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女子千萬元巨款存銀行,4 個月後離奇隻剩幾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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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轉走千萬元巨款的李女士 , 向記者展示 " 授權書 " 等資料。 新快報記者 王呂斌 / 攝

出國 4 個月 , 李女士剛回到廣州便拿著一直隨身攜帶的銀行卡去某銀行天河區冼村路利雅灣支行 ( 以下簡稱 " 涉事銀行 " ) 查賬 , 屏幕上的數字把她嚇壞瞭。原本一千多萬元的活期存款 , 此刻隻剩下幾百元 …… 在接下來一年多的時間裡 , 李女士奔波於銀行、派出所、法院等部門 , 一隻看不見的手終於得以顯現。原來 , 犯罪團夥縝密策劃 , 偽造 " 授權書 ", 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連續 5 天分 201 次 " 偷 " 走李女士銀行卡中 1000 萬元存款。

■新快報記者 王呂斌

為獲高息存巨款 4 個月後離奇失蹤

李女士多年前來到廣州打拼 , 近年來積累瞭不菲的財富。

2016 年 4 月份 , 相識多年的理財經理人韋某某打電話給李女士 , 推薦一項業務。" 她 ( 韋某某 ) 說 , 某銀行有一項高額攬儲業務 , 隻要把大額資金存在銀行半年 , 年化收益率就可達 10% 左右 , 而且利息還可以前期支付。" 李女士告訴新快報記者 , 韋某某此前曾幫她辦理過多次類似業務 , 不但利息準時到賬 , 本金也都平安無事。

考慮到自己要出國一段時間 , 錢存在哪傢銀行都一樣 , 李女士動瞭心思。去年 4 月 14 日 , 李女士在韋某某的陪同下 , 來到位於天河區冼村路的某銀行利雅灣支行開戶存錢。4 月 20 日 , 李女士來到涉事銀行 , 辦理瞭一張尾號為 8928 的銀行卡 , 存入瞭 1000 萬元。

幾天後 , 李女士接到韋某某的電話 , 稱 " 高額攬儲 " 業務在接收李女士的存款前已經滿額瞭 , 李女士可以自行處置自己的存款。因此 , 李女士在去年 4 月 28 日來到涉事銀行 , 用 1000 萬元活期存款購買瞭一款理財產品。隨後 , 李女士很快就接到瞭韋某某的電話 , 其稱 " 高額攬儲 " 業務還有名額 , 並且很快就能收到利息 , 利率也提到 12%。

第二天 , 李女士將 1000 萬元理財產品全部贖回到尾號為 8928 的銀行卡。幾天後 , 李女士另一個銀行賬戶上收到瞭韋某某轉來的 62.5 萬元 " 高額攬儲 " 利息。後來 , 因為出國 , 李女士再也沒有動過尾號為 8928 的銀行卡這筆資金。

直到 4 個月後 , 也就是 8 月 29 日 , 李女士回國後的第二天 , 前往銀行查賬時 , 才發現尾號 8928 的銀行卡內的 1000 萬元活期存款早已不知去向。

不用密碼未經授權

偷偷劃扣 1000 萬元

發現巨款失蹤當天 , 李女士向天河區公安分局獵德派出所報案。隨即 , 警方對涉事銀行一名彭姓負責人做瞭詢問。

彭姓負責人稱 , 通過系統查詢發現 ,2016 年 4 月 29 日 , 李女士尾號 8928 的銀行卡贖回 1000 萬元理財產品後 , 賬戶內的錢就通過一個叫 "YSPAY" 的平臺 , 以每筆 5 萬元的金額轉賬到瞭 " 銀盛通信有限公司 " ( 現為 " 銀盛支付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 銀盛公司 " ) , 前後一共轉賬 5 天 , 到 2016 年 5 月 3 日將李女士賬號內的 1000 萬元全部轉走 , 之後的資金流向無法查清。彭姓負責人還稱 , 李女士在該行開戶時沒有選擇開通網上銀行和短信通知 , 這是李女士無法及時掌握資金動態的重要原因。

對於銀行方面的反饋 , 李女士十分不滿。她告訴新快報記者 , 韋某某向她推薦 " 高額攬儲 " 業務時 , 曾經強調 " 這筆錢要放在賬上半年 , 其間不要動這筆錢 "。

" 錢存在銀行 , 卡一直在身邊 , 別人不知道密碼 , 這筆錢不可能自己消失吧。" 李女士質疑 , 銀行存款分成多筆被轉走 , 持續 5 天 , 為何銀行方面一點都沒有發現異常 ?

銀行卡還沒辦 " 授權書 " 竟已簽好 ?

由於和銀行協商賠償無果 , 李女士決定走司法途徑解決問題。李女士委托的律師在介入後發現 , 天河警方接到李女士報警後高度重視 , 在接警次日就已向轉入巨款的銀盛公司發出《調取證據通知書》, 要求銀盛公司提供李女士的開戶情況、其賬戶收支情況等具體信息。

2016 年 12 月 7 日 , 銀盛公司復函後 , 李女士才得知被轉入銀盛公司的 1000 萬元 , 最終流向瞭一傢名為 " 湖北好得偉業實業有限公司 " ( 以下簡稱 " 好得偉業 " ) 的賬戶。在 " 銀盛公司 " 出具的厚厚一疊證據資料中 , 有一份 " 委托扣款授權書 ", 上面簽有授權人李女士的名字 , 該 " 委托書 " 同時印有銀盛公司的中英文抬頭 , 而被授權人則為 " 好得偉業 "。

這份授權書顯示 ," 李女士 " 同意好得偉業在合同約定的限期內 , 委托銀行或第三方支付機構從授權書指定的賬戶內以約定的資費標準劃付應付費用。協議有效期為 2016 年 3 月 23 日至 4 月 30 日 , 授權書簽署日期為 2016 年 3 月 23 日。在授權人資料中包括瞭 : 李女士尾號 8928 的銀行卡戶名、開戶行、賬號、身份證號碼和手機號碼。

" 當我看到這份‘授權書’時真是哭笑不得 , 因為這是一份漏洞百出的偽造授權書 !" 李女士說 , 第一眼可以看出的是 , 授權書上 " 李女士 " 的簽名與自己在銀行開戶時預留的簽名有天壤之別 , 而且聯系電話也不一樣。

其次 ," 授權書 " 上明確瞭扣款銀行卡是李女士尾號 8928 的銀行卡 , 但 " 授權書 " 的簽署日期是 2016 年 3 月 23 日 , 而李女士在 2016 年 4 月 20 日才辦理瞭尾號 8928 的銀行卡。

" 差不多一個月前簽的‘授權書’ , 怎麼可能知道一個月後 , 銀行隨機發放的卡號呢 ? 這是明顯的邏輯錯誤 !" 李女士說 , 其代理律師進一步調查發現 , 尾號 8928 的銀行卡被銀盛公司劃扣的具體情況為 :2016 年 4 月 29 日至 5 月 3 日 , 每天均有數十次劃扣 , 每次均為 5 萬元。其中 ,4 月 29 日劃扣 81 次 , 共 405 萬元 ;4 月 30 日劃扣 21 次 , 共 105 萬元 ;5 月 1 日劃扣 20 次 , 共 100 萬元 ;5 月 2 日劃扣 40 次 , 共 200 萬元 ;5 月 3 日劃扣 39 次 , 共 195 萬元。

而根據上述授權書的約定 , 代劃扣的有效期為 :2016 年 3 月 23 日至 4 月 30 日。"5 月 1 日至 3 日的扣款 , 已經過瞭有效期 , 涉事銀行應該及時止付 , 而不是任由劃扣。" 李女士說 , 她隨後詳細查閱瞭尾號 8928 的銀行卡的《領用協議》," 自動扣劃服務功能 " 條款第 3 條約定 : 自動扣劃的款項以甲方 ( 李女士 ) 填寫的申請憑證中的相關約定為準 , 約定扣劃日期僅限於每月 1 日至 28 日。" 如果銀行嚴格執行《領用協議》, 那麼 4 月 29 日和 30 日就不可能被銀盛公司扣款。" 李女士說 , 這些完全是因為涉事銀行違反行業規定 , 沒有做到認真審核 , 加之系統內部出現漏洞 , 使得不法分子憑一張漏洞百出的 " 授權書 " 就轉走瞭自己千萬元的巨款。

原告狀告銀行被判敗訴後獲重審

此後 , 李女士以儲蓄存款合同糾紛為由 , 向天河區人民法院起訴涉事銀行 , 要求其返還 1000 萬元本金及利息 , 結果一審被判敗訴。

天河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開庭審理後認為 , 李女士應案外人韋某某的要求開卡存錢 , 後獲得韋某某承諾的利息 62.5 萬元 , 鑒於韋某某不是被告涉事銀行的員工 , 李女士對收取高額利息應提高警惕。其次 , 涉事銀行的銀行卡在開通當天即發生交易 , 但李女士對上述情況卻不知情 , 銀行卡已存在泄露信息的可能。再有 , 李女士發現巨款不見後 , 詢問韋某某 , 韋某某稱款項將於 ( 2016 年 ) 11 月轉回涉案銀行卡 , 涉案銀行卡款項發生損失存在被韋某某或他人詐騙的可能。同時 , 天河警方已對李女士就涉案銀行卡的款項涉嫌被詐騙立案偵查 , 並作出立案決定。

法院認為 , 被告涉事銀行在銀行卡的涉案款項交易過程中已正確履行瞭義務 , 不存在過錯 , 沒有違約行為。綜上所述 , 涉案銀行卡款項發生損失是被詐騙所致。

李女士不服一審判決 , 上訴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 年 10 月 20 日 , 廣州市中院審理此案後認為 , 一審法院未對涉存款的扣劃過程進行全面審查 , 屬於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現依法撤銷一審判決 , 本案發回天河區人民法院重審。

■圖 / 廖木興 ■千萬元存款失蹤始末

警方偵破同類案件 , 揭示巨款失蹤之謎 ; 當事人報料 , 希望揭露新型犯罪手法——

團夥分工合作有人拉存款有人代劃扣

目前 , 李女士和涉事銀行的官司正在等待重審開庭。李女士說 , 之所以向新快報記者報料 , 是想讓銀行加強監管查堵漏洞。更重要的是 , 她想揭露一種新型犯罪手法。原來 , 李女士的代理律師在查閱大量卷宗後 , 找到瞭千萬元巨款失蹤的原因。廣州警方曾偵破同類案子 , 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與李女士被騙一案有關。

■新快報記者王呂斌

儲戶不知情存款去無蹤

卷宗顯示 ,2014 年底 , 福建人曾某士 , 在江蘇省南京市經營一傢 " 滬京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 "。一天 , 曾某士經朋友介紹認識瞭一個名叫王某沂的男子。王某沂稱 , 需要融資 9000 萬元盤活房地產項目 , 他負責引資借款 , 並可要求出借人將款項按要求存入指定的銀行 , 現在急需可以操作銀行劃扣的人。

" 其實王某沂是知道我有代劃扣客戶存款的能力 , 所以才上門來談合作的。" 曾某士說 , 在洽淡的過程中 , 他向王某沂詳細介紹瞭如何實現代劃扣功能 , 僅僅需要出借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銀行卡賬號、開戶行信息和約定的金額 5 項內容 , 就可以向支付平臺提交身份審核 , 平臺通過後就完成劃扣。

" 我發起劃扣指令 , 平臺就轉賬瞭 , 連銀行卡的持卡人都不知道。" 曾某士說 , 王某沂當場測試瞭他的代劃扣能力。試過之後 , 王某沂和曾某士簽訂瞭 " 合作協議 ", 約定由王某沂負責引資借款總計 9000 萬元 , 並清楚告知出借人具體的出借方式、金額及操作細節 , 還要取得出借人同意 , 並辦理相關手續文件。曾某士則負責劃扣 , 並保證在 7 天內完成這些款項的劃扣 , 他可獲得總額的 5%, 即人民幣 450 萬元的居間費 ( 實際獲利 ) 。

假借融資許諾高額利息

" 隻要銀行卡的主人不去投訴 , 支付平臺是不管劃扣的。" 對於王某沂的疑慮 , 曾某士這樣回答。在雙方簽訂 " 合作協議 " 後一周 , 王某沂給瞭曾某士一個出借人資料 , 金額是 100 萬元。曾某士使用瞭某支付平臺完成劃扣 , 這筆業務期限是 3 個月。這 100 萬元裡 , 曾某士截留瞭 20 萬元 , 其中 5 萬元是居間費 ,15 萬元算曾某士向王某沂借的錢 , 剩下的 80 萬元轉賬至王某沂指定的個人賬戶。

隨後 , 曾某士通過朋友介紹 , 以自己實際操控的湖北好得偉業實業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 好得偉業 " ) 經辦人身份 , 與天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 ( 以下簡稱 " 天翼廣東分公司 " ) 取得聯系 , 並於 2015 年初在天翼廣東分公司取得代劃扣業務資格。轉戰天翼廣東分公司以後 , 曾某士在操作中發現 , 涉事銀行的賬戶劃扣額度大 , 到賬速度快 , 系統通暢。於是 , 曾某士向王某沂建議 , 今後所有存款都選擇涉事銀行。

劃扣渠道通暢瞭 , 用什麼辦法讓出借人把錢拿出來投資於王某沂所稱的房地產項目呢 ?" 其實就是許諾高息 , 年利率為 20% 至 30%, 並且可以先支付利息 , 其實客戶拿到的前期利息是從本金裡拿出來的。" 曾某士說 , 發現王某沂的法子來錢快 , 他也忍不住開始拉人頭 , 僅其一人就找來瞭最少 15 名出借人 , 獲得資金 600 餘萬元。而在與王某沂的合作中 , 曾某士還獲利 300 多萬元 , 並在應轉給王某沂的款項中截留瞭 275 萬元 , 作為借款使用。

除在天翼廣東分公司劃扣出借人款項外 , 曾某士還用好得偉業與深圳銀盛電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 銀盛公司 " ) 的代劃扣協議 , 在銀盛公司劃扣總金額約 5000 萬元 , 其中就有李女士的 1000 萬元。

" 扣款授權書 " 系偽造的

曾某士承認 , 有些支付平臺上除瞭需要上述 5 項資料外 , 還需要銀行卡主的 " 委托扣款授權書 "。因為王某沂在吸引出借人融資時 , 大多假借 " 高額攬儲 " 的名目 , 隻需要出借人把錢存在銀行即可 , 根本不涉及劃扣問題 , 因此 , 為瞭成功劃扣款項 , 曾某士不惜鋌而走險偽造授權書 , 從而導致越來越多的出借人發現 , 自己的活期存款莫名失蹤。

2016 年 5 月 9 日 , 天翼廣東分公司向廣州市公安局報案 ,5 月 23 日廣州警方立案偵查。2016 年 12 月 7 日和 10 日 , 犯罪嫌疑人曾某士、王某沂被抓獲歸案。

廣州警方查明 :2015 年 4 月至 2016 年 7 月 , 曾某士以其控制的好得偉業、上海意鐵實業有限公司的名義 , 先後與天翼廣東分公司、銀盛公司、北京暢捷科技服務有限公司分別簽訂代劃扣協議。

2015 年 7 月 , 曾某士與王某沂密謀 , 由王某沂負責以幫銀行拉存款名義發展客戶 , 曾某士負責利用第三方支付平臺劃扣客戶資金 , 得款共同分贓。之後 , 王某沂騙被害人將資金存入相關銀行 , 再由曾某士偽造被害人與好得偉業簽訂的 " 委托劃扣委托書 ", 通過上述劃扣平臺將被害人存款劃走。在廣州警方審訊期間 , 曾某士承認並簽字確認 , 上述李女士與銀盛公司簽訂的 " 委托扣款授權書 ", 就是他偽造的。

從 2016 年 1 月至 5 月 , 曾某士、王某沂以上述方法非法獲得李女士等 12 名被害人合計人民幣 3341 萬餘元 , 其中先期付息還款人民幣 158 萬餘元 , 所以 12 名被害人共損失 3183 萬餘元。

2017 年 6 月 6 日 , 犯罪嫌疑人曾某士、王某沂被警方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

涉事銀行 : 無權審核扣款指令

對於上述李女士被騙一案 , 涉事銀行的上級銀行稱 , 根據該行從司法機關瞭解到的情況 , 李女士存款損失系被他人詐騙所致。在開戶存款時 , 事主沒有根據銀行提示開辦短信提醒服務 , 詐騙分子在騙取其個人身份信息和賬戶信息後 , 直接利用相關信息發起扣劃指令 , 導致其存款被詐騙分子扣劃。目前 , 涉案詐騙分子已被公安機關抓獲 , 並對相關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有關具體情況 , 建議向相關司法機關作進一步瞭解。

根據該行調查 , 該行內部清算系統是從中國人民銀行大小額支付系統接收到扣款指令 , 執行扣劃李女士賬戶的存款。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大小額支付等相關規定 , 中國人民銀行大小額支付系統受理並向指定賬戶的開戶銀行發送扣劃指令即具有支付效力 , 由開戶銀行內部清算系統直接執行 , 涉事銀行沒有對該指令進行審核的權限 , 而且這不屬於該行 " 結算通借記卡領用協議 " 中的自動扣劃業務。

涉事銀行稱 , 該行高度重視儲戶發生的存款損失 , 目前正積極配合司法機關對案件進行調查審理。涉事銀行支持儲戶向其他相關方追究責任 , 盡最大可能挽回損失。

律師 : 銀行應賠付客戶損失後再追償

雖然涉事銀行方面回應稱 , 該行對於中國人民銀行發起的關於李女士賬戶的扣劃指令沒有 " 進行審核的權限 ", 但按已於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我國《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 : 支付機構向客戶開戶銀行發送支付指令 , 扣劃客戶銀行賬戶資金的 , 銀行應當事先或在首筆交易時自主識別客戶身份並與客戶直接簽訂授權協議 , 明確約定扣款適用范圍和交易驗證方式 , 設立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單筆和單日累計交易限額 , 承諾無條件全額承擔此類交易的風險損失先行賠付責任。

對於此案 , 廣東保典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廖建勛表示 , 此案本質上是詐騙犯罪 , 不過詐騙對象不是李女士 , 而是涉事銀行或第三方支付平臺。

" 從本案看 , 犯罪嫌疑人用偽造‘扣款授權書’、虛假交易等方式 , 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向銀行發送瞭轉賬指令 , 從而誘發銀行自動轉賬 , 所以銀行、第三方支付平臺也是受害者。" 廖建勛認為 , 銀行有責任保證客戶資金安全 , 因此 , 當李女士在銀行開戶 , 雙方訂立儲蓄合同關系後 , 在李女士不知情的前提下 , 賬戶內的資金被轉移 , 其全部損失應由銀行賠付。

" 根據《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第十條 , 客戶如果沒有與銀行簽訂委托扣款授權書 , 在他人偽造授權的情況下 , 沒有接到來自銀行的身份識別 , 這說明銀行沒有對客戶的資金安全保障盡到監管義務 , 也證明銀行是違約的。" 廖建勛說 , 雖然該辦法於 2016 年 7 月 1 日實施 , 遲於李女士存款被劃扣的時間 , 但目前該案仍在審理期間 , 因此適用該法。

廖建勛表示 , 涉事銀行可向李女士賠付損失後 , 再向發起轉賬指令的第三方支付平臺追償。廖建勛建議 , 李女士在後續訴訟的過程中 , 應該向法庭申請追加涉事的第三方支付平臺為第三人 , 這有利於法庭快速查明事實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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