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婆婆不堪虐待輕生 兒媳因虐待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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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備受關註的兒媳李某某虐待婆婆倪某某致其自殺身亡一案,由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該案由涇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涇縣人民法院於 2017 年 7 月作出一審判決,以虐待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判後,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婚後與共同生活的被害人倪某某經常因傢庭瑣事發生矛盾。自 2016 年 9 月開始,李某某為發泄心中不滿多次采取毆打、辱罵、恐嚇等方式,對年逾七旬的被害人進行身心摧殘。2017 年 1 月,被告人李某某強行奪走被害人倪某某養老保險存折及現金。同年 1 月 22 日,被害人倪某某的屍體於水庫中被發現。經涇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鑒定,倪某某符合因溺水窒息而死亡。經現場勘查及調查,排除失足落水可能性。多名證人證實曾親眼目睹李某某的虐待行為,被害人在與傢人的交談中多次流露出無法忍受李某某打罵並要輕生的想法。被告人李某某的長期虐待行為與被害人倪某某的自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虐待罪是指:虐待傢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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