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狀告老母 : 望母親拿養老金貼補傢用

09-04

孝順女兒為何狀告九旬老母?

退休金不足以贍養離異父母

希望母親拿出部分養老金

由於母親所在敬老院的費用逐年遞增,鄭女士無力獨立負擔,而母親卻舍不得將養老金拿出來,鄭女士被迫向海淀法院起訴,要求判令母親把養老金先拿出來作為養老開支,不足部分再由子女共同負擔。然而在案件背後,存在著雙方多年來積累下的情感鬱結。最終,在法官的耐心調解下,傢庭的裂痕逐漸彌合。

女兒違背常理起訴老母

海淀法院日前迎來瞭一場罕見的官司,年近六旬的鄭女士,因贍養問題,把年過九旬的老母親訴至法院。

鄭女士表示,現年 96 歲的母親和現年 93 歲的父親於 1989 年離婚,父親離婚當年回成都再婚。2010 年 7 月,父親喪偶後又回到鄭女士身邊,因鄭女士已擔負著母親的贍養義務,父親回來後不得已將兩位親生父母且超高齡的老人一起贍養。但是父親堅決不同意與母親辦理復婚手續。為此母親非常不滿,經常謾罵父親,導致父親身體健康日益下降,目前已經不能自理,但頭腦依舊清楚,表達自如。

鄭女士在父親回來的一年半中,即 2010 年 7 月至 2011 年 12 月,將父母接到自己傢贍養,並請瞭保姆照看,母親天天與保姆吵架,導致 10 天左右就得更換一次保姆。鄭女士無奈之下將父母送到瞭四季青敬老院進行贍養。從 2011 年 12 月至今,兩位老人在四季青敬老院居住瞭 5 年多的時間,這段時間裡她自認對父母盡到瞭贍養義務。

另外,由於鄭女士的父母結婚時屬於再婚,所以鄭女士有三名同母異父的哥姐,還有三名同父異母的哥姐,均在北京市城區居住。但他們對父母非常冷淡,很少看望和打電話,其中有 3 位幾年都沒有來看望父母,隻有鄭女士同父同母的妹妹與鄭女士共同照料父母。

希望老人自擔部分費用

因妹妹患有較為嚴重的風濕性心臟病,所有照料和贍養父母的責任都落在鄭女士的身上。因為沒有經濟能力聘請專人護理,鄭女士每天都要到敬老院護理父母。

鄭女士稱,自 2010 年 7 月至今,她一直獨自供養著母親,並且支付母親全部生活費和敬老院的費用,隻有醫療費是她和妹妹各出 50%。由於母親年事已高,在敬老院的費用逐年遞增,目前父親需要聘請專人護理,自己退休後養老金較低,無經濟能力獨自承擔母親的生活費、醫療費和敬老院的費用,因此依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希望法院判決母親將養老金拿出來作為自己的養老開支,不足部分再由鄭女士與妹妹共同承擔。

另外,鄭女士的母親希望其他子女能親近她,經常口頭或書面承諾百年之後贈與其存款。自父親回來後至今 6 年多的時間裡,母親的養老金 1 分錢也不舍得花,積攢下來以空頭許諾的形式來欺騙其他子女。

目前,鄭女士對母親天天照料、日日護理,做到瞭女兒對母親的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為瞭避免母親在去世後爆發傢庭矛盾,鄭女士征求瞭母親的意見,希望法院通知她的三名子女到法庭,處理她的存款,以及明確全體子女盡贍養和照看義務。

給老母親寫信闡述訴因

立案後,鄭女士向法院提交瞭一封寫給母親的信,大意如下:

您已 96 歲高齡,自我父親從成都回到我身邊至今已 6 年多的時間裡,您沒有讓我和父親過上一天好日子,在經濟上您常年盤剝我,因為我已經退休,自己的養老金不夠替您繳納敬老院的費用,您和父親的敬老院費用一再上漲,您再不將自己的養老金拿出來,我實在無力擔負。在精神上您常年折磨我和父親,剛入敬老院時我父親能夠推著您在敬老院裡走上一兩圈,而現在父親已經站立困難,需要有專人護理瞭。而我每天都去敬老院為您服務,從不間斷地照顧您,也得不到您的同情。我實在沒有辦法,隻能突破倫理的底線將您告上法庭,為瞭請您重新規劃生前餘年,請您在法庭上重新指定監護人對您進行日常生活照料。

提出兩個方案贍養母親

在信中,鄭女士提出瞭兩個方案,方案一是其他子女在五棵松的房子裡照顧母親,因為母親是超高齡老人,身邊必須有人照顧,但母親不願用保姆,所以請母親征求其他子女的意見是否對其進行生活照料和監護義務,如果有其他子女願意對母親進行照料和監護,鄭女士可以騰出其五棵松的房屋,但母親必須在有子女陪同的情況下居住。而鄭女士自己負責照看父親。

方案二是母親仍由鄭女士照料,但母親需把國傢給予的基本養老金放到敬老院財務室,由敬老院財務室每月從銀行存折上劃轉基本養老金約 3500 元,不足部分由鄭女士和妹妹共同墊付。同時,鄭女士保證每周帶母親出敬老院去餐館吃一次飯,買母親喜歡的食物。

鄭女士在信中對母親的存款還提出瞭一個要求,要求母親把 5 名親生子女都約到法庭上,當著大傢的面出具存款單據,並說明除去日後鄭女士和妹妹墊付的敬老院費用後如何分配、由哪位子女監管。鄭女士在信中稱:" 這件事必須辦,堅決不能在您百年之後,您的其他子女向我索要您的存款。這件事也是我要到法院解決的重要原因,我不能讓自己 27 年 ( 從 1989 年您得腦血栓開始至今 ) 照料您忍受瞭難言之苦和折磨,還讓您日後給我埋下惡果。"

母女雙方均不同意調解

鄭女士向法庭提交瞭公證書、母親寫的字據、存折,以及敬老院工作人員、傢政人員和鄰居的證言,除詳細說明傢庭成員情況外,還證明母親的養老金數年來 1 分錢未動,且母親另有存款數十萬元。此外,鄭女士還向法庭提交瞭給母親洗腳、掏耳朵和帶母親吃飯的照片,以證明自己對母親盡瞭贍養義務。

在法庭上,鄭女士的母親僅在答辯時稱,鄭女士所訴事實和理由不清楚、不成立,但對證據未當庭進行質證。法庭上,雙方均表示不同意調解,調解工作陷入僵局。

一周後,法官再次組織雙方調解,先是認真、深入瞭解瞭鄭女士和其母親的情況,發現鄭女士和母親以及鄭女士的妹妹三人之間相處的還算融洽,鄭女士對父母雙方頗盡孝道,敬老院和街坊鄰居也有目共睹。而老太太的退休金並不算低,但長年一分不動,加上其他存款,老太太已經積攢瞭有數十萬元。

老人吐露心聲達成和解

法官耐心詢問老太太為何如此,老太太猶豫許久吐露瞭心聲。她考慮到自己與鄭女士父親系再婚,且雙方之前均有其他子女,自己與鄭女士父親再婚後又有瞭兩個女兒,而自己又與鄭女士父親離婚瞭,鄭女士父親回京後又不肯與自己復婚,考慮到復雜的傢庭環境,老瞭無人管的擔心和恐懼深深地紮根於自己的心底,所以才拼命攢錢,打算哪個子女對自己孝順就把財產給哪個子女。

最終雙方經法官勸說,裂痕逐漸彌合,並決定回去仔細考慮斟酌。第二天,老太太交來瞭和解方案,為妥善解決矛盾,自己決定由小女兒即鄭女士的妹妹贍養,所有養老金和存款也都交給小女兒保管和支配,但鄭女士必須對老太太盡義務,對其他子女是否盡義務不做強求。鄭女士隨後也撤回瞭起訴。

法官釋法

贍養義務包括精神慰藉

本案主審法官劉艷表示,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法律規定的公民的基本義務,贍養標準應以老人的實際需求為限,並綜合考慮傢庭、子女收入、負擔等因素。

本案中,鄭女士母親有一定的經濟收入,在鄭女士母親能夠獨自負擔的范圍內,法院一般不會再對子女做強制性的要求。但需要明確的是,贍養不僅僅是經濟上的滿足,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贍養義務主要包括 " 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 ",即便是老人在經濟上能夠負擔一部分或基本能自足,子女仍應履行 " 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 " 等義務。針對此種情況,法官才既勸說老太太不要過多地希望不在身邊的子女盡多大的義務,而要珍惜眼前人,多顧及身邊的、對自己正盡義務的子女的感受,同時也勸告鄭女士和其妹妹多體諒老人的想法,告知傢庭和睦是幸福的源泉。

精彩圖片
文章評論 相關閱讀
© 2016 看看新聞 http://www.kankannews.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