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故意砍殺幼兒園 12 名孩子 一審被判死刑

09-06

今年 1 月 4 日,男子覃某安潛入憑祥市小聰仔幼兒園,拿菜刀將 12 名幼兒砍傷,其中 3 名幼兒被評定為重傷二級。近日,這起案件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覃某安被判死刑。宣判後,覃某安口頭表示上訴。

案發後,崇左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覃某安犯故意殺人罪,向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7 年 4 月 17 日,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同年 6 月 16 日公開開庭進行瞭審理。

9 月 1 日上午,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覃某安故意殺人一案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人覃某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案件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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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

被告人覃某安因日常瑣事對其堂哥覃某勝產生怨恨,從而萌生殺死覃某勝的孫子以報復對方的念頭。2017 年 1 月 4 日 15 時許,覃某安將一把不銹鋼菜刀插到腰間用外衣遮擋,騎著一輛電動車來到小聰仔幼兒園,以提前接兒子回傢為由,讓小聰仔幼兒園保安放其進入幼兒園內,保安告知幼兒園小孩剛起床在吃午點並未讓其入園,覃某安於是在幼兒園附近等候。2017 年 1 月 4 日 15 時 20 分許,在覃某安的再次要求下,保安打開幼兒園大門讓覃某安進入幼兒園。

覃某安進入幼兒園後,直接到幼兒園一樓覃某勝的孫子覃某霖所在的小班教室裡,走到覃某霖的座位,從腰間拔出準備好的菜刀快速朝覃某霖的頭部猛砍,砍中瞭覃某霖的頭部、頸部各一刀。遭到幼兒園老師的阻止後,覃某安來到二樓其兒子所在班級,揮刀朝教室裡面的幼兒追逐亂砍,分別砍中 11 名幼兒頭部、脖子、臉部等部位。被幼兒園老師阻止後,覃某安跑下教學樓翻墻逃離,並駕駛電動車到派出所投案。

經法醫鑒定,被砍傷的覃某霖、覃某倩、蒙某欣、李某璐、李某琪、李某媛、黃某俊、梁某鳴、蘇某 9 名幼兒的人體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一級;黃某愉、陶某聰、覃某芹 3 名幼兒的人體損傷程度評定為重傷二級。

案件審理

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覃某安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目的,持刀砍殺他人,致三人重傷、九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覃某安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覃某安具有投案自首和犯罪未遂的情節,依法對其本可以從輕處罰,但被告人覃某安隻因一些日常生活問題便對同村村民產生怨恨,即到幼兒園內持刀故意砍殺多名無辜兒童,犯罪動機卑劣,手段殘忍,社會影響惡劣,後果極其嚴重,對其必須予以嚴懲,不予從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覃某安口頭表示上訴。

內容來源: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 南國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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