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泄露 82 萬條公民信息

01-18

現代快報訊(記者 鄧雯婷)南京某機關單位主任科員朱某,利用職務之便,給兩位朋友提供瞭共計 82 萬條公民個人信息,造成大量公民個人信息泄露。南京鼓樓法院一審判處朱某有期徒刑 4 年,罰金 9 萬元。朱某不滿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18 年 1 月 17 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瞭此案。

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1965 年出生的朱某是南京某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從 2010 年起,朱某在南京某機關單位擔任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應朋友劉某、王某的要求,超越職權下載瞭一些公民個人信息,並將這些信息分別提供給他們使用,造成大量的公民個人信息泄露。經統計,2010 年 4 月至 2016 年 9 月,朱某向劉某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70 餘萬條,2011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朱某向王某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12 餘萬條。

檢察機關提出,201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王某以每年 1.5 萬元的價格,向南京某網絡科技公司購買含有公民個人信息的企業信息,用於撥打電話推銷業務,並將上述信息提供給朱某。朱某再把上述信息出售給劉某使用。劉某又將上述信息出售給他人(另案處理)。經統計,王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26169 條,朱某出售公民個人信息 39732 條,劉某出售公民個人信息 10382 條。

一審開庭時,朱某提出,企業信息中沒有公民個人信息,是網上可以查詢到的公開信息,對此,鼓樓法院認為,公民個人信息最根本的特征在於能夠識別個人身份或者體現個人活動。朱某非法獲取的有關信息能夠單獨或者彼此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是刑法中規定的 " 公民個人信息 "。

一審法院認為,朱某違反國傢有關規定,以非法方法獲取、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經審理後,一審法院判決,朱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 4 年,罰金 9 萬元。

對此,朱某不滿判決,提起上訴。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文中人物均系化姓)

(編輯 劉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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