傾倒 230 噸廢液,他們要賠 184 萬元

01-26

現代快報訊(記者 鄧雯婷 文 / 攝)王某從數碼影像公司收購定影液自行提煉硫化銀,後將 230 噸帶有毒性的廢液傾倒到居民區的河溝和市政雨水管網。此前,南京玄武法院判決王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 2 年罰金 10 萬元。1 月 25 日上午,玄武法院公開審理瞭此案附帶的民事訴訟,判處王某和某數碼影像有限公司等人賠償 184 萬元,用於環境修復。

△ 王某指認現場

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 2007 年以來,王某從某數碼影像有限公司等處收購廢定影液合計 230 餘噸,後運至其租住的南京棲霞區、玄武區等地,利用化學制劑提煉硫化銀後,將餘下廢液 230 餘噸非法傾倒至其租住房附近河溝、市政雨水管網。王某沒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非法從事危險廢物的收購及處理業務,將簡易提煉後的定影液廢液通過市政雨水管網、河溝傾倒,違反瞭法律規定,造成環境嚴重污染後果。

檢察機關認為,王某傾倒廢液,嚴重污染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賠償責任。對污染者追責,加大污染行為懲治力度,在對王某提起刑事公訴的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其他經營者將危險廢物出售給無經營許可證的王某非法處置,共同造成瞭環境污染的後果,應當在共同侵權范圍內與王某承擔環境修復治理賠償連帶責任,檢察機關因此將其一並列為共同被告。

△ 王某指認現場

經檢察機關委托鑒定機構評估,王某傾倒的 230 餘噸定影液廢液的虛擬治理成本為 72 萬餘元,按照傾倒廢液地的地表水環境功能類型,其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為該虛擬治理成本的 1.5 至 4.5 倍。

王某在庭上表示,自己當初什麼都不懂犯下大錯,現在認識到自己的錯誤,願意改正。

玄武法院認為,環境污染損害的是國傢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院最終判決,王某和某數碼影像公司等人賠償環境修復費用 184 萬元,並支付評估費 8 萬元。

(編輯 陳海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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