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案保姆當庭翻供 : 窗簾著火應該是風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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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月 1 日上午 9 時,"6 · 22 保姆縱火案 " 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法庭繼續公開審理。2017 年 8 月,杭州市檢察院以放火罪、盜竊罪,依法對涉嫌縱火的保姆莫煥晶提起公訴。在那場火災中,林生斌的妻子朱小貞及他們的三名兒女均遇難。

本案曾於 2017 年 12 月 21 日第一次庭審。當時,由於莫煥晶的辯護律師黨琳山中途退庭而意外休庭。

昨天的庭審中,莫煥晶身穿黑色連帽衛衣,面無表情,聲音低啞。面對莫煥晶,4 名遇難者的傢屬林生斌當庭質問:" 為什麼要做這樣的事 ? 我們對你這麼好。" 莫煥晶不敢直視林的眼睛,低頭說道 " 對不起 "。

下午 14:28,公訴人出示第四組證人證言。當公訴人宣讀完描述林生斌傢人遇難時狀態的證言後,林生斌難忍悲痛,突然爆發。他拿起旁邊律師的黑色保溫杯砸向莫煥晶,法警上前勸阻未果。之後,林生斌被法警帶出法庭,直至當晚 20:50 審判長宣佈休庭。

2 月 1 日,"6 · 22 保姆縱火案 " 被告人莫煥晶在杭州中院受審。圖片來源 / 杭州中院官網

杭州中院通過官微對 "6 · 22 保姆縱火案 " 庭審情況即時進行通報。杭州中院官微截圖

檢方指控:為籌措賭資多次盜竊

庭審中,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稱,莫煥晶長期沉迷賭博,身負高額債務。

杭州中院通報顯示,對於公訴人出示的與賭博、盜竊相關的兩組證據,莫煥晶及其辯護人、林生斌及其訴訟代理人均無異議。但莫煥晶的辯護人指出,公安機關未將部分盜竊物品的價格認定結論告知莫煥晶。對此,公訴人表示相關鑒定意見已在訊問莫煥晶的過程中予以告知。

2015 年 7 月至 2016 年 2 月,莫煥晶在紹興、上海等地從事保姆工作期間,曾在三名雇主傢實施盜竊,偷過茅臺酒、金器、現金等財物。她的盜竊行為多次被雇主發現,在退還財物後遭到辭退。

重案組 37 號 ( ID:zhonganzu37 ) 在庭審中瞭解到,2016 年 9 月,莫煥晶經中介應聘到被害人朱小貞、林生斌傢,從事住傢保姆工作。林傢位於杭州市上城區的藍色錢江公寓。

2017 年 3 月至 6 月間,莫煥晶多次竊取被害人朱小貞傢中的金器、手表等貴重物品進行典當、抵押,再購買仿真手表之類的假貨放回原處,因此得款 18 萬餘元。至案發時,尚有評估價值 19 萬餘元的物品未贖回。此外,莫煥晶還編造瞭在老傢買房等虛假理由,向朱小貞借款 11.4 萬元。

庭審中,莫煥晶對盜竊的事實沒有異議。她承認,自己從 2011 年開始在網上及澳門賭博,盜竊得來的財物,主要用於賭博。

大火發生的前一天,莫煥晶當掉林生斌傢的一塊手表。晚上 8 點多回傢後,她等孩子睡熟便開始上網賭博。僅僅幾個小時,她就輸掉瞭 6 萬餘元。

起訴書顯示,莫煥晶為繼續籌措賭資,她決定采取放火再滅火的方式博取被害人的感激,以便再次開口借錢。

"6 · 22 保姆縱火案 " 庭審現場。 圖片來源 / 杭州中院官網

舉證質證:放火過程莫煥晶翻供

在舉證、質證環節,公訴人出示的第三組證據意在指控莫煥晶放火的事實。證據顯示,6 月 22 日凌晨 2:11-4:18,莫煥晶曾用手機上網查詢 " 窗簾、沙發著火 "、" 燒得快嗎 "" 什麼東西燒得慢 "" 放火要坐牢嗎 "" 火災起點容易查嗎 " 等字樣。相關證據顯示,莫煥晶一周前就上網搜索過與 " 放火 " 相關的信息。公訴人還提出,6 月 21 日中午及下午 15 時,莫也查詢過上述多個關鍵詞。

對此,莫煥晶當庭解釋:" 那段時間(21 日中午)熱,朱小貞問過我叫我放好打火機,怕打火機自燃。"

杭州中院通報顯示,庭審中,林生斌的訴訟代理人主要針對莫煥晶放火的目的、點火的方式、點火後的行為,以及莫煥晶為何沒有及時報警、是否有救人行為進行瞭補充發問。莫煥晶辯護人的補充發問,主要針對莫煥晶與被害人一傢有無矛盾、莫是否故意引燃沙發和窗簾、著火後采取的救援行為等問題。

新京報記者註意到,莫煥晶在庭審現場的陳述與此前的公安筆錄存在出入。

之前多次接受訊問時,莫煥晶的說法都是點燃瞭一本書,將書扔到窗簾處後引燃瞭窗簾。

但本次庭審時,莫煥晶稱," 我的想象,把十幾本書點燃,放在茶幾正中央。老板娘(被害人朱小貞)一般 5 點多起床,她肯定會發現,我就跑去保姆房拎水桶救火。因此,我就在 4:55 點火,想著朱小貞肯定 5 點多就會起床,她通常那個時間起床鍛煉。"

莫煥晶稱她在客廳拿瞭一本書,用茶幾上的打火機點燃,但 " 以為沒著,扔到瞭沙發上 "。此後,她又去書櫃處找報紙,回來後卻發現窗簾著瞭火。法庭上,莫煥晶推測窗簾著火 " 是風吹的 ",因為陽臺上開著門。

杭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莫煥晶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放火罪、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6 · 22 保姆縱火案 " 庭審現場公訴人席。杭州中院供圖

對質:報警時間為何晚瞭 6 分鐘

對於檢方指控,莫煥晶當庭辯稱:" 我不想燒死她們,我下樓叫保安,我沒有逃離現場,保安不讓我再上來。"

案發當日 5:04,朱小貞發現房內起火並叫道 " 阿晶你報警 "。但直到 5:10,莫煥晶才報警。這中間的 6 分鐘,莫煥晶做瞭什麼 ? 庭審中,林生斌的代理人多次向莫煥晶追問與報警時間有關的細節。

莫煥晶解釋,當時以為朱小貞有能力逃生,便第一時間去開保姆房的後門,並用東西撐住後門以防關上。此外,她還整理瞭消防通道堆積的雜物。

" 你覺得報警重要,還是整理門邊雜物重要?" 林生斌的代理人問道。

" 打瞭電話,如果消防不進來也沒用啊。" 莫煥晶稱,4 名被害人最後停留的孩子房與保姆房之間有扇玻璃窗,是最近的救援通道。她曾用榔頭敲擊玻璃窗試圖救援。

但林生斌的代理人曾回林傢做過試驗。他用比莫煥晶用過的榔頭略小的錘子,以適度力量敲擊玻璃。敲到第 6 下時,鋼化玻璃上佈滿裂痕。他因此質疑,莫煥晶敲過的玻璃上為何沒有敲擊痕跡 ? 但此證據,未被法庭采納。

下午的庭審中,浙江省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公安部滅火救援專傢以專傢身份出庭作證。一名專傢稱," 大部分起火,都是由煙引發窒息而死亡的。在一般的火場,著火 6 至 8 分鐘內,如果沒有被救援出來的話,人就非常有可能有生命危險。" 也就是說,莫煥晶報警時拖延的 6 分鐘,對朱小貞及 3 個孩子的生死至關重要。

此外,林生斌的代理人還提出多個疑點。比如,莫煥晶稱按瞭報警鈴,但沒找到相關記錄;莫煥晶稱試圖用水桶救火,公安機關也在現場發現瞭兩個有水的水桶,但水桶曾被消防人員使用。

下午庭審時,杭州市上城區刑偵大隊的一名警官作為證人出庭。該警官兩次參與瞭火災現場勘察。上述警官表示,朱小貞等 4 名被害人最後被發現是在北側的女兒房間內。室內有煙熏痕跡,但沒有著火痕跡,房門上半部分已被燒毀,隻剩下半部分。

杭州中院通報顯示,火災造成該室及鄰近房屋部分設施損毀,損失價值 257 萬餘元。火災發生後,莫煥晶從室內逃至公寓樓下,後被公安機關抓獲。

"6 · 22 保姆縱火案 " 庭審現場辯護人席。 杭州中院供圖

公訴人:莫煥晶應對危害結果負責

晚間的庭審中,審判長歸納瞭庭審爭議焦點。杭州中院通報顯示,焦點之一為 " 物業管理及設施維護、消防救援及管理是否存在不足,能否減輕莫煥晶的罪責 "。

關於火災發生後的消防問題,庭審中出示瞭一份第一批進入火場的消防隊員書面證言。證言稱," 一開始水槍的壓力可以射到很遠,但在之後水壓不斷下降,在射程不到 1 米的情況下,消防隊員就退後到瞭保姆房,沒有再往前進攻。"

此外,消防人員的證言還表明,消防人員曾在上樓的電梯中與莫煥晶相遇,但 " 在場無人向消防人員詢問,1802 是否有人。保姆也沒有向消防人員表明她是保姆。" 因此,消防人員並不清楚莫煥晶與起火房屋的關系,所以便 " 不讓她上去瞭 "。但莫煥晶稱,當時,自己想把 1802 的房卡給消防人員,但對方沒有要。

杭州中院通報顯示,公訴人在答辯中強調,莫煥晶在居民樓內點火,具有相當大的危險性。對此,莫煥晶主觀上能充分認識並預見而未采取任何避免措施,對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依法構成放火罪並應當對全部危害後果負責。

" 我們在法庭上已經做瞭論證,從她放火到她最後逃離現場,之間有 21 分鐘時間(4:55-5:16)。除瞭一個報警電話之外,她沒有有效的施救行為。" 林生斌的代理律師林傑對重案組 37 號 ( ID:zhonganzu37 ) 表示,莫煥晶放任瞭火勢蔓延,且沒有積極施救。

此外,公訴人表示物業管理方面的問題與莫煥晶的犯罪後果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不影響本案定罪量刑、不能減輕莫煥晶的刑事責任;且本案不存在消防救援不力的情形。

但此前的 1 月 31 日,林生斌發佈公開信,稱其已再次向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申請信息公開,將用盡一切法律手段直到得到全部真相。" 我所做的,是為我妻兒遇難不得不討的公道,也是為大傢,為我們生活在隱患中的每一位,我希望悲劇不再發生。"

20:50,審判長宣佈休庭。鑒於本案案情重大,合議庭評議後將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本案擇期公開宣判。

2 月 1 日,"6 · 22 保姆縱火案 " 被告人莫煥晶在杭州中院受審。杭州中院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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