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博士涉抄襲被撤學位,北大為何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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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 女博士涉抄襲學位被撤北大為何敗訴?丨 2017 北京法院十大案件

1 月 25 日,北京市高院與新京報聯合評選的 2017 年度十大媒體關註案例揭曉,重案組 37 號 ( 微信 ID:zhonganzu37 ) 從中選取 6 個社會關註度及影響較大的案件進行推送,通過回訪案件的承辦法官或專傢學者,將每個案件背後所披露的最為顯著的社會問題,作出深度剖析。

因發表的學術論文涉嫌抄襲,博士學位被北大撤銷,於某起訴要求法院判令撤銷《關於撤銷於某博士學位的決定》,並恢復其博士學位證書的法律效力。

法院判決撤銷北大作出的《決定》,但沒有支持於某要求恢復其博士學位證書的訴求。

主審法官解讀,北大撤銷於某學位有違正當程序原則,這是敗訴的主要原因;但在學位考量問題上,北大作為專業教育機構,可以在程序合法情況下,對是否應撤銷於某博士學位一事,再次進行專業的評估和判斷。

女博士學位被撤起訴北大

2014 年 8 月 17 日,新聞傳播類知名學術期刊《國際新聞界》發佈公告稱,於某發表在該刊的論文《1775 年法國大眾新聞業的投石黨運動》,大段翻譯國外學者發表於 1984 年的論文,甚至直接采用外國論文引用的文獻作為註釋。

隨後,北大開展調查,並於 2015 年 1 月 9 日作出撤銷於某博士學位的決定,收回其學位證書。

▲北大作出《關於撤銷於某博士學位的決定》。

於某向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訴,請求撤銷北大的決定,但教委對此不予支持。於某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令撤銷北大作出的《關於撤銷於某博士學位的決定》,並恢復其博士學位證書的法律效力。

北大認為,於某嚴重抄襲境外學者已發佈的文章,並以自己名義發表涉案論文,其行為嚴重違反國傢及北大相關規定。撤銷於某博士學位的決定,是根據《學位條例》、《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建設的意見》及《北京大學研究生基本學術規范》做出的。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北大在作出決定前未充分聽取於某的陳述和申辯,有違正當程序原則。此外,該《決定》未能明確其所適用的具體條款,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因此適用法律亦存有不當之處。

2017 年 1 月 17 日,海淀區法院對此案一審宣判,判決撤銷北大作出的《決定》,駁回於某要求恢復其博士學位的訴求。

宣判後,北大上訴,北京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大敗於正當程序原則

案件一審法官王茜稱,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北大撤銷學位的決定,是在沒有給於某陳述和辯解機會前提下做出的,這是非常嚴重的程序問題。

行政機關在作出對行政相對人不利的處理決定時,應事先告知對方擬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聽取其陳述和申辯。王茜說,這是行政訴訟法中最為重要的一個原則,即程序正義原則。

▲於某在海淀法院接受采訪。 新京報記者王巍攝

或許有沒有這道申辯程序,並不會對結果產生什麼影響,但對於被處罰(處理)者而言,意義重大。王茜說,這是很多個人面對行政機關的處罰(處理)決定前,唯一為自己辯解的機會,這個程序保障個體在行政訴訟中相對平等的權利。

北大敗訴的另一個原因是,在撤銷於某的決定中,沒有援引所使用的具體法律規定。

教育法規更側重於對學生的教育管理,而忽視學生的權利保障,特別是程序性權利。王茜說,立法的完善需要時間,所以需要法院以判決形式明確基本的法律原則,保障學生基本權利。

北大上訴後,一中院在二審判決中,再次強調正當程序的價值與意義,該判決也入選瞭 2017 年北京法院的經典判詞。

▲該案判決入選 2017 年北京法院經典判詞。

是否恢復學位由高校判斷

案件宣判後,也有聲音表示,法院為何沒有對於某論文是否抄襲、是否應恢復於某博士學位等問題進行審查?

對此,王茜表示,法院在保障學生權益的同時,也要尊重高校的初次判斷權。北大雖違反程序正當原則,但於某論文是否構成抄襲、學位是否因抄襲被撤銷,這都是屬於學校自主權的一部分,在學術認定方面,應留待高校依法定程序自主判斷。

此外,該案對實體問題進行判斷,也將間接導致於某喪失陳述、申辯及申訴等權利。法院沒有對學位作出最終的判斷,就是讓學校依法對這個事件,在程序合法的基礎上,再次給出判斷。王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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