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運產品清單
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 2017 年第 40 號 關於執行聯合國安理會第 2371 號決議的公告
為執行聯合國安理會第 2371 號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現對涉及朝鮮進出口貿易的部分產品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自公告執行之日起,全面禁止自朝鮮進口煤、鐵、鐵礦石、鉛、鉛礦石、水海產品。對於在公告執行之日前已運抵我口岸的上述貨物,可予以放行。自 9 月 5 日零時起,不再辦理進口手續(包括海關已接受申報但尚未辦理放行手續的貨物)。此後,進境的上述產品一律按禁止進口貨物處理。
二、上述措施不適用於出口國根據可信情報證實非朝鮮原產且經由朝鮮羅津港(Rason)轉口的煤,但出口國須事先通報聯合國安理會根據第 1718 號決議設立的委員會。經羅津港進口非朝鮮原產煤炭的中國企業須持出口國向聯合國安理會根據第 1718 號決議設立的委員會通報材料辦理通關手續。
三、有關禁運產品詳情見附件。
本公告自 2017 年 8 月 15 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