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國傢安監總局獲悉:國務院近日批復同意《陜西安康京昆高速 "8 · 10" 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認定該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目前,公安、檢察機關已對肇事客車主要承包人聶電周等 28 人立案偵查,有關部門對洛陽市副市長張世敏、陜西省高速公路建設集團原總經理王登科等 32 名地方政府、有關行業部門和單位相關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責成河南省、陜西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2017 年 8 月 10 日,陜西省安康市境內京昆高速公路秦嶺 1 號隧道南口處發生一起大客車碰撞隧道洞口端墻的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36 人死亡、13 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 3533 餘萬元。事故發生後,國務院批準成立事故調查組。
調查認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故車輛駕駛人王百明行經事故地點時超速行駛、疲勞駕駛,致使車輛向道路右側偏離,正面沖撞秦嶺 1 號隧道洞口端墻。具體如下:
一是駕駛人疲勞駕駛。經查,自 8 月 9 曰 12 時至事故發生時,王百明沒有落地休息,事發前已在夜間連續駕車達 2 小時 29 分。且 7 月 3 日至 8 月 9 日的 38 天時間裡,王百明隻休息瞭一個趟次 ( 2 天 ) ,其佘時間均在執行川 AE0611 號臥鋪客車成都往返洛陽的長途班線運輸任務,長期跟車出行導致休息不充分。此外,發生碰撞前駕駛人未采取轉向、制動等任何安全措施,顯示王百明處於嚴重疲勞狀態。
二是事故車輛超速行駛。經鑒定,事故發生前車速約為 80 公裡 / 小時至 86 公裡 / 小時,高於事發路段限速 ( 大車為 60 公裡 / 小時 ) ,超過限定車速 33% 至 43%。
事故的間接原因是事故現場路面視認效果不良,車輛座椅受沖擊脫落,有關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地方交通運輸、公安交管等部門安全監管不到位,洛陽市人民政府落實道路運輸安全領導責任不到位等。具體如下:
一是事故現場路面視認效果不良。經查,事發當晚事發地點所在橋梁右側的 5 個單臂路燈均未開啟,加速車道與貨車道之間分界線局部磨損 ( 約 40 米 ) ,實際寬度不滿足要求。在夜間車輛高速運行的情況下,駕駛人對現場路面的視認情況受到一定影響。
二是車輛座椅受沖擊脫落。經對同型號車輛座椅強度進行靜態加載試驗表明,當拉力超過 7000 牛頓時 ( 等效車速約為 50 公裡 / 小時 ) ,座椅即會整體脫落。此次事故中大客車沖撞時速超過 80 公裡 / 小時,導致車內座椅除最後一排外全部脫落並疊加在一起,乘客基本被擠壓在座椅中間。
三是有關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洛陽交運集團和四川汽運成都公司道路客運源頭安全生產管理缺失,沒有嚴格執行頂班車管理、駕駛人休息、車輛動態監控等制度,違法違規問題突出 ; 洛陽錦遠汽車站和成都城北客運中心在車輛例檢、報班發車、出站檢查等環節把關不嚴,導致事故車輛違規發車運營。陜西高速集團未認真組織開展事發路段的道路養護和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四是地方交通運輸、公安交管等部門安全監管不到位。洛陽市、成都市交通運輸部門未嚴格加強道路客運企業及客運站的安全監督檢查,對相關企業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督促整改不力 ; 洛陽市公安交管部門對運輸企業動態監控系統記錄的交通違法信息未及時全面查處 ; 事故車輛沿途相關交通運輸部門對站外上客等違法行為查處不力,公安交管部門對超速違法行為查處不力 ; 陜西省公路部門對事發路段安全隱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的問題審核把關不嚴。
五是洛陽市人民政府落實道路運輸安全領導責任不到位,沒有有效督促指導洛陽市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履行道路運輸安全監管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