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內自發救火摔殘 他能獲得學校賠付嗎?

11-17

(網絡圖片)

學校實習車間突然著火,張峰和同學一起自發救火,不料,在救火過程中,張峰從三樓窗戶跳到車間頂棚時摔到地面 ……

經鑒定,張峰傷殘程度為八級。期間,醫院支付瞭全部醫藥費,另外,又給付張峰 9 萬餘元。

現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張峰將學校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醫藥費、殘疾賠償金等 28 萬餘元。這種情況,學校會賠付嗎?法院又會如何判決?

校內自發組織救火受重傷 他起訴學校索賠 28 萬餘元

20 歲的張峰 2012 年 9 月至 2015 年 7 月間在沈陽某學校讀書。2014 年 1 月初的一天晚上,學校某棟樓的一樓實習車間頂棚由於電路原因著火,張峰發現後便和其他學生自發救火。期間,張峰從三樓的窗戶跳到實習車間頂棚的有機玻璃上時,由頂棚摔落到實習車間地面受傷。

事發後,張峰到沈陽一傢大型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骶骨骨折、L1 壓縮骨折、馬尾神經損傷。醫院對張峰實施椎管減壓,骶骨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第二年,張峰再次到醫院住院治療,醫院對張峰實施骶尾骨內固定物取出術。

張峰住院期間的治療費全部由學校支付,除此,學校還支付張峰 9 萬餘元;劉某自行支付藥費 370 多元,輪椅費 828 元。經鑒定,張峰傷殘程度為八級。

現張峰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將學校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學校支付醫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 282793 元。

對此,學校辯稱,張峰對其受傷具有一定過錯,應減輕學校的責任。事故發生時,張峰已經年滿 16 周歲,應當能夠預見到自三樓窗口跳至車間頂棚的行為存在著高度危險。張峰要求費用過高,要求適當降低;另外,學校已經支付瞭全部醫藥費 255833 元,另借給張峰 91000 元,要求抵扣賠償款。

法院判決:學校賠付受傷學生 18 萬餘元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本案中,學校一樓實習車間頂棚由於電路原因著火,學校存在明顯不安全因素,著火後,學校未能及時組織滅火,而由學生自發滅火,學校具有過錯。張峰在滅火過程中受傷,應當認定與學校的過錯具有因果關系,因此,學校應當對張峰承擔全部責任。

雖然學校主張張峰已滿 16 周歲,應當遇見到滅火行為的高度危險性,其應對損害承擔一定責任,但張峰在事發時仍屬未成年人,在情況緊急時做出超出其能力范圍的判斷應當被理解,而不應認為張峰也具有過錯。

殘疾賠償金按照 2016 年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應該給付張峰 186756 元。本案中,學校因疏於管理導致電路起火,張峰作為學生,為瞭學校的利益自發救火而受到傷害,顯然,對於未成年人的此種行為不應受到鼓勵,但張峰的這種見義勇為的精神值得肯定和傳承。張峰要求學校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5 萬元,本院予以支持。

以上總計學校應賠償張峰損失 278948 元,扣除已經支付的 91000 元,學校還應支付張峰 187948 元。

日前,一審法院判決,學校賠償張峰各項損失 187948 元;駁回張峰其他訴訟請求。

遼沈晚報 · ZAKER 沈陽記者 胡月梅

精彩圖片
文章評論 相關閱讀
© 2016 看看新聞 http://www.kankannews.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