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女士買的事故車。
事故車保險理賠記錄。
" 說實話,如果不是這次打算賣車,我們壓根不會想到它竟然是一輛事故車,而且曾經出過這麼大事故!" 最近幾天,市民劉盈汐(化名)夫婦都在為一件事煩惱:他們花 29.6 萬元買的二手奔馳," 問題不斷 " 的原因竟是因為出過事故,且理賠金額達到瞭 30.22 萬元,比裸車價還高。
買車人
新買的車問題不斷,一查發現是事故車
9 月 3 日,本報記者在南岸區某小區見到劉盈汐夫婦。"29.6 萬,比新車市場價就低瞭兩萬左右,為啥不幹脆買個新車?" 面對記者的提問,劉盈汐表示,一方面二手車能省購置稅,另一方面是出於對經銷商的信任," 那麼大個店,不至於欺騙我們吧 "。一臉無奈的他們,正想辦法解決此事。
2016 年 1 月中旬,劉盈汐夫婦在巴南區某二手車經銷商處購置瞭一輛奔馳轎車。" 已經跑瞭九千多公裡,從外形看,並沒有什麼異常。經銷商告訴我們,是江浙一帶的人,傢裡車太多,要換新車才出手賣出的。" 劉盈汐說,當時,他們相信瞭經銷商的說法。
" 沒想到車子存在很多質量問題。" 買回來第二天,他們就發現輪胎裂瞭一隻。" 開瞭幾次就發現,故障燈老是亮,到 4S 店去檢查,也說不出個所以然 "。劉盈汐夫婦對車懂得不多,多次咨詢專業人員,數次進行處理,但都沒有解決 " 病根 ",各種問題還是頻繁出現。
2016 年 9 月,在回傢進小區的路上,車子撞上瞭門口的水泥墩。這讓夫婦倆驚出瞭一身冷汗,光修理費就花瞭近 6 萬元。
今年 8 月初,夫婦倆對這輛車的 " 問題不斷 " 越來越不滿,決定將其賣掉,換一輛新車。通過中介出手時發現:這輛車此前屬於山西前車主鄭某,出過一個交通事故—— " 直行撞墻 ",並於 2015 年 8 月 13 日申請瞭保險理賠,賠付金額達 302200 元。這一理賠金額,比劉盈汐夫婦購車的裸車價還高。
此外,劉盈汐還查詢到,這車在出瞭事故之後,經歷瞭多次過戶,而她買車的經銷商就牽涉其中。原來,該車於 2015 年 11 月 4 日被經銷商購買,並過瞭戶;2015 年 11 月 11 日,又由經銷商過戶到浙江臺州應某名下;2015 年 12 月 16 月,又被應某過戶到經銷商名下。瞭解情況後,劉盈汐夫婦第一時間找到經銷商協商,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
劉盈汐夫婦認為,經銷商隱瞞足以影響消費者決策的重要信息,構成瞭消費欺詐,咨詢瞭法律人士之後,準備提起上訴。按照新消法,要求 " 退一賠三 ",即撤銷雙方的買賣合同,退還購車款,並賠償購車款的 3 倍錢款。
已告知事故車情況,不存在欺詐行為
賣車方
9 月 3 日下午,重慶晨報記者與這輛車的經銷商,巴南某二手車市場汽車銷售公司的法人陳先生取得瞭聯系。陳先生稱,車子是事故車的情況,自己是告知瞭消費者的。
" 車子出過事故,我們肯定跟劉盈汐夫婦說瞭的。" 陳先生說,自己不作過多的解釋,願意走相關的法律程序。
" 這車,他們是按揭買的,如果估值達不到這個標準(29.6 萬),哪個公司願意作擔保?" 陳先生表示,自己的銷售程序完全沒有問題,更不存在欺詐行為。
同時,陳先生也提到,今年 8 月初,劉盈汐夫婦確實找過自己。因為此事產生的糾紛,他也給過解決方案,但並沒有得到對方的認可。
經銷商應履行告知義務,並提供告知證明
律師
記者聯系瞭劉女士的代理律師、重慶康渝律師事務所陳曄律師。據悉,陳律師曾代理過類似的 " 二手法拉利天價賠償案 "。
陳曄認為,普通消費者隻能對車輛的外觀是否完好、運轉是否正常進行檢驗,客觀上無法對車輛是否為事故車進行進一步的檢查。但是作為專業的汽車經銷商,其有義務也有能力對車輛情況進行全面瞭解,並明確告知劉女士該車為事故車的事實,這是其不可推卸的法定義務和合同義務。而是否履行瞭告知義務,則應由經銷商予以證明。
相關案例
2014 年 3 月 15 日,我國實施瞭新消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要求增加賠償損失,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俗稱 " 退一賠三 "。
2015 年 3 月底,溫州人黃先生購買瞭一輛 104 萬餘元的路虎攬勝,後發現該車銷售前更換過變速箱。同年 8 月 10 日,溫州龍灣區人民法院判 4S 店賠償黃先生購車款 314.4 萬元,即 " 退一賠三 "。
2015 年 1 月,重慶人張先生花 18 萬元買新車,卻買到二手車。10 月,渝中區法院判決 4S 店 " 退一賠三 ",即張先生可被退款 18 萬元,再獲賠 55 萬元。截至發稿時,該案二審判決仍然維持原判。
重慶人龔先生花 360 萬元買瞭一輛準新車法拉利,發現是事故車。因為車輛買賣合同時間在新消法實施之前,2015 年 10 月 29 日渝北區法院判決被告退一賠一,退給龔先生 360 萬元的同時,賠償他 36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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