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手房買賣糾紛攀升:房價漲幅超過違約成本

09-07

2015 年至今年年初,北京二手房房價連續上漲,受利益驅動和政策影響,法院受理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數量持續攀升。昨天上午,昌平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通過分析 2015 年至 2017 年上半年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情況,對二手房買賣的糾紛案例和成因進行瞭分析,這其中因房價上漲導致賣方違約成本降低,成為二手房交易糾紛的一個突出原因。

據昌平法院統計,2015 年至 2017 年上半年,昌平新收合同類糾紛案件數量分別為 13185 件、13149 件、7412 件。其中涉及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情況為:2015 年新收案件 1006 件,占合同類糾紛案件總數的比重為 7.6%;2016 年新收案件 1299 件,案件數量同比增長 29%,占合同類糾紛案件總數比重為 9.9%;2017 年上半年新收案件 965 件,較 2016 年同期增長 48%,占合同類糾紛案件總數的比重為 13%。

由上述統計數據可知,昌平法院受理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數量多,所占比重不斷增加,2016 年和 2017 年上半年,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數量更是出現大幅度增長。

通報會上,昌平法院民一庭副庭長李笑指出,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會通過審理案件打擊違約行為,保障房屋買賣交易市場的穩定。

■ 探因

房價漲幅超過違約成本

在通報會上,昌平法院民一庭副庭長李笑介紹,通過對這類案件情況分析發現,糾紛產生的一部分原因是由於賣方欲提高房價而拒絕履行合同,也就是通常所說的 " 坐地漲價 ",或者賣方故意拖延、不及時配合買方辦理相關手續,導致買方不能按期批貸,進而無法履行合同。

賣傢為什麼敢於堂而皇之地違約?李笑分析稱,按照交易慣例,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為合同價款的 20%,而一旦房價上漲幅度過快過高,違約成本便會低於房價上漲帶來的利益,為瞭獲取利益最大化,賣方會選擇違約或者阻礙合同繼續履行。

政策影響買方履約能力

李笑表示,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財政、金融等政策性因素會對買方產生一定影響。以今年 3 月以來,北京市連續出臺多部購房政策為例,新政對購房資格、首付比例、貸款等均作出嚴格的規定,主要目的是打擊炒房。

從今年第 2 季度開始,受新政影響,部分買房人在合同簽訂後履行完畢前,不再具備購房資格,或受貸款數額限制而沒有能力繼續履行合同,從而起訴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定金或購房款。

房地產中介經營不規范

李笑說,房屋買賣交易手續大多由房產中介公司啟動安排,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也多為中介機構印刷好的格式合同。而中介機構的居間水平和經紀人的素質良莠不齊,一部分中介機構提供的合同文本中的主要條款約定不明確,忽視甚至是刻意回避本應當明確約定的期限,導致房屋買賣合同不能順利履行,引發買賣雙方爭議。

還有少數中介人員因急於獲得中介費,不嚴格審查房屋情況,造成合同無法履行。

■ 案例

賣傢毀約違約 多被法院判敗訴

記者通過昌平法院、海淀法院和朝陽法院近期的案件梳理發現,賣傢 " 坐地漲價 " 或者毀約違約,阻撓合同履行,通常情況下都不會獲得法院的支持。

房主願雙倍返定金 法院判繼續履約

2016 年 7 月 27 日,王先生與史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王先生向史女士購買位於昌平區回龍觀某小區的房屋,成交價格為 333.5 萬元。

此後,王先生起訴稱,合同簽訂後,他依約向史女士支付瞭購房定金 10 萬元、首付款 40 萬元。但因之後房屋價格大幅上漲,史女士明確告知自己房子不賣瞭,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絕繼續履行合同。王先生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史女士繼續履行合同,交付房屋、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並支付違約金。

史女士辯稱不同意繼續履行合同,表示可以雙倍返還王先生購房定金 20 萬元。

昌平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簽訂後,王先生依約履行瞭支付購房定金及首付款的義務,史女士拒絕履行合同構成違約,應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等違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王先生向史女士支付剩餘購房款,史女士協助王先生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並交付房屋,並判決史女士給付王先生遲延履行違約金。

賣傢反悔輸瞭官司 過戶並付違約金

金先生為方便孩子入托及上學,經中介公司居間介紹,與張先生簽約買房,合同約定房屋成交價 226 萬元整,合同簽訂後,金先生即按照約定向對方支付瞭定金 10 萬元和首付款 30 萬元整。但 2016 年 4 月 25 日,賣傢卻短信告知其 " 房子不賣瞭 ",要求單方解除合同。金先生於是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張先生、劉某繼續履行合同並支付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金先生與張先生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國傢法律強制規定,故法院確認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遵守履行。

張先生於 2016 年 4 月 25 日單方通知金先生解除合同,導致金先生無法完成後續的繳稅、付款、過戶及抵押貸款手續,其行為構成根本違約。

法院判決金先生一次性給付張先生剩餘購房款 186 萬元;張先生、劉某協助金先生辦理涉案房屋的過戶手續;張先生、劉某向金先生賠償違約金 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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