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安遠路 33 號發生過警民沖突的樓房
由於重傷在身和被刑事拘留,24 歲的韓曉峰,離校將近一年,至今無法回濟南大學繼續學業。
在上海靜安區,韓曉峰一傢四口,生活在安遠路 33 號一棟老樓裡。截止 2017 年 4 月 13 日,在此居住 50 多年的韓傢人,是該動遷區域居民中唯一的 " 釘子戶 "。此前,法院終審判令韓傢人搬離安遠路 33 號,但他們依然居住在此,為瞭應對拆遷,還購置瞭鋼珠彈弓、硫酸等放置在傢。
2017 年 4 月 13 日,拆遷公司與韓傢人發生摩擦,警方前往處置。談判後,現場發生更激烈的沖突,韓傢人向民警潑硫酸和投擲煤氣罐。警方隨後攻入屋內,韓曉峰四肢中槍,其母身受重傷,其舅中槍後不治身亡。
深一度近日獲悉,韓曉峰及其父母 3 人均面臨犯罪指控 , 檢方分為 3 個案件,分別向法院提起公訴。
△即將畢業的大學生韓曉峰卷入到這起沖突中
彈弓、硫酸、煤氣罐
2018 年 1 月 18 日,律師朱孝頂、尚滿慶在靜安區法院工作人員的陪同下,在上海市監獄總醫院的一間病房裡會見韓曉峰。
距離 "4.13" 事件已有 9 個多月,韓曉峰第一次看到案發當天的視頻,有時莫名亢奮,更多的時候木然無語。當電腦裡傳出槍響時,他突然崩潰,對律師哭泣:" 我不想看這個。"
案發後,韓曉峰一直住院治療。他的四肢均有槍傷,傷口未痊愈,裹著厚厚的紗佈,每天都要輸液消炎。因其生活不能自理,醫院還專門安排瞭其他病人照顧他。一天中的絕大多數時間,他隻能躺在病床上發呆。
這次會見長達 5 個多小時。韓曉峰從律師口中第一次得知,他的二舅鞠海良,在 "4.13" 事件當天中槍後被送往醫院,不治身亡,卒年 37 歲。
"4.13" 事件前不久,鞠海良從山東趕到上海,住在韓傢。
而進入大四階段的韓曉峰因為課少,可以留在上海的傢裡,不必去學校。另外,因為有 3 門功課掛科,他面臨延遲畢業。
安遠路 33 號處於動遷區域,韓傢住在一棟 4 層樓房 3 層的 305 室,是涉遷居民中最後的 " 釘子戶 "。
案發當天,305 室住著韓曉峰一傢四口和鞠海良 5 人。沖突升級前,韓曉峰上小學的妹妹還在學校,其父韓金凌已被民警帶到派出所做筆錄,室內隻有 3 人。
據官方通報,現場民警開槍之前,遭室內 3 人的攻擊。
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 2017 年 4 月 14 日發佈消息稱:"4 月 13 日 13 時 45 分,靜安公安分局接報警,安遠路一居民樓內有人擊發鋼珠傷人。民警迅速前往處置,遭三樓一戶居民阻礙和攻擊。期間,3 名嫌疑人突然向處警民警潑灑腐蝕性液體,造成多名民警和群眾不同程度灼傷。增援民警趕到後,犯罪嫌疑人時而投擲磚塊空瓶、時而打開液化氣開關繼續與民警對抗。民警反復進行勸說,至 18 時 20 分左右,一名女性犯罪嫌疑人點燃液化氣鋼瓶扔到二樓平臺,民警迅速將火撲滅。隨後,嫌疑人持菜刀、剔骨刀砍傷民警,並潑灑腐蝕性液體,被公安民警當場擊傷制服 ……"
事後,韓曉峰及其父母均被刑拘,受傷嚴重的鞠海良於 20 天後在醫院不治身亡。
深一度從韓曉峰等 3 人的律師處瞭解到,警方偵查結束後,由檢察院審查起訴 , 目前已訴至靜安區法院,3 人涉嫌的罪名分別為:韓曉峰,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鞠海香,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韓金凌,尋釁滋事罪。
△上海警方當時對該事件進行瞭通報
" 承租人 " 之爭
在安遠路 33 號 305 室,韓傢人住瞭 50 多年。房子面積雖不足 50 平米,案發時,共有 10 人的戶籍登記在此。
這 10 人包括:韓永發夫婦 2 人(韓金凌的父母),韓江凌(韓金凌大哥)一傢 3 口,韓金凌一傢 4 口,韓金凌三弟的兒子。
離休幹部韓永發是最早的戶主。韓永發生於 1927 年,山東沂水縣人,參加過抗戰,後從部隊轉業到上海工作,1965 年,單位給其分配此房。韓永發的 3 個兒子,都在此居住長大,後來其他人相繼搬出,隻留下韓金凌一傢 4 口。
據韓江凌介紹,韓金凌曾在房產公司上班,熟悉拆遷政策,因此,韓傢關於房產的事,都交由韓金凌打理。此前,韓傢還有兩處單位分配給韓永發的住處,面積分別為 50 餘平米和 10 餘平米,兩處房產均已拆遷,都是韓金凌經手辦的。
韓金凌等 3 人被警方帶走後,對韓傢房產問題最清楚的是韓金凌的妻弟鞠海升。
鞠海升介紹,包括韓永發在內,安遠路 33 號樓房原有 11 戶居民,戶主皆為原上海市燃料公司職工,該樓的原產權也歸燃料公司。
燃料公司劃歸中石化上海分公司後,33 號樓的產權人變更為上海市霓虹電器廠。1999 年,上海市勞動局(現為上海市人社局)從霓虹電器廠收購 33 號樓的房屋產權,此後,房屋性質從居住公房變更為辦公用房,至遲在 2004 年,有 10 戶居民簽訂協議,把公房承租權有償轉讓給上海市人社局。
而韓傢人認為,其他 10 戶都轉讓瞭公租權,唯獨韓傢沒有轉讓。
根據上海市靜安區 2009 年的拆遷方案,安遠路 33 號樓在靜安區 86 號地塊內,該地塊屬靜安區公益性舊區改造,用於建設靜安區老年健康中心。劃入拆遷補償安置對象的是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憑《租用居住公房憑證》,即可辦理拆遷安置。
鞠海升介紹,根據 86 號地塊拆遷人的認定,韓傢在戶 10 人不是公房承租人。2014 年 12 月 4 日,拆遷人上海市靜安區衛生事業管理中心,與上海市人社局簽訂拆遷安置協議,該協議中,上海市人社局為 305 室的權利人,韓傢在戶 10 人為第三人,由人社局負責 7 日內讓第三人搬離被拆遷房屋。
據上述協議,上海市人社局共獲得 265 萬餘元動遷款,共訂購本市嘉定區金耀路的 4 套房產,其中 1 套為 95.92 平米,另外 3 套為 78.34 平米,共計價值 215 萬餘元,另有餘款 50 萬餘元。人社局以上述房產為拆遷條件讓韓傢人搬離,被韓金凌拒絕。
韓傢人認為,按拆遷政策和公房承租人安置標準計算,他們總計應得 600 餘萬元動遷款。但各方未能就此達成一致。
此後,韓金凌一傢成瞭 " 釘子戶 ",一直紮在安遠路。
2014 年 12 月 25 日,上海市靜安區衛生事業管理中心,以上海市人社局為被告,並以韓永發等 10 人為第三人,訴至靜安區人民法院。
法庭審理中,韓傢人出具多份證據,試圖證明其有合法的承租權。證據包括中石化上海分公司的一份書面證明,證明 305 室是單位分配給當時從部隊轉業的韓永發,此外還有戶名為韓永發的租金計算表等。
2015 年 11 月 25 日,靜安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上海市人社局敗訴,並承擔責任攜韓永發等第三人搬離安遠路,搬入本市金耀路的安置房。
法院認為,第三人出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第三人與被告存在租賃關系。安遠路 33 號原為企業廠房,後為被告辦公用房,第三人所使用的房屋系辦公用房中的一部分,該房用途並非公有居住房屋,第三人系單位在當時特定條件下為解決實際居住需求安排使用該房屋。
" 根據規定,有房產證或有公房承租權的證明才能落戶,如果沒有承租權,韓傢人的戶籍根本不可能落在安遠路 33 號," 鞠海升稱,動遷方案隻針對兩種人補償,即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如果法院認為韓傢人不是承租人,那麼,根本就不需要安置,判決書可以判決零補償。
此後,韓永發等 10 人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其申請再審後,被上海市高院駁回。2016 年 9 月,靜安區衛生事業管理中心申請執行判決,靜安區法院予以準許,並裁定由靜安區政府組織實施。
△ 1 月 18 日,事發地附近的拆遷工程在進行施工
致命沖突
法槌落定後,通過強制執行讓韓金凌一傢搬離安遠路,隻是時間問題。
2017 年 3 月,靜安區政府根據法院的裁定發佈相關公告。同年 4 月 5 日,靜安區房屋征收中心召開強制執行準備會,街道辦、居委會、靜安公安局分局治安支隊等均派人參會。
韓傢人似乎預料到,沖突無法避免。
韓曉峰的律師介紹,起訴書指控:韓曉峰和韓金凌、鞠海香、鞠海良經預謀,於 2017 年 1 月至 3 月間通過網購等途徑購置瞭濃硫酸、斬骨刀、紅纓槍、彈弓、鋼珠彈、酒精、圖釘等工具,並存放於安遠路 33 號的住處。
起訴書描述,2017 年 4 月 13 日 13 時 40 分許,上海新靜安集團第二征收事務所負責人吳某根據相關會議決定,與十餘名工程清理人員至安遠路 33 號準備先行接收,清理已經騰空的二樓和四樓房屋。
因住在三樓的韓傢在底樓安裝瞭兩扇鐵門,致使清理人員無法直從樓道前往四樓,隨行的被害人文某遂致電韓金凌說明情況,並請其開門,但遭拒絕。清理人員欲敲掉二樓的一堵隔墻,從而繞開底樓鐵門進入通往四樓的樓道,此時,韓曉峰、韓金凌、鞠海香及涉案人員鞠海良分別手持長矛、萊刀等工具,阻止清理人員施工。
其中,鞠海良、鞠海香用磚塊及玻璃酒瓶砸清理人員,鞠海良還用彈弓和鋼珠向清理人員射擊,致被害人曾某、黃某等兩名清理人員輕微傷。
在此過程中,因韓曉峰撥打 110 報警電話稱 " 有人非法砸墻 ",民警接報後於當日 14 時 15 分許至現場處警,到場後因發現有清理人員被鋼珠擊傷而懷疑 305 室內有人使用鋼珠槍,故將韓金凌先行傳喚回派出所,民警離開後,清理人員繼續施工,再遭鋼珠彈擊打,致被害人王某輕微傷。
當日 14 時 20 分許,吳某向江寧路派出所報警稱,安遠路 33 號 305 室內有人使用鋼珠槍擊傷其工作人員。接報後 , 江寧路派出所遂調集十餘名警力至現場,欲進入 305 室查處鋼珠槍。被告人韓曉峰和鞠海香、鞠海良見狀,合力將剛入室的民警即被害人徐某推出門外並致徐從門口簡易木制樓梯上摔落,隨後趁勢關上房門 , 其餘民警遂被堵在樓道內。
民警在告知屋內的韓曉峰等人系在執行公務 , 要求其開門遭拒後,即安排在場的清理人員破門。當房門的上方木板被砸開後,鞠海良用掉下的門板條向外戳刺民警,鞠海香在和鞠海良商量後向室外潑灑瞭一瓶硫酸,韓曉峰則在民警和清理人員緊急搬退後還向門外潑灑酒精、拋灑圖釘。上述過程中,韓曉峰等人的行為共造成包括民警和接收、清理人員在內的 2 人輕傷、12 人輕微傷。
後增援警力陸續到達現場,民警與鞠海香及韓曉峰等人展開對話,規勸其配合警方接受調查。但韓曉峰、鞠海香情緒激動,拒不服從,和鞠海良一起將傢中的液化氣鋼瓶搬至門口,韓曉峰還同手持燃燒瓶和打火機的鞠海香一起,多次威脅要點燃液化氣鋼瓶,與在場的民警同歸於盡。
當日 18 點 20 分許,韓曉峰、鞠海香不顧在場人數眾多,先由鞠海香試圖點燃手持的燃燒瓶未果,隨即又點燃瞭一旁的液化氣鋼瓶。韓曉峰則將已點燃的液化氣鋼瓶從門口踢下樓去,使該燃燒的鋼瓶滾落向人群,後被在場的消防隊員及時撲滅。
當特警準備強行攻入房間對韓曉峰等人實施抓捕時,韓曉峰和鞠海香等人共同使用盾牌抵住房門,持菜刀、鐵棍、長矛等兇器揮砍捅刺門外樓梯上的特警,並再次向特警潑灑硫酸,上述行為又共致 7 名特警輕微傷。經多次警告無效,特警遂開槍將韓曉峰等人制服抓獲,並即送醫治療。
△ 韓傢三口人目前均被提起公訴
囹圄中的一傢
據起訴書指控,韓曉峰與其父、其母、其舅系共同犯罪性質。目前,檢察機關分為 3 個案件起訴到靜安區法院(鞠海良已死,不再究刑責)。
對此,韓曉峰等 3 人的律師認為," 既然是共同犯罪,3 個人本應作為一個案件處理,這樣更利於查明真相。" 韓曉峰的律師朱孝頂、尚滿慶稱,他們已向靜安區法院申請合並審理。
1 月 5 日,韓曉峰也手書瞭一份合並審理的申請,讓律師轉交法院。
律師朱孝頂、尚滿慶表示,案情細節有待法院審理進一步查明,目前,他們在閱卷過程中發現缺失現場執法過程視頻、槍械出入庫原始登記簿等多項重要證據,已向法院申請調取。
" 目前資料顯示,當天未收回的子彈隻有 5 顆,而韓曉峰四肢中槍,鞠海香和鞠海良都中瞭槍,說明至少開瞭 6 槍。" 律師朱孝頂、尚滿慶表示。
韓金凌的律師李長青則表示,準備做無罪辯護。李長青認為,韓金凌在沖突前被帶到派出所做筆錄,沖突時並不在場,如果讓他留在現場溝通,可能不會釀成慘劇。
朱孝頂介紹,目前為醫治韓曉峰等人和保存鞠海良的遺體,警方已耗費近 200 萬元。韓曉峰傷在左臂、右臂、左腿大腿(未貫穿),右腿大腿(貫穿傷),其目前失去自理能力,醫院安排瞭其他病人照顧。因監獄醫院缺乏槍傷康復器具,韓曉峰已向法院申請取保候審。
對於傢裡發生的大事,韓傢人一直瞞著 91 歲的韓永發。" 我們不敢告訴老人。我母親在案發兩個月後去世,去世前也不知情," 韓江凌說,其弟韓金凌一傢 3 人被拘,8 歲的女兒無人照顧,由他臨時監護。
案發時,韓曉峰在濟南大學讀大四,專業是金融數學。傢裡打官司時,他數次出庭。他曾更改志向,立志成為律師,為此參加過司法考試,報考過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的研究生。但 " 兩次考試都沒考好," 韓曉峰的舅舅鞠海升說。
"4.13 事件 " 改變瞭韓曉峰和一傢人的命運。" 落下殘疾是難免的," 鞠海升說,這事對外甥是個悲劇,也是一個傢的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