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營口搶走 600 萬運鈔車司機 一審獲刑 15 年

11-09

今日早 9 時,營口搶劫運鈔車案在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李某某因犯搶劫罪,一審獲刑 15 年,並處罰金 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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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手段劫取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且系搶劫正在使用中的銀行運鈔車,數額巨大,應依法懲處。

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搶劫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李某某在搶劫犯罪中未使用嚴重暴力手段,未造成人身傷害後果,犯罪所得贓款在短時間內被全額追回,抓捕時無拒捕行為,其近親屬有配合公安機關偵辦案件的行為,且李某某平時表現良好,案發後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法院酌情可以對其從寬處罰。

根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作案手段、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根據檢方指控,2016 年 9 月 7 日 13 時許,時任營口某押運有限公司金融護衛隊隊員李某某駕駛運鈔車,從中國農業銀行營口分行,將款袋 17 個和款箱 2 個,現金共計人民幣 3500 萬元,押往大石橋農業銀行中心庫,執行押運任務。

檢方指控,押運過程中,李某某故意未按規定押運路線行駛,將運鈔車開至大石橋市星河國寶小區西側路段,用事先準備的槍狀物體威逼同車四位押運員,並搶走兩位押運員的押運槍支,並將四人用膠帶捆綁制服,後將運鈔車開至大石橋鋼都管理區豐華頤和村小區地下停車場。在停車場內,李某某從運鈔車內搶走三個款袋,內有現金共計 600 萬元,後逃離現場。指控稱李某某將所搶部分贓款償還個人債務。案發後,涉案贓款全部追回。

遼沈晚報 · ZAKER 沈陽 主任記者楊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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