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南方都市報;作者:朱鵬景
導讀:兩名 50 來歲的同胞兄妹竟然為瞭一套 50 多平方的房子的權屬問題發生糾紛並對簿公堂。近日,廣東珠海香洲法院對這起兄妹間關於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進行判決。
糾紛產生:哥哥要求辦理房產過戶
但遭妹妹拒絕
事情的起源還得從十年前談起。2008 年,當時 45 歲的王大哥已在珠海打工多年,考慮到年紀漸大,王大哥打算在珠海購置一套房子穩定下來。王大哥和妻子一起相中瞭本市前山某小區的一個套間。
於是在 2008 年 10 月,王大哥以其女兒小琳的名義與開放商簽訂認購書,並支付瞭 2 萬元定金。王大哥與開發商協商,首期款為成交總樓價的 30%,餘款以銀行按揭方式付款,具體繳納方式以雙方簽署的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議的約定為準。
由於王大哥的老板是通過現金發放工資的,王大哥沒有固定的銀行收入流水賬單,加上王大哥的女兒還是在校學生,根據相關規定王大哥一傢三口均不具備申請到銀行的按揭貸款的條件。
為此,王大哥找到有穩定工作的親妹妹王女士,王大哥與王女士商議,哥哥以妹妹王女士的名義與開發商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便向銀行申請貸款。
2008 年 11 月,王女士作為買受人與珠海市某業房產開發有限公司簽署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其後王女士與銀行簽署瞭貸款的相關文件並成功貸得款項 25 萬元。
2014 年,王大哥要求妹妹王女士將房子過戶至王大哥名下,遭到瞭妹妹王女士的拒絕。王大哥與王女士多次協商未果。最終,王大哥向香洲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涉案房產的所有權為王大哥所有以及判定王女士將涉案房產過戶至王大哥名下。
爭議焦點:房子到底是誰出資購買?
應歸誰所有?
庭審中,王大哥表示,自己由於不具備銀行貸款買房條件才借妹妹之名買房。房子交付以後,自己花費瞭 20 萬元對房子進行裝修,之後和妻子一直居住在該房子,並繳納瞭房子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等費用。
同時,王大哥還出示瞭一份有妹妹王女士簽名、落款時間為 2011 年 8 月 27 日的《聲明》,內容有 " 房子歸哥哥王大哥和嫂子謝 XX 所有(因為當時為瞭方便貸款,以王女士的名義登記購房手續,實際所有房款及貸款均由兄長王大哥和嫂嫂歸還)。經濟上與我們沒有一點牽連。"
王女士辯解認為,2008 年自己有買房的想法,知道珠海前山輕軌站的位置比較好,遂決定在附近買個小公寓投資,買房之前也多次向哥哥瞭解珠海的情況。2008 年 11 月,自己和老公從廣州一起來到珠海辦理購房事宜,並與開發商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支付瞭首期款。每月用於還房貸的銀行卡也是自己名下開設的賬戶。當時自己與哥哥約定,房子給哥哥居住使用,但由哥哥出錢裝修和交納管理費等費用。
對於王大哥出示的《聲明》,王女士表示自己是在喝酒以後神智不清的情況下簽訂的。王女士還向法庭出示開發商出具的收據及相應的發票,在房地產登記中心辦理房屋登記的文件。因此,王女士認為涉案房子應屬於自己和丈夫的合法財產。
法院認定:房子為哥哥借妹妹名義購買
房屋應歸哥哥所有
香洲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涉案房產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王女士和開發商簽署的,以王女士名義出具購房發票、辦理涉案房產納稅、過戶等手續,且涉案房子登記在王女士名下,但是王女士於 2011 年 8 月 27 日出具的《聲明》載明王女士確認涉案房產歸王大哥所有,購房款由王大哥及其妻子歸還。王女士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該《聲明》是在意識不清醒的情況下簽署的,不能否認《聲明》的效力。
另外,王大哥向房產公司支付購房定金 2 萬元,除定金 2 萬元外的其餘首期房款由王女士支付,但王大哥於 2010 年 8 月 4 日已向王女士轉賬支付王女士代付的購房首期款 8 萬元,並以現金或者轉賬方式向王女士償還房產的銀行貸款。王女士認為王大哥償還按揭款是向其支付經濟補償,轉賬支付 8 萬元屬於其他經濟往來,但均沒有相應證據予以佐證。
因此,香洲法院認定王大哥為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和實際使用人,判決確認涉案房子的所有權人為王大哥,待王大哥還清貸款,註銷銀行對涉案房產的抵押權後三十天內,王女士及丈夫錢某協助將涉案房產過戶至王大哥名下。
據瞭解,一審判決後王女士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樓市參考立場,僅供讀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