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14 日,新三板上市公司江蘇柯菲平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柯菲平公司 ")發佈的一則涉訴公告,將南京銀行 6 年前的一樁案件再次帶回公眾視線。
作為一名 80 後,2011 年的時候單某已經是南京銀行白下高新產業園區支行副行長瞭,這也著實讓同齡人羨慕。但就在這一年,她接下來的人生發生瞭反轉,結局令人唏噓。
因利用銀行職務之便騙取客戶共計 4400 萬元,涉嫌犯合同詐騙罪,2013 年 10 月單某被批準逮捕;2015 年 5 月,南京中院一審判決,單某被判處無期徒刑。
作為上述案件受害方,柯菲平公司將涉事的南京銀行及其白下高新產業園區支行一並告上法庭。
近年來,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謀利的事件屢見不鮮,而在這過程中銀行是否要承擔連帶責任成為業界討論的焦點。
被騙 4400 萬
7 月 14 日,新三板上市公司柯菲平公司發佈瞭一則涉訴公告,將南京銀行及其白下高新產業園區支行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公司損失 3000 萬元及相關訴訟費用。目前二審判決還未下達。
公開信息顯示,江蘇柯菲平醫藥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於 2006 年,後於 2013 年正式完成股份制改造,變更為江蘇柯菲平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 2.13 億元,2017 年 2 月 3 日,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這起案件先後發生在 2011 年和 2012 年,當時的單某是南京銀行白下高新產業園區支行副行長。白下高新產業園區毗鄰南京理工大學,是南京市主城區內唯一的省級開發區,優勢突出。
梳理目前公開的判決書等資料,可以看出這起案件的主角單某 " 導演 " 瞭不止一傢公司的戲碼,其中多傢公司牽扯進來。
根據 2015 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的認定,單某先後以幫助購買理財產品、企業需要 " 過橋 " 資金為由,兩次騙取柯菲平公司錢款共計 4400 萬元,所得款項用於歸還個人債務等。
從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的《單某犯詐騙罪二審刑事裁定書》中,《中國經營報》記者瞭解到瞭一些細節。
該裁定書顯示,2011 年 9 月,單某向柯菲平公司推薦購買江蘇省國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推出的南京萬科某信托產品,當時的柯菲平公司同意購買。該公司財務人員餘某,按照單某的要求在空白的信托合同、信托資金委托劃款憑據等信托文件及空白的《南京銀行結算業務申請書》上簽名,後單某將柯菲平公司交給其的人民幣 5000 萬元中的 3000 萬元匯入其公公宋某的銀行賬戶,偽造瞭 3000 萬元的信托合同,並用上述款項歸還個人欠款等。
第二年,單某又利用瞭另一個公司來進行套利行為。2012 年 4 月,單某以幫助亞美(南京)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亞美公司 ")申請貸款走流量為由,獲得瞭該公司工商、稅務等資料和在南京銀行開設賬戶的網銀密碼及 U 盾。
同年 8 月,單某虛構瞭亞美公司需要過橋資金的事實,假借其名義與柯菲平公司簽訂 2500 萬元的借款合同。上述款項匯入單某控制的亞美公司南京銀行賬戶後,單某將其中的 2000 萬元匯入其朋友史某控制的某公司銀行賬戶,史某按照單某要求將上述 2000 萬元匯入單某婆婆董某為法定代表人的白山軸承有限公司,另 500 萬元單某直接匯入白山軸承有限公司。後單某以上述 2500 萬元歸還瞭白山軸承公司向江蘇銀行的貸款。
2013 年 4 月至 6 月,單某在陸續歸還人民幣 1100 萬元後,再未歸還。
這一復雜的過程,最終還是 " 露餡 " 瞭。2014 年 7 月 7 日,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單某犯詐騙罪,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5 年 5 月,南京中院一審判決,單某犯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責令單某退賠醫藥公司損失。單某不服,上訴至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目前法院還未下達二審判決。
銀行是否擔責?
2017 年 7 月 14 日,柯菲平公司發佈涉訴公告顯示, 3 月 2 日柯菲平公司曾致函南京銀行要求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最終結果並不如意,雙方沒有達成一致。
於是,柯菲平公司將南京銀行白下高新產業園區支行和南京銀行分別列為被告一、被告二,一並告上瞭法庭。
" 雖然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尚未下達二審判決,但是根據一審已經查明的事實,該 3000 萬元的詐騙,被告一存在明顯過錯,且過錯與公司的損失存在因果關系,被告一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一因不具備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應由被告二承擔。" 柯菲平公司表示。
對此,記者向南京銀行相關人士求證相關事件進展,南京銀行給記者回函表示:" 我行目前尚未收到法院關於江蘇柯菲平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何通知。此前法院已經作出判決,判決單某犯詐騙罪,並責令單某退賠被害單位損失。"
柯菲平公司 2016 年年報顯示,營業收入為 12.5 億元,扣除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為 9209 萬元。在 2011 年的時候,柯菲平公司被騙取的 4400 萬元對該公司來說是一筆不小的損失。
" 鑒於上述案件案發時間為 2011 年,公司尚處於有限公司階段,有限公司出於對銀行工作人員的信任與自身內控制度的薄弱和風險意識的不足,導致有限公司被不法分子所騙。" 柯菲平公司在其公開轉讓說明書中對該案進行瞭解釋,並表示股份公司成立後,制定與完善瞭幾項內部控制管理的規章制度。
上海新古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懷濤告訴記者,銀行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一般特點是利用職務之便,多以故意犯罪,侵權瞭銀行和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損害瞭銀行的商業信譽及財產權利。
那麼,對於銀行工作人員涉嫌詐騙客戶資金的事件,如何界定銀行是否需要擔負責任。對此,王懷濤表示:" 對於銀行高管或工作人員涉嫌詐騙客戶資金,一般被認定為詐騙罪。從民事責任上分析,銀行是否需要承擔責任,一般要看銀行工作人員或高管是否構成表見代理、是否屬於職務行為和銀行是否存在過錯等方面。構成表見代理、屬於職務行為和銀行存在過錯時,銀行需要承擔責任。"
據瞭解,是否構成表見代理需四個條件同時成立,其中一項是行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相對人訂立瞭合同。
根據(2015)蘇刑二終字第 00027 號單某犯詐騙罪二審刑事裁定書中查明的事實,柯菲平公司的財務經理在購買信托產品之前已經通過某國有銀行後宰門支行原行長王某認識瞭單某。
" 根據裁定書的查明事實,本案的受害人柯菲平公司的財務經理與單某認識已久,基於對單某的信任瞭解而非其職務行為的外觀而簽訂瞭信托合同被騙,且南京銀行並沒有權限與柯菲平簽訂信托合同。因此單某的行為並不構成表見代理。" 王懷濤認為在單某說為公司購買信托產品時,柯菲平公司完全可以通過向單某所屬銀行或者國信公司求證該業務是否屬實從而避免上當受騙。
另一位不方便透漏姓名的銀行業律師告訴記者,相對於個人投資者,作為一傢公司法人在面對理財產品時應該有更嚴謹的風險意識,而法律對兩者不同的投資主體的審慎決策要求也不相同,後者要求會更高一些。
記者致電柯菲平公司瞭解當初辦理的具體情況,該公司董秘劉艷告訴記者,涉及此案當初與南京銀行辦理手續的工作人員已經離職。
近年來,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謀利的問題不時見諸報端,引發瞭市場對銀行內部管理問題的關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