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肥東縣一養豬戶建設養豬場,在被處罰後仍然一意孤行,養豬場最終建設完工並進行瞭生豬養殖。雖然,養豬後男子拆除瞭養豬場,但是他的行為已經觸犯瞭刑法,近日,男子因為犯罪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2016 年 1 月,傢住肥東縣的崔某某未經林業部門審核同意,擅自在肥東縣新生村建設養豬場。施工過程中,他的行為被鎮政府工作人員發現,同年 7 月 21 日,鎮政府作出責令其立即停止施工的處罰,後又作出要求崔某某自行拆除違法建築、恢復土地原貌的行政處罰決定。
崔某某不顧處罰決定,沒有履行該處罰而是繼續建設。同年 8 月,養豬場建設完工,崔某某進行生豬養殖。一直到 2017 年 5 月底,崔某某自行將養豬場拆除。然而,崔某某全然不知,自己已經涉嫌犯罪。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養豬場占用林地 ( 防護林 ) 面積 7.03 畝,林地原有植被已被移除,水泥硬化的涉案林地已被永久性破壞,林地與周邊相近林地相比,短期內無法達到森林景觀原貌。
說法: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崔某某及辯護人對指控的事實不持異議,均認為崔某某占用的土地未經法定程序劃定為防護林,不足以證明是防護林地,崔某某的行為雖然違法,但不構成犯罪。肥東縣法院審理認為,崔某某非法占用並毀壞林地 7.03 畝,行為構成瞭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該林地具有一定的水源涵養、水土保持等作用。近日,肥東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崔某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 ( 吳夢君 張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