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海淀法院消息,因認為 "ofo 小黃車 " 侵犯瞭 " 小黃車 " 的註冊商標," 小黃車 " 的商標所有人數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將 "ofo 小黃車 " 的商標所有人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停止使用 " 小黃車 " 商標,並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共計 300 萬元。
原告數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訴稱,原告就 " 小黃車 " 文字商標在第 9 類和第 38 類上進行瞭商標註冊,依法對上述註冊商標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且其商標處於有效期內,原告認為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對 "ofo 小黃車 " 的使用侵犯瞭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 " 小黃車 " 商標、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 55000 元。 案件亮點:本案涉及共享單車 " 小黃車 " 商標權屬糾紛的法律認定問題。 此案定於 2017 年 11 月 8 日 14 時,在海淀法院第 17 法庭開庭審理,屆時,中國法院網站將進行直播,敬請關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