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融 360 專欄作者 " 規劃君 " 原創作品,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融 360 官方立場,轉載請聯系作者授權。
01
先簡述一下這件事情。
債權人:邊某
債務人:朱某
債務發生時間:1995 年 9 月
債務拖延至:2017 年
債務本金:6 萬元
債務償還情況:已償還 1.5 萬元,剩餘 4.5 萬元未還
最初約定利率:折合年利率>36%
1995 年 9 月,朱某向邊某借款 6 萬元,約定在同年 10 月 30 日前償還,利息為 1 萬元。借款到期後,朱某未能還款。
2004 年 11 月,朱某向邊某出具一份借款協議,約定該筆借款將於房屋拆遷時一同付清。如果中途自己經濟好轉,會提前還清。但直至 2017 年,該筆借款仍未全額歸還。
邊某訴至法院,要求朱某立即償還剩餘欠款,並從 1995 年 11 月起按年利率 24% 承擔逾期利息。(按現行規定,借款利率超過 36% 即認定借款合同無效,故邊某要求朱某按 24% 的利率償還利息。)
後經法院審理,由於朱某承諾的還款期限(即 " 房屋拆遷時 ")並不明確,存在不確定性,事後原被告雙方也未就債務履行期限達成一致,應視為朱某沒有約定履行期限。
最終,終審判決朱某除瞭要還 4.5 萬元本金之外,還要按 24% 的年利率,共支付 23 萬多的利息。
02
悠著點兒借錢,年利率按 24% 計算符合法律規定。
可能有人覺得,朱某欠錢不還確實有錯在先,但是邊某張口就要 24% 的借款利率是不是有點兒乘人之危,有放高利貸之嫌?
如果按照 20 多年前的約定利率,確實有高利貸之嫌,但是如今按 24% 的利率計算,合法合理。
根據 201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就借款利息有明確的釋義:
記住這兩個關鍵數字:24% 和 36%
年利率未超過 24% 的,法院支持並保護,換句話說,法院支持借貸雙方最高 24% 的年利率;
年利率超過 36% 以上的部分,屬於高利貸,法院不予支持,借貸合同無效,最終法院判決也會按 24% 的年利率要求債務人償還;
而在 24% 至 36% 之間的,從法院認定上來說,也屬於貸款利息有效,但是如果當事人自願償付,法院也不會強制管,但也不會支持未來超出年利率 24% 的部分。
比如說,
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年利率是 30%,借款人償還瞭幾個月後反悔瞭,向法院起訴,想把多付的利息要回來。按照現行的《規定》,既然你們之間已經有約定協議瞭,並且借款人也自願給付過利息,那麼已付的利息付就付瞭,法院對此並不保護,但以後未付的 6% 的利息也不做強行要求,還是要債務人和債權人自行協商,尊重已經發生的事實。
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年利率是 40%,超過瞭 36% 的這條 " 紅線 ",如果是自願給付,但後來一看這個合同無效想把利息要回來,這是可以的。
這樣來看,邊某所追要的 24% 的利息,並不為過。
況且想想 22 年前,那時候平均才掙多少錢?能一下子拿出 6 萬塊錢借給朋友,已經很仗義瞭。
再講個接地氣的,20 年前北京的房價 2000 元左右一平米,1996 年銀行 1 年期定存的利率高達 10.98%。
03
救急不救窮,借出去的錢要做好收不回來的打算。
關於 " 借錢 ",早前在文章《好友問你借錢,該不該答應?》裡,很多小夥伴對此表示深有同感。
@染小七:借給瞭朋友累計 15000,已經逾期好久瞭。
@大玩傢:以我個人的經驗不解,被坑過兩次,一個是領導借瞭 2 萬,兩年多瞭,一直沒給,一個是上下鋪兩年的戰友,借瞭 1 萬現在杳無音信,讓我哭一會兒。
@Amoursmous:看自己的能力,看他做什麼,看和他的關系,看他借多少 …… 救急不救窮,大額不借,借出去的錢就要做好收不回來的打算,我寧可向銀行借錢,都不會向朋友借,錢債易還人情難還。
@嘉:我認為借錢必還隻是基本素質,真正懂得維護關系的,深交的人,你最少還要加上貨幣基金的利息進去還給對方,做人要有良心才對。
@小紅紅:一有閑錢就存好規劃,銀行卡餘額從來不超過四位數,自己給自己斷後路,想借都借不出去
規劃君說兩句:對自己下手狠一點沒錯,不過還是要保證一定的流動性,畢竟攢錢助手都是固定期限的產品,期限最好長短期錯開購買:)
@李庭:我是做保險的,我的一個朋友管我借兩千塊錢去別的公司跟人傢買保險,請問我心裡應該怎麼平衡。
……
被借錢坑過的朋友還真是不少,不過有位名叫 @Yin 的用戶留言,值得我們學習:
朋友急用又一下子周轉不開,就借給她幾萬塊應急。不過人傢也不含糊,百度瞭借條的標準模式,給我立瞭字據,然後不到一周就還瞭。
04
避免糾紛,建議打借條。
這裡就牽扯到一個借條和欠條的區別。
從作用上來說,借條和欠條都是雙方發生借款行為時寫下的紙質證明,都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
但是相較於欠條,借條是一種簡化的借款合同,它的格式更加規范,具有較強的證明力。
並且借條還擁有更長的訴訟時效期,債權人可以在借貸事實成立的 20 年內主張權利,而手裡拿著欠條的債權人,訴訟時效隻有 2 年。
例子中的邊某之所以能追回欠款和利息,也要歸功於朱某當年寫下的是借款協議。
最後,推薦一篇餘光中的文章,名叫《借錢的境界》,其中有許多關於借錢的思考,很精彩,有空看看。
作者:規劃君 微信號:plan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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