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車出車禍最新法律案例 風險防范建議

07-20

借車給別人出瞭事故車主有責任嗎?雖說 " 車和老婆恕不外借 ",但是現實生活中,借車這事還是有的。

出瞭事故,是不是十有八九車主都要擔責?責任怎麼劃分?我們要怎樣做才能不擔責?今天一貓小編就先給大傢看一個案例吧!

2013 年 11 月 20 日中午,河北館陶的孫某駕駛從鄰居孫某某處借來的轎車,沿 309 國道由東向西行駛,因采取措施不當,將前方同向行駛、由原告郝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撞倒,造成郝某顱腦和身體多部位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孫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郝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後,孫某為原告墊付醫藥費 2.4 萬元,原告治療花費總額為 23 萬餘元。經鑒定,郝某傷情構成四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兩處,且伴有小癲癇發作,屬於部分護理依賴。孫某駕駛的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瞭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河北省館陶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某保險公司作為孫某駕駛轎車的交強險保險人,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該車發生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被告孫某按照其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針對原告主張超出交強險部分由孫某、孫某某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孫某某出借車輛存在過錯的證據,其主張由被告孫某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等規定,作出判決: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郝某 12 萬元 ; 被告孫某賠償原告郝某 34 萬餘元 ; 駁回原告郝某對被告孫某某的訴訟請求,和對被告孫某、被告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就案說法:汽車外借出車禍責任劃分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出借方的責任問題作出瞭具體明確的規定。

本案中,車輛所有權人應否對車輛出借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 法官認為,調查重點在於車輛所有權人在出借車輛時是否存有過錯。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 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車輛所有權人存在過錯的情形如下: ( 一 )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 ( 二 )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 ( 三 )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傢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 ( 四 ) 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同時,如果車輛所有權人沒有依照法律對車輛投保交強險,即使車輛所有權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員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或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法院也應予以支持。

如今,機動車已經成為日常出行必不可缺的交通工具,人們經常遇到親朋好友臨時借用他人車輛的情況,因此,隻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履行法律義務,才能有效避免車輛外借期間 " 飛來橫禍 "。

朋友借車,應該怎樣防范風險呢?

一是查 " 車 "。檢查自己的車輛是否存在剎車制動不靈、車燈不亮、胎壓不均衡等等影響安全行駛的故障,不要讓愛車帶病出工。如果你的車輛長時間未維護保養,存在隱患可能,也是不能出借的 !

二是查 " 照 "。查驗朋友有沒有合法駕照,駕照的準駕車型與車輛是否符合,拿著摩托車照想借小轎車開,那是不可以的 !

三是查 " 人 "。查驗借車人是否能夠駕駛,有沒有喝酒、有沒有吸毒嗑藥 …… 大傢一起喝酒,切記把你的車鑰匙放放好,不要誰問你借都豪爽地掏出來 ! 如果車鑰匙隨隨便便扔在桌上或其他很容易被人拿走的地方,也有可能因為未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而承擔責任 !

切記不可為瞭一時的面子,發生事後扯皮的事情。

其實吧,承擔責任倒是次要的,最重要的是,萬一你把車借給瞭朋友,朋友開車出瞭事故沒瞭,朋友的傢人一句:誰讓你把車借給他的?你不借給他他不開車也沒事!這是最讓人傷心的,車得自己修,還得挨罵,這真是豬八戒照鏡子——裡外不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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