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惡性的案件、一個公認的死刑,卻在近日終審的 " 臨門一腳 " 改判死緩,法制日報專門發文提出質疑——從死刑到死緩,公證與否?
兇犯辣手摧姐妹花,最終卻不是死刑
2016 年 1 月,陜西原救援支隊隊長聶李強在一小區門外等人時,遇到兩名 14 歲和 16 歲的女孩回傢,遂起性侵的歹念,並用榔頭猛擊兩女孩頭部,且對一名還在掙紮的女孩實施猥褻後逃離現場。
事發後,倆女孩被送往高新醫院進行搶救,兩人是一對姐妹,姐姐 16 周歲,妹妹 14 周歲——姐姐搶救無效死亡,妹妹一度昏迷不醒。經法醫鑒定,姐姐頭部遭受鈍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開放性顱腦損傷死亡;妹妹屬重傷二級,傷殘程度八級。
如此惡劣的案件,激起瞭極大民憤,聶李強成為眾矢之的,作下如此惡事的人似乎隻有死刑才能為他的行為付出代價。
2016 年 12 月 5 日,西安中院對聶李強案公開審判。在一審中,法院認為聶李強的投案自首不足以輕判,而且對於受害人的賠償沒有到位,加之聶李強釋放 5 年內有過強奸罪前科,構成累犯,所以最後判處聶李強死刑。之後聶李強提起上訴。
最終,今年 1 月 20 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撤銷原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聶李強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由於聶李強屬於累犯,對其限制減刑。
減刑一出,一直關心此事的網友不幹瞭,實在不懂為什麼犯下這樣惡性的人竟然可以得到 " 法律的寬容 "?
90 萬換減刑?
記者瞭解到,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民事部分進行瞭 " 背對背 " 調解,最終聶李強傢屬答應賠償受害者傢屬 90 萬元,賠償款已交到法院。
受害人律師張慧清說," 在賠償問題上,談判曾經陷入僵局 …… 受害人目前還欠醫院的醫藥費,幸存的妹妹後期還需要大量治療費用 "。張慧清說,傢屬也是迫於生活的需要,接受瞭最後 90 萬元的賠償。但是,他們難以寫出諒解書。
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案件中,對民事部分進行調解,並對作出經濟賠償的被告人給予從輕處罰,民間稱此為 " 賠錢減刑 "。所以,據律師和媒體推測,受害人傢屬迫於生活、醫療壓力的無奈,拿瞭這賠償的 90 萬救命錢,成為瞭聶李強減刑的理由。
據瞭解,在無法實現國傢補償的情況下," 賠錢減刑 " 在我國成瞭一個不得已的妥協之策,被告人通過財產來補償彌補受害人傢庭,進而在最大程度上維護受害方的利益。而這種 " 以賠償換減刑 " 的案子在我國並不少見,隻是如聶李強案一般,許多被害者傢庭並非真的由於賠償主動原諒瞭被告人——
2007 年,犯罪嫌疑人周雲雄和另外七名犯罪嫌疑人在東莞街頭結夥搶劫一名青年打工者並將其砍死。不過,已經判處死刑的周雲雄在哥哥周雲峰拿出 5 萬賠償被害人傢屬後,改判為死緩。采訪時,受害人父親告訴記者,一傢老小確實生活困難,很需要這筆錢,無奈之下他們隻好在請求減刑書上簽字。
2014 年,犯罪嫌疑人遇恒周涉嫌故意殺人、搶劫一案在蘭州中院宣判,決定對其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罰金 1 萬。他也是因賠償而獲得減刑——在案件審理中,遇恒周傢屬代其賠償死者馬某 5 萬元,代為其賠償傷者周某某 1000 元。
法制日報質疑:賠償不是減刑的理由
可是,面對聶李強這件性質如此惡劣的案件,公眾輿論對他的減刑紛紛提出質疑。
質疑一:90 萬世聶李強本來就該賠的
法制日報認為,從法律規定來看,刑事賠償,甚至是被害人傢屬的諒解,都不是減刑的正當理由。
《刑法》規定得非常清楚,中國大陸的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有期徒刑、死刑這些屬於主刑,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這些屬於附加刑。
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這裡的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是屬於罰金的部分,也就是附加刑部分。
附加刑,是因為主刑對犯罪分子的處罰還不夠全面,所以要附加更多的處罰。
也就是說,本案受害者蒙受瞭巨大的精神和經濟損失,法院本來就應該判處聶李強向受害者賠償損失,聶李強賠償的 90 萬本來就應該給,也必須給。
更何況,為受害者提供司法救助是這個社會應該做到的事,幫助其支付醫療費用,並對其予以一定的經濟補償,法庭更應該做的是,推動司法救助程序運轉,而不是搞 " 背對背調解 "。
質疑二:被害人傢屬並未原諒聶李強,也沒寫諒解書,怎麼就減刑瞭?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梁聰提及 " 賠償減刑 " 時表示," 賠償減刑 " 有一個重要前提,那就是法官需要征求受害人或其傢屬的意見,他們同意調解,願意接受經濟賠償並在一定程度上諒解被告人的罪行,才可能調解。
而於本案而言,據媒體報道,被害人真的是迫於無奈,不得不接受殺人犯的賠償款,但依舊堅持不肯出具《諒解書》。既然被害人不肯諒解,又談何 " 司法修復 "?
質疑三:衡量聶李強強奸殺人案的性質,他該減刑麼?
聶李強案中被害人律師張慧清律師說,國外很多國傢都有刑事被害人賠償制度。賠償制度被經常認為是一種衡平救濟,很多國傢授權法院,允許判處被告人緩刑並需支付罰金、賠償和彌補被害方因罪行而遭受的損失。
但是," 賠錢減刑 " 不等於 " 花錢買命 "。依據 " 罪刑相一致 " 原則,並不是賠償的履行一定可以減輕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畢竟,社會危害性的程度和大小往往無法通過金錢來衡量,錢不能彌補一切。
2012 年 7 月,最高法公佈瞭《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幹意見》,明確瞭刑事案件中 " 賠錢減刑 " 隻能適用於因婚姻傢庭等民間糾紛激化引發的犯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主觀惡性較深的案件,即使積極賠償也不能從輕處罰。
聶李強案性質之惡,
其一,聶李強沒有 " 自首 " 情節,西安警方在 2016 年 1 月 19 日已經將他列為嫌疑人,懸賞通緝,而他是在三天後才跑到派出所投案的;
其二,聶李強犯罪行為極其惡劣,理應加重懲罰,而不是從輕發落;
其三,聶李強還是個累犯。早在 2010 年他就有強奸前科,如今不思悔改又犯下強奸殺人案,更應該加重懲罰。
就算所謂 " 賠償 " 在刑法裡屬於減輕刑罰的情節,但這三個加重處罰的理由也不應無視,更沒道理因為聶李強賠償瞭他本該賠償 90 萬,就可以從死刑減為死緩。
所以,這一次聶李強的減刑,公眾輿論需要法官一個解釋——
法制日報認為,聶李強性侵兩名少女,這本就是輿論關註的焦點,如今因為二審改判再次引發強烈的輿情反彈,這種情況下,法官完全有責任站出來釋法,解開民眾對案件的疑慮和猜疑,畢竟,法官釋法更容易使司法與輿論達成,化解輿情危機,提升我國司法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