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網(www.stcn.com)08 月 11 日訊
8 月 11 日消息,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部委日前聯合發文,對於樓市限價細則進行瞭進一步調整。《通知》主要對新建商品住房首次申報價格備案作出相關調整,申報均價由原來規定不高於前三個月當地鎮街(園區)同類型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均價的 20%(含)調整為 15%(含),同時已辦理銷售價格備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調高備案價格的,間隔時限由原規定的 90 天延長至 180 天。
以下為通知全文: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備案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
為切實加強房地產市場價格監管,穩定市場預期,確保商品住房價格平穩,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和土地市場理性運行,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備案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新建商品住房項目首批首次申報銷售價格備案的,須以幢(棟)為單位申報,申報均價由原來規定不高於前三個月當地鎮街(園區)同類型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均價的 20%(含)調整為 15%(含)。
本通知實施前簽署《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住宅用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首批首次申報的銷售價格備案均價高於前三個月當地鎮街(園區)同類型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均價 15% 又不能作出合理說明的,發改部門暫不辦理房價備案,住建部門暫不核發預售許可證或辦理現售備案證書。
本通知實施後簽署《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住宅用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首批首次申報的銷售價格備案均價應不高於前三個月當地鎮街(園區)同類型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均價的 15%(含);高於 15% 的,發改部門暫不辦理房價備案,住建部門暫不核發預售許可證或辦理現售備案證書。
二、辦理銷售價格備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住房類型按每幢(棟)套均建築面積或層數分為四類,分別為:小於 90(含)平方米、90 — 144(含)平方米、大於 144 平方米和低層住宅 [ 地面建築層數 4 層(含)以下 ] 。低層住宅不考慮建築面積大小,均按低層住宅類型銷售均價為基礎申報。開發企業申報銷售價格備案,須按新修訂的《東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備案表》填報(詳見附件)。
三、對於同一商品住房項目,開發企業分期分批申報銷售價格備案的,以項目同類型樓棟首批首次備案價格為基準價 [ 本通知實施前已辦理過同類型樓棟銷售價格備案的,以本通知實施前最後一次(批)備案的同類型樓棟最高備案均價為基準價 ] ,之後項目其他樓棟首次申報均價應不高於基準價的 5%(含);高於 5% 的,發改部門暫不辦理房價備案,住建部門暫不核發預售許可證或辦理現售備案證書。
四、已辦理銷售價格備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調低備案價格的,間隔時限為 20 天不變;調高備案價格的,間隔時限由原規定的 90 天延長至 180 天。
五、對於前三個月當地鎮街(園區)同類型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均價,因異常因素出現大幅波動或沒有銷售數據的,由發改部門與住建、房管等相關部門會商,並結合當地鎮街(園區)之前銷售數據、房價水平接近的周邊鎮街銷售價格等情況合理確定。
六、本通知自 2017 年 8 月 11 日起實施。此前已發出的《關於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實行備案制度的通知》(東發改〔2016〕510 號)和《關於加強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備案管理的通知》(東發改〔2017〕146 號)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東莞市房產管理局
2017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