廣場每天早上很熱鬧,許多居民聚集在此,那天偏偏出現瞭意外 ……

居民汪某和李某正在散步,相距很近。突然,一個 " 飛人 " 撲向李某,李某身體失衡,一個趔趄撞到瞭前面的汪某。這個 " 連環撞 ",讓汪某倒地不起,被送往醫院治療。

這個 " 飛人 ",就是晨跑的學生楊某某,跑步時渾身有股使不完的勁,誰知一不留神,一頭撞向瞭他人,還引起瞭一連串的意外。

意外導致汪某的右股骨粗隆間骨折,花費治療費近 3 萬元。骨折愈合後,還遺留右髖關節活動障礙,經鑒定,右髖關節喪失功能達 25% 以上,損傷構成十級傷殘。

各方共賠償 12 萬多元

誰來對這起意外負責成瞭難題,汪某隻好求助於法院。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但本案特殊之處在於,侵害人是未成年人,事發時他正在參加學校組織的晨跑。而撞倒汪某的李某也是被人撞倒的。

近日,法院對此案進行瞭一審。

法院審理認為,楊某某晨跑時並無傷害汪某之意,但行為直接造成汪某傷害結果的發生,應承擔相應責任。

李某對自己的行為雖然暫時沒有意識或失去控制,但造成汪某損害有過錯,也應承擔責任。但汪某未對李某主張權利,法院準允。

法院認為,楊某某作為未成年人,給汪某造成的損失應由監護人楊某、餘某承擔。未成年人在校學習期間,無論是上課還是課間休息時間,學校和教師都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責任,潁上縣某鎮中心學校明顯在管理上存在失職,也應當承擔責任。

最終,法院確認汪某的合理損失合計為 12 萬多元,學校承擔 60% 的責任,賠償汪某 7 萬多元,楊某某的監護人承擔 40% 的責任,賠償汪某近 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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