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瞭江歌的陳世峰,能在日本被判死刑嗎

11-15

陳世峰在日本被判死刑

並執行死刑的可能性其實很小

本文來自周刊君傢族成員壹讀

(ID:yiduiread

值班壹讀君 | 三思

特別鳴謝編外人員三思的徒弟  

江歌一案,因為《局面》對江歌媽媽和劉鑫的采訪再次被推上輿論浪尖。下個月對陳世峰審判開庭在即,殺瞭江歌的陳世峰,在日本到底能不能被判死刑?江歌媽媽為瞭懲罰兇手不斷奔走,在日本、網絡上發起《請求判決陳世峰死刑的簽名活動》,希望通過請願書代表的社會輿論能將陳世峰判處死刑,而這請願書,在日本對法官量刑有用嗎? 

在日本怎樣才能判死刑  

日本並沒有廢除死刑。在日本刑法中,犯瞭以下 17 種罪都有可能被判決死刑:內亂罪、誘致外患罪、援助外患罪、對現住物等放火罪、爆炸罪、現住建築物等侵害罪、顛覆列車等致死罪、威脅交通(加重犯)、水道投毒致死罪殺人罪、強盜致死罪、強盜強奸致死罪、使用爆炸物罪、決鬥致死罪、劫持航空器致死罪、使航空器墜落致死罪、殺害人質罪。 

在實際判決中,故意殺人罪和強盜殺人罪被判死刑的案例最,量刑的時候罪犯的年齡、性質、動機,有無前科,被害人數,造成的社會影響等都會對量刑造成影響。而其中,被害死亡的人數是衡量判刑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基準。 

殺三人以上有較高的可能被判死刑;殺害兩人,死刑、無期或者有期徒刑都有可能;如果隻殺瞭一人的話,很可能被判有期或者有期。一位 " 日本通 " 律師認為陳世峰被判死刑的可能性極小,更壞的結果是陳世峰可能最多隻會被判 15 年。 

這是因為日本對死刑案件特別謹慎。為瞭防止出現冤假錯案,日本對刑事案件的審理會持續很長時間,長的甚至需要十幾二十年。比如 1972、1974 年發生的埼玉友人 3 人殺人事件(T),罪犯從被逮捕到判處死刑,花瞭 25 年。而且,日本判死刑的案子非常少,從 2005 年到 2016 年 11 年間,日本一共判決瞭 144 起死刑,從 2012 年開始,被判死刑的人數全為個位數。執行死刑的數量比判決數更少,隻有 62 起,每年的死刑執行數量幾乎都是個位數,2011 年更是沒有罪犯被執行死刑。

2005 年到 2016 年日本死刑相關人數

而在國際特赦組織統計的 2016 年世界死刑判決執行報告中,我國執行死刑的人數在 1000 以上。

國際特赦組織,2016 年世界死刑執行人數

所以日本雖然沒有廢除死刑,但幾乎名存實亡。

請願對法官量刑有用嗎  

江歌媽媽為瞭能讓陳世峰被判死刑,在日本和網絡上發起《請求判決陳世峰死刑的簽名活動》的請願活動。在日本法律中,江歌媽媽的請願是合法的,因為任何人都有請願權。 

《日本國憲法》第 16 條規定:任何人對損害的救濟,公務員的罷免,法律、命令以及規章的制定、廢止、修訂以及其他事項,都擁有平穩請願的權利,且任何人不因請願而受到差別待遇。

通常法官和裁判員在衡量是否判死刑時,會依據永山則夫判例量刑,這個判例有以下幾個標準:

犯罪行為的罪質、動機。

犯罪形態,特別是殺害手段的執拗性和殘酷性

結果的重大性,尤其是被害人數

被害者傢人的感情

社會影響

犯人年齡

前科

犯罪後的情節  

綜合以上九種因素,在不得不處以極刑的時候,罪犯就會被判處死刑。 

這個標準,其實給公共輿論,也就是請願留下瞭空間。一個刑事案件在判決時,可能會收到嚴懲或者減刑的請願書,比如江歌媽媽的請願書。但是,輿論的空間到底有多大、法官采不采納公共輿論的意見,其實非常有限。因為日本規定,裁判員和法官隻能根據法庭調查的證據進行量刑判斷。 

自 1950 年以來,日本僅有 13 例造成一人死亡的罪犯被判處死刑的案例。而有 33 萬人參與請願判殺人犯死刑的是 2007 年的名古屋暗黑網站殺人事件,這也是江歌媽媽發動請願的參考來源。 

2007 年 8 月 24 日,名古屋市發生 3 名男子搶劫綁架一 31 歲女子並用鐵錘毆打頭部最後用繩子勒死、棄屍山林的案件。 

因為被害者隻有一名,法官認為不能處以死刑。被害者母親磯谷富美子發動請願要求判處罪犯死刑,征集到瞭 33 萬 2806 人的請願簽名。

最後的判決結果是,主犯神田司因強盜殺人罪在一審判決中被判死刑,2015 年 6 月被執行瞭死刑;自首的川岸健治在 2 審判決中被判無期;堀慶末在一審中被判死刑但 2 審中減刑成無期。 

非常遺憾的是,在這個案例中,壹讀君翻瞭資料並沒有發現請願書和量刑有直接的關系。而在一審中被判死刑的兩人有一個共同點是,都有比較重的犯罪前科。 

這一點讓人很悲傷,甚至憤怒。 

到現在,死者媽媽富美子還在參與各項活動,希望日本政府能重新評估司法的死刑量刑標準。 

判瞭死刑就會立即執行嗎  

就算我們最最希望的結果實現瞭,陳世峰在一審中被判死刑,但最終陳世峰能不能維持一審原判甚至被執行死刑,都有很大的問題。 

這仍然是讓人悲傷的一點。 

在日本,死刑的判決和執行是分開的。死刑的終審判決由最高裁判所作出後,還需要法務大臣在死刑判決下達的 6 個月內簽署死刑執行命令,再交給行政部門執行死刑。但是,法務大臣通常為瞭避免被人罵 " 無情 "" 冷血 " 等罪名,會對死刑執行命令的簽署非常慎重,會在查清所有犯罪事實後再下命令。甚至有很多法務大臣在任期內根本沒有簽署過死刑執行命令,而目前在任的法務大臣上川陽子,簽署的死刑執行命令為 0。

2008 年 8 月以來法務大臣簽署執行死刑命令人數

而且,為瞭保障殺人犯的生命權,避免出現冤案,無論任何時候,隻要死刑犯不服判決提出申訴,隻要存在一點能改變原判的可能案子就可以進入再審程序。所以因,"6 個月 " 的時間就會變得非常不確定。從死刑確定到處決,有可能長達二三十年。 

比如 1966 年犯罪的尾田信夫,在 1967 年被捕,1970 年被確定為死刑,到現在都還沒有被執行死刑,而他距離被判死刑已經過瞭 46 年。

而從 2000 年到 2016 年 17 年間,日本被執行死刑的人數隻有 72 名。到 2016 年,日本監獄裡還有 126 名死刑犯沒有被執行死刑。

2000 — 2016 年日本未執行死刑名單

對比過往案例和日本對死刑的態度,陳世峰在日本被判死刑並執行死刑的可能性其實很小。但江歌媽媽和大傢一直都在努力。

參考資料:

1. 日本における死刑,日本における被死刑執行者の一覧的維基百科

2.《死刑制度に関する資料》,平成 2 0 年6月,衆議院調査局法務調査室

3.《2016   年の  死刑判決と死刑執行》,AMNESTYinternational,アムネスティ・インターナショナル報告書(抄訳)

4.《從曰本請願制度發展看我國請願權的憲法定位》,日本法研究,楊官鵬,2016 年第 2 卷

5.《日本國憲法》

6.《論日本的死刑制度》,李貴鑫、於文沛,學術交流,2010 年 6 月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刊立場

值班編輯:俞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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