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人稱隻是出於善心陪同就醫
事發時,騎車人所騎車輛
一名 4 歲女童的受傷,使兩方陷入各執一詞的 " 羅生門 " 當中。今年 7 月 24 日上午,女童欣欣(化名)倒地致使臉部擦傷。欣欣父親稱,當時電動兩輪車剮撞到瞭欣欣,騎車人應該承擔責任。騎車人則表示,自己並未撞人,也不知情,當時僅僅路過現場,隨後被欣欣傢人叫住指責她撞人,出於道路有監控的考慮,加之善心,便陪同欣欣傢屬去瞭醫院。由於事發地恰好未在監控覆蓋范圍,交警最終認定事實不清,無法確認責任。欣欣父親將騎車人訴至通州區法院,索賠各類費用 3.6 萬元。此案並未當庭裁決。
原告認為騎車人剮撞女童
" 我當時就在現場,看到他撞瞭女兒。" 欣欣的父親胡強(化名)說,事發時間是今年 7 月 24 日早上 7 點 40 分,地點是馬駒橋神龍金橋小區西門北側,當時胡強和欣欣的奶奶正要送欣欣前往小區內的幼兒園,欣欣站在非機動車道內。此時被告石婷婷(化名)駕駛電動兩輪車駛來,剮撞到瞭女兒,導致女兒摔倒,臉部著地擦傷,額頭血腫。胡強和欣欣奶奶當即叫住瞭石婷婷,石婷婷親口承認自己撞到瞭欣欣,並願意陪同送欣欣去醫院。
" 當時孩子很疼,不停地哭鬧。" 胡強表示,在此情況下無法等待交警趕到,因此沒有立即報警," 當時我信任她。" 隨後,胡強開車帶著欣欣去瞭醫院,欣欣奶奶和石婷婷陪同。
石婷婷在醫院時依然承認撞人,她的丈夫當時也趕到瞭醫院。醫院檢查後,認為欣欣為外物撞擊擦傷,需要做 CT 檢查。這時候石婷婷拿出隨身攜帶的 600 元錢交瞭部分醫藥費,還解釋說由於帶的錢不夠,待下午再轉賬給傢屬。基於信任,胡強交納瞭剩下的醫藥費。
" 沒想到過瞭半天就不承認瞭。" 胡強回憶,當天下午,他和石婷婷返回自己的住所協商後續治療費用時,石婷婷和其丈夫突然 " 變臉 ",表示不承擔後續費用。當時為瞭避免石婷婷和其丈夫逃離,胡強報警。由於民警建議向交警報警,胡強又撥打瞭 122,並開車載著石婷婷和其丈夫前往臺湖交警大隊。胡強稱,當時石婷婷的丈夫打電話給朋友,詢問這種事如何處理。" 態度蠻橫,表示隻要不承認撞人就沒轍,告也沒用,還教唆石婷婷不要承認撞人事實。"
經過交警隊調查,由於欣欣體重過輕,電動車剮到欣欣後並未倒地損壞,交警無法鑒定電動車損害程度及剮撞位置。由於事故發生位置恰好位於攝像頭正下方,攝像頭拍攝范圍未能覆蓋事故現場。最終交警隊認為該事故的事實不清,不確定石婷婷和欣欣的責任。此外,經鑒定,石婷婷駕駛的電動兩輪車一些指標超出電動車標準,該車應屬於摩托車,即屬於機動車范疇 。
被告稱出於善心陪同去醫院
" 起訴書所陳述的事情和我經歷的事情嚴重不符。" 當天究竟發生瞭什麼,被告石婷婷給出瞭截然不同的說法。石婷婷回憶,當天其騎電動車路過事發現場時,聽到身後有人大聲呼喊,她停下電動車後回頭觀望,發現一個老太太抱著一個孩子走過來,聲稱石婷婷撞瞭孩子。" 我根本沒有剮撞到孩子,也不清楚孩子是怎麼受傷的。"
過瞭一會兒,胡強走過來沖著石婷婷大吼,指責她撞人,並稱老太太看到瞭事情發生的過程。胡強回頭對老太太說," 你怎麼不拉著她點,拉著她她還能跑嗎。" 隨後胡強轉過頭來用難聽的語言辱罵石婷婷,並試圖舉起手打人。石婷婷表示,她當時提出報警。" 現場有監控,沒撞就是沒撞。" 此時,胡強拒絕瞭報警的建議,表示先帶孩子去醫院,石婷婷必須陪同。" 我當時說可以去,反正有監控,不怕你訛。"
隨後石婷婷坐上瞭胡強的車一起去醫院,路上老太太一直重復著對孩子說," 我的寶兒,奶奶對不起你。" 石婷婷此時也給丈夫打瞭電話,讓他趕到醫院。
關於 600 元錢,石婷婷解釋說,當時胡強表示自己沒帶多少現金,她便將錢包裡的 600 元借給瞭胡強。在醫院,出於善心,看到老太太抱著孩子吃力,她也幫著抱瞭孩子。
石婷婷回憶,當天下午,雙方回到胡強傢協商,丈夫要求胡強還 600 元,但胡強不僅不還,還向她索要一萬元,並試圖扣押她的身份證。她此時再次提出報警,但胡強始終堅持不報警,老太太還堵在門口不讓她離開。迫於無奈,石婷婷的丈夫打瞭 110 報警。民警來到後建議向交警報警。
" 我真不知道我的車是機動車。" 石婷婷解釋,當時購車時廠傢告知她該車屬於電動車,平時交警也會指揮駕車的她進入非機動車道行駛。
認為對方說辭不合理均抱委屈
昨天,此案在馬駒橋法庭開庭審理,面對彼此矛盾的說法,雙方均認為對方的說辭不合理。胡強認為,盡管沒有直接的影像證據,但欣欣的病歷顯示,臉部是由於快速力量剮倒,造成臉部觸地大面積擦傷,這就能夠排除欣欣是因為自己健康等原因倒地受傷。
事故發生時,隻有石婷婷一個人開著電動車路過,無其他第三方幹擾。同時,石婷婷在事故發生後,較為迅速地做出瞭一系列下車返回事發地點的反應。石婷婷還配合傢屬將欣欣送往醫院,並主動辦理瞭就診卡,還叫來自己的丈夫。從這一系列事實綜合分析,欣欣的受傷和石婷婷有著高度可能性,兩者存在因果關系。
石婷婷則表示,胡強最開始並沒有目擊到事故發生時的情況。據她瞭解,胡強做過律師,作為有法律思維的人,為何當時不選擇報警、不選擇保護現場呢?此外,事故發生時是上班時間,路過的車輛很多,不可能隻有她一個人在現場。關於就診卡,她已經忘記是何人辦理。
庭審結束後,石婷婷表示,自己感到很委屈,有些心寒,畢竟當時自己還出於善意前往醫院,並墊付瞭 600 元醫療費。" 我堅決不同意調解。" 石婷婷說,自己沒撞人,不需要為此賠錢,當時有人勸她賠點錢算瞭,但她心裡過不去這個坎。
昨日,此案並未當庭裁決。
法官一般運用自由裁量權判決
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韓驍律師表示,此類案件由於沒有監控視頻資料,按照 " 誰主張誰舉證 " 的原則,原告可能會承擔一定的敗訴風險。但是結合其他證據和細節,法官也會運用自由裁量權判斷,比如被告在沒有撞人且沒有主動救人的情況下,為何陪同女童傢屬去醫院,正常人的反應通常是當場反駁。此外,法官一般會結合醫院和警方提供的細節等做出推斷。
由於沒有直接的視頻證據,一般而言,此類案件如果原告勝訴,其索賠金額也很難獲得法院的全部支持。
文 / 本報記者 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