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王梅梅 統籌 / 陳威】近日,微博上一段 " 為母伸冤 " 的文字,引起瞭網友的熱議。大白新聞(微信 ID:dabaixinwen)註意到,該用戶多次發文表示,自己母親趙劉枝與村民程某某共收取電力公司土地賠償款 12 萬餘元,一年後被以敲詐勒索罪名追究刑責。
大白新聞從當事人兒子馬勇處得知,目前案件有瞭最新進展,中牟縣人民法院於 2017 年 12 月 21 日作出再審判決,被告犯敲詐勒索罪,免於刑事處罰。
高價索要占地款,被判敲詐勒索
大白新聞從當事人提供的判決書瞭解到,中牟縣檢察院指控:2013 年 3 月至 2013 年 12 月期間,河南送變電工程公司 500 千伏開封西變 220 千伏送出工程施工項目部 ( 以下簡稱送變電工程項目部 ) 在中牟縣狼城崗鎮瓦坡村建設高壓塔需要永久占地,其中 38 號塔基永久占用瞭趙劉枝、程某某兩傢共 0.27 畝土地。依照國傢相關賠償標準,兩傢應得永久占地補償款共計 10260 元,但二人認為賠償款數額太少,多次以 38 號塔基占其兩傢公墓地賠償數額太少、在高壓塔下面勞動易得白血病等為由到施工地阻止施工,並強行向送變電工程項目部索要人民幣 11 萬元。趙劉枝、程某某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請求依法判處。
據瞭解,2015 年 4 月 10 日,趙劉枝、程某某二人因涉嫌敲詐勒索被中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於同年 5 月 13 日經中牟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 5 月 14 日由中牟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一審判決被告犯敲詐勒索罪
此後,中牟縣人民法院於 2016 年 7 月 12 日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趙劉枝及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阻撓施工的方式,對涉案工程施工企業河南送變電工程公司施加壓力,迫使河南送變電工程公司分別給付兩被告人款項人民幣 6 萬元及 5 萬元,兩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所敲詐勒索財物數額巨大,公訴機關指控兩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但因兩被告人系為瞭各自獨立利益而對施工企業實施敲詐,故兩被告人雖有相約前往施工工地予以阻撓的情形,不應認定為共同犯罪。
最終,中牟縣法院一審判定:趙劉枝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判定程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並將二人犯罪所得贓款予以追繳。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趙劉枝、程某某均不服,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16 年 9 月 7 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因二人敲詐勒索事實不清,撤銷中牟縣人民法院 ( 2015 ) 牟刑初字第 549 號刑事判決,並發回中牟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再審認定敲詐勒索罪,免於刑事處罰
2017 年 12 月 21 日,中牟縣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趙劉枝、程某某雖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持有異議,但能夠如實供述其為向施工方索要錢財而數次阻撓施工的犯罪事實。而被告人是因自傢多年使用的土地被占,認為政府賠償標準太低,才到工地阻止施工,犯罪情節輕微,可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最終判決:兩被告人趙劉枝、程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免於刑事處罰。
記者註意到,經中牟縣人民檢察院建議、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和辯護人申請,此案延期審理四次。
被告人已提出上訴
面對二審最新判決,一直堅稱 " 冤枉 " 的趙劉枝及其傢屬再次提出上訴,請求改判趙劉枝無罪。被告方表示,作為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案件,案件發回後一審法院於 2016 年 9 月 26 日立案,2016 年 11 月 8 日開庭審理本案,2017 年 12 月 21 日作出判決,已超出法律規定的三個月期限;同時,一審法院關於賠償標準認定錯誤,以及被告人客觀上為達到目的阻撓施工的行為認定同樣存在錯誤,應當改判被告人無罪。對於判決書中多次出現的 " 阻撓施工 " 問題,馬勇表示:" 被告人在沒有得到補償款的情況下到自己傢地裡問一問為什麼沒有賠償就開始施工,理由完全正當,屬於正常維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