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錢江晚報 11 月 7 日報道,杭州一對夫妻生下第三個女兒,因為怕養不起,竟然收下 7 萬 " 肚痛費 ",把女兒送養他人。
民警從宋大媽傢帶回瞭孩子。 (圖自錢江晚報)
她把剛出生不久的女兒送給瞭人傢,後來又想要回來,但人傢要她出一筆錢。
這事聽起來像是一起涉及違法買賣嬰兒的案子。
接到報案的杭州大江東公安分局刑偵大隊和河莊派出所的民警,立即行動起來。
調查中,警方發現這個案子竟然牽涉到瞭 7 個人,還有一個剛出生的女嬰,和一筆 7 萬元的 " 肚痛費 "……
前天,案子真相大白,但案件的背後,卻有些讓人欲哭無淚," 涉案的看起來都是一群幫忙的熱心人。"
大江東公安分局刑偵大隊民警郭興剛、沈嘯波,河莊派出所民警李小龍和他們的同事們,在為案件奔波的同時,還要對涉及案件的相關人員進行普法教育。
生下第三個女兒,夫妻倆有瞭送養的念頭
女嬰的父母,是一對在杭州大江東生活瞭好幾年的外來務工者。
孩子的母親小陳,1991 年生,廣西人。父親麻某,1986 年生,來自貴州,是一名 " 看天吃飯 " 的泥瓦匠。
泥瓦匠這個活計,收入倒也不算太少,但小兩口的生活一直過得不太容易。因為生下這個女兒之前,他們已經有瞭兩個女兒。而且小陳隻能在傢看孩子,一傢人的開銷全靠麻某一人。
在懷上第三個孩子的時候,小陳就動瞭流產的心思,可執著於生個男娃 " 傳宗接代 " 的麻某卻不同意,反復勸說小陳把孩子生下來。
10 月 21 日下午,小陳在醫院產下瞭一個女嬰,6 斤多,挺健康的,但夫妻倆卻開心不起來。
" 還是個女兒,難道還要再生一個?" 小陳既生氣又擔心," 光這個新添的小女兒,就不知道該怎麼養活瞭!"
夫妻倆為這事吵瞭好幾回,漸漸的,小陳腦海裡產生瞭一個念頭:要不把這個孩子送給別人養吧,也許孩子還能過得好些。小陳把這想法和丈夫麻某一說。麻某沉默瞭,猶豫再三,也默認瞭妻子的這個想法。
熱心師母想幫忙,另一個熱心大媽心動瞭
10 月 28 日,他們出院回到出租房。
麻某做泥瓦匠的師傅,是大江東本地人。聽聞徒弟傢添丁,師傅和師母王大媽(化名)一道,帶著紅包、嬰兒用品來看望。小夫妻對兩位老人都挺親近的,坐下來一聊,小陳就把想把小女兒送人的心思告訴瞭王大媽。
王大媽一驚,反復說:" 你可得千萬想好瞭啊!"
" 我也是想瞭好久瞭,我和老公也說瞭。" 小陳把傢庭面臨的困境一說,王大媽也很感慨。
回去後,這事就在師傅師母的心裡紮瞭根。
第二天,二老剛巧要赴一位親戚的酒席,就把事情在酒席上說瞭。這事當天就傳到瞭這位親戚的一位同事、宋大媽(化名)的耳朵裡。
宋大媽有個妹妹嫁在蕭山,原本和丈夫有一個兒子,讀高中時因病猝死,夫妻倆很長時間都沒從陰影中走出來。這些年,夫妻倆也曾說起,想收養一個孩子。
宋大媽心裡一琢磨,何不 " 玉成 " 瞭這件 " 好事 "?
收下七萬元 " 肚痛費 ",孩子被抱走瞭
很快,宋大媽聯系上瞭王大媽。兩位熱心的大媽給兩傢人牽瞭頭。
10 月 31 日中午,宋大媽帶著妹妹一傢,王大媽帶著小陳一傢,碰瞭個頭,達成瞭 " 意向 "。
其中,還是王大媽幫小陳開瞭口:" 你看人傢生個孩子也不容易,要不給點‘肚痛費’(意指營養費)。"
宋大媽連說," 那肯定要給的。"
兩傢人簽下瞭 " 協議 ",宋大媽幫妹妹一傢墊付瞭 7 萬元的營養費,抱走瞭孩子。
協議上有約定:" 為孩子考慮,兩傢再不往來 "。
送走女兒後,她日思夜想想把孩子要回來
口口聲聲說自己 " 考慮好瞭 " 的小陳,在送走女兒後又後悔瞭。懊悔、思念、自責、糾結 …… 這滋味折磨得她夜不能寐。
但無論是宋大媽,還是宋大媽妹妹一傢,都沒有留給她手機號和地址。
11 月 5 日上午,在送走孩子 6 天後,耐不住相思的小陳找到瞭師母王大媽,說想把 7 萬元退瞭,把孩子抱回來。
王大媽一聽也犯難瞭,這事兒她沒法和宋大媽開口啊,耐不住小陳的哀求,王大媽最後支瞭個招:" 你看人傢也是把孩子當親生女兒養的,也是投瞭感情投瞭錢的,要不這樣,你給人傢補上 1 萬元,總共還給人傢 8 萬元,我去說說看?"
小陳沒吱聲,離開瞭。
但出瞭師母傢,小陳就奔河莊派出所報案。她說,自己把孩子送給人傢,想要回來,但人傢要她出一筆錢。
民警帶回瞭嬰兒,相關人員已被刑拘
順著小陳提供的線索,警方先是找到瞭王大媽一傢,接著又找到瞭宋大媽。
令人意外的是,無論是王大媽一傢還是宋大媽,在警察上門的時候都後悔萬分:" 我也不知道這事情犯法,要是知道肯定不幹啊!我就是好心想幫忙,又沒從中收什麼好處!"
前天晚上,民警將女嬰重新帶回瞭母親小陳的身邊。
目前,孩子父母和宋大媽妹妹一傢已被刑拘,宋大媽和王大媽一傢還有待進一步的處理。鑒於孩子目前急需母親撫養,小陳被批準保釋照顧孩子。
民警們為 " 好心人 " 們是這樣普法的——
2010 年 3 月《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出臺,明確瞭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其中明確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於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1)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後即出賣子女的;
(2)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 " 送 " 給他人的;
(3)為收取明顯不屬於 " 營養費 "、" 感謝費 " 的巨額錢財將子女 " 送 " 給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 " 送養 " 行為的。
(記者:蔣慎敏 通訊員:俞小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