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兄弟自願放棄百萬遺產給妹妹 條件是不養爹

01-18

新晚報記者 張智威

躺在病床上的 70 歲老人李剛不會想到,在自己古稀之年時,四名子女竟因將來誰照顧他的問題互相推諉,還特意起草協議。

四名子女一致確認,他們母親名下一處價值過百萬的房屋由女兒一人繼承,同意將該房屋變更到女兒的名下,其他三個兒子自願放棄該房屋的繼承權,但前提條件是女兒必須獨自承擔李剛的晚年贍養和醫療救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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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當李氏四兄妹拿著這樣一份財產分割協議去公證處欲辦理公證時,遭到當場拒絕。

老人李剛有三兒一女,三年前,老伴去世,老人李剛獨自生活,居住在使用面積 90 平方米的三居室內,該房屋登記在老伴的名下,始終沒有更名。

雖然冷清,但兒女們不時能來看看老人。然而,兩年前,李剛突發腦出血,幸虧及時發現,搶救過來。

但出院後的他生活不能自理,意識時而糊塗,需要人照顧。

於是,四名子女李然、李樂、李湘、李南開始輪流照顧老爹,大傢還算盡心。

然而,兄妹各有傢庭,常常首尾難顧。

四人背著老爹召開傢庭會議,決定由其中一人直接住到父親傢照顧。最終,大傢決定,由居住條件不好的女兒負責照顧老人,女兒李然考慮再三同意瞭。

四人起草協議,約定李樂、李湘、李南在李剛的有生之年,不承擔贍養義務,完全由李然承擔李剛的晚年贍養和醫療救治義務。

老人的護理費、醫療費等由李然獨自承擔;作為補償,三人同意待父親去世後,自願放棄對李剛居住的房產及 10 餘萬元存款,總價值百萬元以上的繼承權,由女兒李然獨自繼承。

為瞭使協議更具 " 合法 " 性,近日,四人共同來到哈爾濱公證處傢事法律服務中心尋求幫助。

公正人員告訴他們,不能公正。

" 不能公證?為啥?我們兄弟都同意,你就給辦瞭唄?" 李氏四兄妹很驚訝。

——律師解答——

" 類似情況並不在少數,有很多子女都曾來哈爾濱公證處咨詢過此類問題,甚至有些‘私下協議還得到瞭父母的認可,但這與我國法律規定是相悖的!" 對此,哈爾濱公證處傢事法律服務中心主任丁龍介紹:

首先,上述房屋屬於李剛夫妻婚後共同購買的房產,屬於他們的夫妻共同財產,孫琴去世後,李剛和四名子女對孫琴享有的房產份額依法有同等的法定繼承權,四名子女無權就上述房產私自簽訂遺產分割協議並申辦公證;

其次,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權作為一項民事權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但是法定繼承人不得以放棄自己的繼承權為由逃避法定的贍養義務;

同時,贍養義務是不能附加任何條件的,子女不得以父母有固定收入、享受退休金和醫療保險,財產分配不公等等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

贍養義務,不僅是基本的社會道德要求,更是子女的法定義務,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這一義務。

" 每個人都有老去的一天,隻有以身作則,盡到尊老、愛老、養老的義務時,你的子女才會以你為榜樣。" 他說。

——核心提示——

不繼承遺產就可以不贍養嗎?

我國《婚姻法》及《老年人權益保護法》規定,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編輯 張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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