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屾淼
這不一定是個真事,因為消息來源不定,而且太過奇特。但事關婚姻價值觀、婚前協議一些現在人們搞不好會接觸到的東西,所以不妨拿來討論一下。
大概就是這麼個過程:領結婚證前夜,男方接到女方的婚前協議,感覺這份協議無法接受,直接悔婚。看瞭這份婚前協議後人們普遍表示這婚悔得相當及時。
其中各條款事項環環相扣,而且可以說陷阱密佈。
舉例來說,核心守則第一條說," 男方不得與女方或傢人以外的異性有過分及不必要的親昵言行舉動 ",但是否過分、必要或親昵,由女方定義。這樣的協議一旦簽字落地,那麼某天男方微信跟女同事說的任何一句話都有可能作為女方離婚的理由。隻要你願意," 你吃飯沒 " 都是奸情。
而一旦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外加 120 萬元歸女方。
有人評價道:這種約李鴻章都不敢簽。這可能是真的。還有人說,這是把結婚當生意做。這話就說得太過瞭。
生意是不能這麼做的。
要談生意,就要有利益交換,就必須認識到:正常做生意,需要尊重基本的商業規律,互惠互利,可以通過博弈談判讓一方多賺點或少賺點,但要保證基本公平。
所以這樣的一份協議是什麼呢?更像賣身契。裡面的一方隻有義務,一方隻享受權利。這樣當然不是不行,要麼男方情比金堅,要麼男方身不由己,要麼男方頭腦發昏,否則接受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成一樁生意,要對自己、對對方、對人性、對商業規律有基本的認識和尊重。
人會為千奇百怪的理由結婚:有人為瞭改善物質條件,有人為瞭傳宗接代,有人為瞭解決生理需求,還有人隻是因為感覺年紀差不多瞭,或不堪傢長催婚煩擾 …… 總之我們需要接受的一個現實是,真正純粹因為愛情結婚的反而是少數——雖然人人都願意這麼標榜,畢竟以愛情的名義,總歸是無可指摘的,而且想證偽也很困難。促成婚姻或許有愛情的因素,但婚姻的本質就是一則合同,合同裡面自然會包含交換,可以交換感情,也當然可以交換利益。這聽上去很刺耳,然而拒絕拉下臉承認這一點,往往是很多婚姻矛盾的根源。
即使結婚沒有婚前協議,這不代表就沒有協議,兩人領證正式成為夫妻,等於兩人默認《婚姻法》作為二人成為夫妻的合同,享有《婚姻法》規定的權利,也須履行上面規定的義務。兩個人,如此成為一個利益共同體,如兩傢企業並購成功——隻是《婚姻法》隻能在一些原則問題上作出規范約束,不一定能完全符合每對夫妻的實際需求。
婚前協議實際上就是每對夫妻的私人合同定制,《婚姻法》這個默認協議之外的補充條款,隻要上面的內容沒有明顯觸犯國傢法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從這個角度上講,這些讓人非議頗多的條款,隻要合法,隻要男方肯答應,隻要財產公證等手續齊全,多麼離譜都行。
不用急著上來就給這個故事中的女方扣上勢利眼之類的帽子。激化矛盾最終導致婚事流產的不是勢利眼,而是錯誤的方法和方法論。談感情的時候不要摻雜利益訴求,談利益的時候也不要感情用事。感情的世界裡沒有公平可言,所幸利益的世界裡還有,珍惜自己的公平,也要考慮別人的公平。否則感情談不下去,利益也會雞飛蛋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