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輕處罰≠不予處罰!5 名未成年少女因欺凌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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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月 2 日,北京西城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校園欺凌案進行宣判。五名犯罪時未滿十八歲的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告人朱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趙某、李某、霍某、高某犯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視頻:五少女欺凌同學獲刑

事件回顧:

今年 2 月 28 日下午 15 時至晚 22 時之間,北京市西城區某職業學院的一名女學生朱某,夥同另外四名女被告人在學校女生宿舍樓內,采取惡劣手段,無故毆打、辱罵兩名女學生。

期間,五名女被告人還脫光瞭一名被欺凌女同學的衣服予以羞辱,並用手機拍攝瞭羞辱、毆打視頻,事後還在自己的微信群內小范圍進行瞭傳播;其中一名被害人,當天先後被毆打瞭三次。

經鑒定兩名被害人均構成輕微傷,其中一名被害人精神抑鬱,目前仍無法正常生活、學習。

5 名未成年人均被判有期徒刑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夥同另外四名被告人無故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二人輕微傷,辱罵他人情節惡劣,侵犯瞭公民的人身權利,嚴重影響公民的正常生活,破壞瞭社會秩序,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應予懲處。

鑒於五名被告人實施犯罪時均未滿十八周歲,在被羈押後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並考慮到五名被告人的父母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且取得瞭被害人諒解,依法對五名被告人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朱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趙某、李某、霍某、高某犯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施暴者:心情不好就打人 欺凌對象隨意找

這起案件中,五名被告少女在選擇欺凌對象時,並沒有明確的目標,隻是因為帶頭的朱某,當天心情不爽想打人,就在學校女生宿舍內隨意找到瞭兩個被欺凌的對象,此前她們之間並沒無矛盾。

而這五名被告少女中,有兩人是因為以前被朱某帶人圍毆過,後來因為怕挨打而加入團夥的。五人中,多人都曾被學校處分過。

專傢:校園欺凌是惡意為之 與普通打架不同

“校園欺凌”是一個嚴肅且嚴重的社會問題,它和學生之間開玩笑、鬧矛盾、沖突打架是不同的。專傢表示,欺凌者的欺凌行為具有長期性、隱秘性、雙方強弱關系不對等等主要特征。直接欺凌表現為語言、肢體等方式的攻擊,而間接欺凌則是指排斥、孤立、散佈謠言等。

中國教育學會傢庭教育專業委員會 趙忠心:

正常的打架一般是沒有惡意的,就是具體事件上發生瞭分歧,他們處理分歧的能力比較差,就打起來瞭。

而欺凌和暴力不是一種普通的打架,是惡性的、惡意的,出發點就是以強凌弱,以大欺小來欺壓別人,來凌辱別人,從中得到一些快感。

需讓學生知道校園欺凌的法律後果

177 名直接或間接參與過校園暴力的學生曾接受過問卷調查,針對“學校和老師會怎樣管校園欺凌問題”,68% 的學生認為“管而且非常嚴厲”,23% 的學生選擇“管但批評一下就沒事兒瞭”,19% 的學生選擇“事情鬧大瞭才會管”;當被問到“參與校園暴力曾受到過哪些懲戒”時,受訪者排名前三的答案分別是:“受學校處分”,“被老師訓誡”,“傢長體罰”。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法官肖志勇

對學校而言,學生犯瞭錯,光處分是不行的,要加強教育力度。所謂加強教育力度不僅僅是針對犯錯的孩子,應該讓所有的孩子認識到校園欺凌是不應該的行為,這樣才能杜絕一個更大的錯誤。

學校傢長要理性溝通 不能不管也不能反應過度

專傢建議,平日傢長在關註孩子成績的同時,應該投入更多的精力去關註他們的身心健康。對於被欺凌者,父母一旦發現問題,要及時和學校老師溝通,妥善處理,不要責難孩子,更不要不管不問。因為這樣容易出現兩個後果:要麼孩子繼續被欺凌,要麼以暴制暴,最終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最高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副主任 史衛忠:

當發現孩子不幸受到傷害時,要冷靜處理,不能漠不關心也不能反應過度,一切要以恢復孩子身心健康和學習狀況出發。學校和傢長要進行理性溝通,必要時請心理幹預專傢進行輔導,用法律武器維護好孩子的權益。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傢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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