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親自生過孩子的人永遠都無法知道:生產之痛,到底有多痛?8 月 31 日,一起事件用兩條生命的代價告訴瞭我們這個問題的答案。在陜西榆林市第一醫院,待產孕婦馬某因無法忍受生產的劇痛,剖宮產的要求又無法得到滿足,跳樓自殺身亡,一屍兩命,令人心痛。
事發之後,馬某的傢屬和榆林一院立即在事件責任的認定上產生瞭的爭議,雙方都宣稱:是對方的固執態度導致馬某一直無法接受剖宮產手術,最終釀成慘劇。當事雙方各執一詞,又都沒有拿出決定性的證據,事件因此成瞭一出撲朔迷離的羅生門,引來瞭許多紛擾和口水。
然而,在事件真相明瞭之前,這種爭議真的有意義嗎?除去當事雙方和當地醫療主管部門之外,誰都沒有資格、也沒有能力斷定,傢屬與醫院的責任孰輕孰重。在責任認定問題上貿然選邊站隊,除瞭宣泄心中的情緒與成見之外,對事件的解決並無太多實質意義。
我們最應該關心並為之發聲的,既不是傢屬,也不是醫院。作為受害者的自殺產婦馬某,以及整個產婦群體的權益,才是事件真正的核心。對死者來說,這起事件是一場慘烈的悲劇,人們有理由悲傷,也有理由憤怒。但在悲劇面前,還有比悲傷和憤怒更重要的事,那就是汲取教訓,亡羊補牢,想辦法別讓悲劇再次重演。當下,這起事件引起瞭極為廣泛的關註和劇烈的輿論反應,社會應該把握好這個機會,把討論的焦點引向如何建立更加尊重產婦權益、更能保護產婦安全的醫療制度上面。這遠比把口水浪費在 " 選邊站隊 " 上有用。
其實,不允許馬某進行剖宮產的責任,在傢屬一方也好,在醫院一方也罷,最大的問題都出在 " 產婦本人沒有決定權 " 這個尷尬的事實之上。且不說責任在誰的問題,馬某在神志完全清醒的情況下,三番兩次地主動請求實施剖宮產手術,最終卻還是無法得到滿足,這本身就是一件十分荒誕的事情。
我國現行法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傢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 其中頗有模糊之處,僅從字面上看,我們很難斷定在僅有患者本人要求的情況下,醫院到底能不能為患者進行手術,而在實踐之中,大多數醫院為避免爭議,都會在取得傢屬簽字後才進行手術。這起事件理應引起我們對這一規定的思考。這條規定之所以如此制定,當然也有原因,譬如預防責任爭議,防范 " 醫鬧 " 等等,但在這樣的悲劇發生之後,我想我們有充分的理由站在產婦的角度和立場上,想辦法完善這方面的規定,更好地確保產婦自身的決定權。
傢屬和醫院的爭議,或許還要過很久才能塵埃落定,但我們對這起事件的建設性討論,卻可以從現在就開始,這也正是我們此時此刻最應該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