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侮辱國歌可處以拘留
9 月 1 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瞭國歌法。該法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國歌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開幕、閉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會議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會議的開幕、閉幕等場合,應當奏唱國歌。
國歌法規定,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
為體現國歌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國歌法規定,國歌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使用,不得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
國歌法還規定,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中小學應當將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瞭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
在法律責任方面,國歌法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