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不滿 12 歲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單車死亡賠償案,
今天上午在靜安區法院進行庭前證據交換。
今年 3 月,上海 11 歲男孩小元(化名)在使用共享單車過程中與客車相撞,被卷入車底身亡。日前,死者父母將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 ofo)連同肇事方等訴至靜安區人民法院,索賠 866 萬餘元,並要求 ofo 立即收回所有機械密碼鎖具並更換為更安全的鎖具。
作為第一被告的 ofo 表示,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索賠 866 萬餘元 ofo 不同意全部訴訟請求
記者註意到,原告對索賠金額作出瞭調整,要求第一被告 ofo 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金額的比例由原先的 60% 下調為 50%,總賠償金額由 878 萬元調整為 866 萬餘元。
此外,原告還追加保險公司作為第四被告,請求判令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 不同意原告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 第一被告 ofo 在法庭上表示。ofo 認為,原告提出 " 收回所有機械密碼鎖具並更換為更安全的鎖具 " 的訴訟請求不屬於民事訴訟范圍,原告與此並無直接利害關系。
此外,ofo 指出,根據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公安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已故未成年人小元(化名)本身存在逆行等交通違法行為,其傢長也未盡到監護、看護責任。因此,不同意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第二被告肇事司機及第三被告汽車租賃公司均表示,對於原告提出的 40% 的的賠償比例予以同意,但是對於交通費、喪葬費等具體賠償金額不予認可。
第四被告保險公司表示,同意在交強險之外,商業險按照原告提出的 40% 比例予以賠付。
原告:ofo 車鎖存隱患 上海未鎖比例達 22.9%
2017 年 3 月 26 日事發當天,11 歲的小元與其他三名兒童每人騎行一輛 ofo 共享單車上路,進而遭遇交通事故。
那麼,小元及同伴是如何打開 ofo 單車的?原告向法庭提交一份證據,用以證明受害人小元及同伴是將路邊已鎖上但密碼未打亂的 ofo 共享單車相繼解鎖成功。
在該份公安機關詢問筆錄中,當天與小元一同騎行共享單車的劉某(未成年)稱:" 我們四個人所騎的車都沒有用手機掃描 "," 直接用手按一下鎖,鎖就開瞭。"
原告同時向法庭提交一份共享單車志願者針對 ofo 車鎖問題在騰訊上的調查經過視頻及公證書。
原告代理律師張黔林表示,該份調查今年 7 月份由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成都、武漢的一些共享單車志願者發起,在針對 ofo 機械鎖漏洞問題專項調查中,發現車輛未鎖(包括未掛鎖、未打亂密碼)的比例普遍較高。" 以上海為例,在所調查的 240 輛 ofo 車輛中,未鎖的有 55 輛,占 22.9%。" 張黔林認為,未成年人風險防范能力和自控能力較弱,大量停放在公共場所沒有鎖好的共享單車對兒童的使用誤導和負面影響是顯而易見的。
原告認為,ofo 機械鎖具本身存在缺陷,有安全隱患。張黔林還搜集瞭部分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單車發生事故的案件報道,並做瞭相關統計:僅 2017 年 1 月到 2017 年 7 月,媒體公開報道的 23 例未成年人騎乘共享單車安全事故的案例中,因車鎖未鎖及兒童自己解鎖的有 9 例,占 39.13%;開鎖原因不詳的有 10 例,占 43.48%;涉及 ofo 品牌的有 19 例,占 82.6%。
ofo:傢長監護不力 且男童逆行超速
ofo 代理律師當庭對原告表示慰問,稱公司對事故感到遺憾和痛心。
隨後,ofo 回應稱,原告提交的詢問筆錄證據,並沒有直接明確指向小元當時是如何開鎖,隻能說其屬於非正常程序解開車鎖。ofo 稱,公司在註冊、使用、宣傳、推廣等過程中都有盡到 "12 周歲以下兒童不準騎行 " 的提醒義務。
此外,ofo 代理律師指出,事發當天是周末,原告作為小元傢長,對孩子監管看護不力,應對該事故的發生承擔相應的責任。
" 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並沒有認定 ofo 有任何事故責任。" 此外,ofo 提出,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司機王某沒有確認安全通行,且小元未滿 12 周歲違法騎行自行車上路,並逆向行駛。
同時,ofo 當庭遞交的相關司法鑒定書則顯示,事發時,小元騎行的自行車速度達到 18 公裡 / 小時。ofo 認為,這一速度超過瞭相關規定的 15 公裡 / 時,屬超速行駛,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 另一份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事發 ofo 共享單車的制動系統、轉向、車鎖裝置等功能均正常。"ofo 代理律師稱。
據悉,法院將擇期正式開庭審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