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出臺車位銷售新規 小區車位不得向非業主出售
中安在線、中安新聞客戶端訊 1 月 16 日 , 合肥市房地產管理局發佈《關於進一步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 ( 庫 ) 銷售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規定 , 開發企業應按車位配置比例要求向購房人銷售車位。
為瞭保障業主需求 , 通知要求開發項目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 ( 庫 ) , 應當首先滿足業主需要 , 住宅小區車位 ( 庫 ) 不得向非業主出售。開發項目專有產權車位 ( 庫 ) 買賣合同中應註明購房人購買該項目房屋的具體房號。
按照要求 , 開發項目或組團在竣工交付 12 個月後 ( 以項目或組團批準的規劃總平圖為準 ) , 尚有車位 ( 庫 ) 未售的 , 開發企業應向房地產主管部門報送車位 ( 庫 ) 增購方案 , 並將未售車位 ( 庫 ) 情況在項目出入口、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公示 , 公示期 3 個月 , 同時在房地產管理部門官網進行公告。公示期滿仍未售出的 , 業主可增購 1 個車位 ( 庫 ) 。
通知指出 , 開發企業對尚未銷售或附贈的車位 ( 庫 ) , 業主要求承租的 , 開發企業不得以 " 隻售不租 " 為由拒絕向業主提供停車服務。
此外 , 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 , 屬於業主共有 , 不得銷售、附贈 ; 人防車位和機械式車位不得銷售、附贈 ; 不作為共有建築面積進行分攤的專有產權車位 ( 庫 ) , 當事人可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當開發企業與購房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時 , 應同時解除所退房源對應的車位 ( 庫 ) 買賣合同。購房人購買的專有產權的車位 ( 庫 ) , 經不動產登記後可依法通過出售、贈與等方式進行轉讓 , 受讓人應為本項目業主。
據悉 , 通知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執行 , 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