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遠獲得國傢賠償 191 萬餘元 : 被錯關 15 年

01-30

南都訊 見習記者劉嫚 今天下午,新疆高院官網公佈瞭周遠案國傢賠償結果,新疆高院決定向賠償申請人賠償被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 141.8 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49.6 萬餘元,合計 191 萬餘元。

南都記者從新疆高院瞭解到,賠償請求人周遠再審改判無罪申請國傢賠償案已辦理完畢,新疆高院向賠償申請人送達瞭國傢賠償決定書。

決定書顯示,新疆高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賠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決定向賠償申請人賠償被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 1418458.31 元,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496460.41 元,合計 1914918.72 元。

決定書稱,人身自由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為依據生效判決確定的法律事實,請求人於 1997 年 5 月 22 日被刑事拘留,2012 年 5 月 21 日刑滿釋放,其實際被羈押共計 5479 天,2016 年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為 258.89 元,合計 1418458.31 元。

此外,請求人提出應予賠付精神撫慰金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但賠償數額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傢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第二款、第九條的規定,原則上不超過依照國傢賠償法所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 35%,最低不少於一千元。

綜合考慮本案中賠償請求人被錯誤定罪量刑、刑罰執行給其生產、生活造成的影響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決定按照賠償總額的 35% 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 496460.41 元。

值得關註的是,賠償決定書還指出,要在侵權行為影響范圍內為周遠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案件回顧:

最高法指定兩次再審,歷經六審終無罪

上個世紀 90 年代,新疆伊寧發生多起年輕女性被潛入住處的歹徒傷害的案件。 1997 年 5 月 17 日,在新疆伊寧三中的宿舍內,歹徒用同樣的手段對一名 17 歲的女性實施瞭傷害。警察進行排查之後,認為 27 歲的新疆伊寧青年周遠有作案嫌疑,在案發當晚將其抓捕。

周遠於 1998 年 8 月被一審判處死緩,之後該案件經歷兩次重審、一次再審,周遠的刑罰也從死緩改判無期,再改判有期徒刑 15 年。

2012 年 5 月,周遠刑滿釋放後,與母親繼續申訴,2013 年最高法院指定新疆高院再審此案,3 年後,新疆高院將審查情況報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經審查認為,新疆高院對周遠的定罪量刑證據 " 不確實、不充分 ",於去年 11 月 18 日作出再審決定書,指令新疆高院再審此案。

2017 年 8 月 25 日,新疆高院對周遠案進行瞭開庭審理, 11 月 30 日在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公開宣判周遠無罪。

2017 年 11 月 30 日,蒙冤 20 年的周遠被新疆省高院再審改判無罪,再審判決書認為該案原審認定周遠犯故意傷害罪、強制猥褻婦女罪 "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撤銷原判決並改判周遠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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