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縱火案庭審 12 小時   林生斌擲杯砸向保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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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2 月 1 日上午 9 時倍受關註的 " 杭州保姆縱火 " 案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本院第二法庭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莫煥晶及其辯護人,被害人林生斌及其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害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社會各界群眾到庭旁聽瞭庭審。

庭審過程中,公訴方、受害人林生斌訴訟代理人及被告人莫煥晶辯護人,三方主要針對莫煥晶防火動機、防火後是否施救、物業消防存在問題等幾個方面展開辯論。庭審從上午 9 點開始,一直到晚上 8 點 50 結束,歷時近 12 個小時。由於該案案情重大,將擇期宣判。

庭審現場(杭州中院供圖)

檢方指控

以放火罪、盜竊罪追究莫煥晶刑事責任

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莫煥晶因長期沉迷賭博而身負高額債務。2016 年 9 月,莫煥晶經中介應聘到被害人朱小貞、林生斌位於杭州市上城區藍色錢江公寓傢中從事住傢保姆工作。

2017 年 3 月至 6 月間,莫煥晶多次竊取被害人朱小貞傢中的金器、手表等貴重物品進行典當、抵押,得款 18 萬餘元。至案發時,尚有評估價值 19 萬餘元的物品未贖回。莫煥晶還編造買房等虛假理由向朱小貞借款 11.4 萬元。上述款項全部被其用於賭博揮霍。

6 月 21 日晚,莫煥晶又用手機上網賭博,輸光包括當晚用被害人傢中一塊手表典當所得款項在內的 6 萬餘元。為繼續籌措賭資,莫煥晶決意采取放火再滅火的方式博取被害人的感激以便再次開口借錢。

6 月 22 日凌晨 5 時許,經事先通過手機上網查詢與放火有關的關鍵詞信息後,莫煥晶用打火機點燃書本引燃客廳沙發、窗簾等易燃物品,火勢迅速蔓延導致屋內的朱小貞及三名子女困在火場中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火災還造成該室及鄰近房屋部分設施損毀,損失價值 257 萬餘元。火災發生後,莫煥晶從室內逃至公寓樓下,後被公安機關抓獲。

另莫煥晶於 2015 年 7 月至 2016 年 2 月,在紹興市、上海市等地從事保姆工作期間,在三名雇主傢均曾實施盜竊行為,均被雇主發現,退還相關財物後被辭退。

杭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莫煥晶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放火罪、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現場

莫煥晶:報警並救援 林生斌:她當庭說謊

庭審開始後,公訴方、受害人林生斌訴訟代理人、被告人莫煥晶辯護人均對起訴書中指控的放火、盜竊的事實詳細訊問瞭莫煥晶。期間,被害人林生斌質問莫煥晶為何放火加害對她照顧有加的朱小貞等人,並指責其當庭說謊。

莫煥晶回答時承認放火和盜竊事實,其放火的目的是想通過先放火再滅火的方式取得被害人朱小貞感激以便再次向朱借款;但其未逃離現場,且有報警等配合救援行為。

在隨後的舉證、質證過程中,公訴人圍繞四組證據進行舉證。對於莫煥晶身負巨額賭債,為避債先後到紹興、上海做保姆期間在多名雇主傢中多次進行盜竊的事實;莫煥晶在被害人朱小貞、林生斌傢做保姆期間多次進行盜竊的事實;及關於歸案經過、戶籍證明等其他綜合性證據方面,對於以上三組舉證,被害人林生斌訴訟代理人、被告人及莫煥晶辯護人均無明顯異議。

莫煥晶的辯護人主要認為,公安機關未將莫煥晶盜竊部分的價格認定結論告知莫煥晶。公訴人稱,相關鑒定意見已在訊問莫煥晶的過程中予以告知。

朱小貞及三個孩子遇難後,鄰居在小區內悼念(資料圖)

林生斌實驗證明莫煥晶未救人

公訴方建議不予采信

三方質證舉證的焦點集中在在第三組證據,即指控莫煥晶放火的事實部分。其中又主要集中在莫煥晶是否參與救援及物業消防設施是否存在問題。

被害人林生斌的代理人認為,莫煥晶關於曾用榔頭敲擊玻璃試圖救人、準備使用水桶接水救火等供述內容均不實。為證明莫煥晶供述用榔頭敲擊玻璃試圖救人為虛假,林生斌及代理人出示瞭其用榔頭敲擊玻璃的實驗照片。但公訴人、辯護人均認為該項證據沒有證明力,建議法庭不予采信。

莫煥晶及辯護人提出莫煥晶並非故意引燃沙發和窗簾,且有配合救援行為,水桶和榔頭能印證莫煥晶有救火行為。

林莫雙方均提出物業消防設施存在問題

同時,被害人林生斌訴訟代理人提出,消防員的證言未反映出第一時間的救火情況,部分物業人員的證言真實性存疑,物業消防設施及管理存在問題。但同時,被害人訴訟代理人提出物業消防設施等問題不能減輕莫煥晶的刑事責任。

莫煥晶的辯護人提出,消防救人指令不及時、搜尋路線不當,物業的消防設施及管理、救援處置存在問題。接警單、火災現場調查報告、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反映出相關職能部門的救援溝通及物業消防設施存在一定問題。同時,莫煥晶提出當時其告訴消防員火災地點並提供瞭房卡。

法庭通知參與現場勘驗的民警出庭作證。同時,因聯合調查結論涉及較多消防專業性問題,法院通知公安部滅火專傢等兩名有消防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作證解答。

該案第一次開庭被迫中止後的林生斌(資料圖)

在舉證、質證過程中,被害人林生斌突然咆哮並將訴訟代理人的保溫杯擲向莫煥晶,砸中一名法警的面部,且不聽制止,審判長依法指令法警將林生斌帶出法庭。

法庭辯論

公訴人:本案不存在消防救援不力

受害人:請求判死刑立即執行

辯護人:請求從輕處罰

隨後,庭審進入法庭辯論階段。

公訴人:

被告人莫煥晶在居民住宅內放火,致四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同時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分別構成放火罪、盜竊罪。莫煥晶對如何控制火勢事先未采取任何準備措施,即便對本案嚴重後果持過失心態,依法也應當構成放火罪並對全部後果承擔責任。

被害人林生斌訴訟代理人:

莫煥晶具有殺人的間接故意;預謀放火且作案時思維清晰、精神正常;莫煥晶偷盜、撒謊成性,人品低劣,歸案後的供述避重就輕,所提放火動機等辯解不足采信,庭審中無悔罪表現。物業、消防的問題不能減輕莫煥晶的罪責,請求法院對莫煥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並查明火災的完整過程。

被告人莫煥晶辯護人:

對於盜竊罪,莫煥晶從紹興、上海三位雇主傢盜竊的財物均已退還,其對盜竊財物有贖回、歸還的意願,主觀惡性相對較小;在司法機關掌握其盜竊事實之前主動交代,構成自首,請求從輕或減輕處罰。

對於放火罪,莫煥晶沒有放火動機,不想造成火災以及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莫煥晶積極滅火救人並非逃離現場,造成火災的主要且關鍵的原因是莫煥晶放火,但物業設施不到位、消防救援不及時也是因素;莫煥晶在自己報警以及明知他人報警的情況下在現場等候,訊問時如實供述,符合坦白的構成要件;請求法庭綜合考慮莫煥晶放火的主觀惡性、事後積極救助行為、釀成慘劇的多重因素、認罪悔罪態度好,對莫煥晶從輕處罰。

在答辯中強調,莫煥晶在居民樓內點燃書本、引燃窗簾,該行為具有相當大的危險性,對此莫煥晶主觀上能充分認識並預見而未采取任何避免措施,對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依法構成放火罪並應當對全部危害後果負責,且犯罪動機卑劣;莫煥晶刻意選擇男主人不在傢的凌晨時段放火,且沒有積極有效的滅火救人行為;物業管理方面的問題與莫煥晶的犯罪後果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不影響本案定罪量刑、不能減輕莫煥晶的刑事責任;本案不存在消防救援不力的情形;莫煥晶並非主動投案,而是接受訊問後才供述放火、盜竊的事實。

莫煥晶在放火後未積極救援,放任火勢蔓延,應對後果負全責;主雇關系好更能說明莫煥晶放火動機卑劣。

莫煥晶僅具有放火滅火的邀功借錢想法,沒有為瞭掩蓋盜竊事實而放火的動機;莫煥晶不具有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物業消防管理責任是介入因素,對危害結果具有影響力;莫煥晶的坦白有助於查清本案放火事實。

最後陳述

莫煥晶:沒有故意傷害被害人 向其深深致歉

法庭辯論結束後,莫煥晶向法庭作瞭最後陳述,表示其沒有傷害被害人的故意,但由於其行為造成無法挽回的傷害,給社會造成惡劣的影響,對被害人一傢深深地道歉;其長期沉迷於賭博,犯下不可饒恕之罪,表示認罪悔罪,希望法庭給其公正的裁決;其勸告大傢引以為戒,不要賭博。

對控辯雙方及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合議庭已充分聽取在案。鑒於本案案情重大,合議庭評議後將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本案擇期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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