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開心的小黃車
滿街跑的小黃車因為交通事故被卷入訴訟,但高達 878 萬的索賠還是遠遠超過大多數人的預期。
上海一位 11 歲少年在 2017 年 3 月自行解鎖 ofo 共享單車結伴同行,在天潼路被客車卷入車底不幸身亡。死者父母在肇事司機被交警認定隻承擔次要責任的情況下,向上海靜安區法院起訴肇事方索賠 878 萬元,並在上周追加 ofo 運營方北京拜客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作為共同被告。
共享單車是 16 年以來互聯網最搶眼的產品,風口浪尖的共享單車迄今遭遇的最高索賠訴訟引起大傢關註。這起訴訟會在幾個點上挑戰共享單車的行業規則和社會秩序:怎樣認定共享單車的產品責任?怎樣認定產品責任的賠償金額?
2、ofo 應該承擔責任麼?
需要首先解釋的一點是,和大多數媒體宣傳留給大傢的印象不太一樣,ofo 雖然被訴但沒有證據表明 ofo 被要求獨立或連帶承擔 878 萬賠償。除瞭原告明確披露的 " 立即收回所有的 ofo 機械密碼鎖具,並更換為用戶用完後必須鎖住且兒童無法輕易打開的鎖具 " 這一要求外,並不能確認原告披露的訴訟請求要求 ofo 和其它被告承擔連帶責任。所以盡管索賠總額高達 878 萬,但分配給 ofo 的承擔份額還不能確定。
其次對於責任承擔,核心問題是損害結果與被訴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換言之要 ofo 承擔責任需要確認兩點事實:ofo 鎖具有不應有的設計或質量瑕疵,以及 ofo 的過錯導致未成年人死亡。
關於 ofo 鎖具是否有質量瑕疵是一個事實問題。嚴格來說雖然有很多媒體對這一點有各自的分析,但最終需要法院認定。從經驗來說 ofo 的鎖是總體有效的,作為企業也不可能主動制造無效鎖具。盡管 ofo 的鎖防君子不防小人,但自行車被盜早在共享單車出現前就是普遍現象,不能對共享單車鎖具的防盜性過於苛求。
關於 ofo 開鎖和未成年人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需要特別註意其中還有一項重要因素,即傢長對未成年人的監護義務。
不滿 12 歲的未成年人不能騎車上路是交通規則,監護人首先應當承擔責任,其次才是第三方的責任。因此即使 ofo 可以輕易未經許可被開鎖,也不等於 ofo 要為未成年人死亡直接承擔責任,因為監護人自己也沒有盡教導和防止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規則的義務。同時不經許可解鎖行為本身就是違法行為,違法行為導致開鎖本身就是免除或減輕 ofo 責任的法定事由。
最後依然要指出,盡管有多種事由可以為 ofo 免除責任,共享單車作為一項廣泛投入和使用的產品必須要承擔高標準的安全責任。試想數百萬乃至千萬輛可以被輕易開鎖的單車滿大街晃眼,卻要求未成年人都自律是不合情理的。鎖具的安全性最後要經法院認定,但無論如何 ofo 需要把鎖具和其它各項安全放在產品設計和運營的核心位置,否則撞上法律墻也隻是時間問題。
3、為什麼越來越多的天價索賠?
中國司法對民事賠償的認定以填平原則為主,即以彌補原告實際損失為限。本案原告在死者被認定承擔主要責任的情況下依然提出高達 878 萬的索賠,遠超目前中國司法認定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這類超標準索賠越來越普遍,其實反映著司法標準和社會觀念的差距。
很多原告明知司法標準仍然堅持高額索賠是受到情緒影響,這一點應該能夠理解。另有一個問題是以美國為主的西方國傢司法執行相對的高額賠償制度,例如 1992 年美國新墨西哥州一傢麥當勞燙傷一位老婦被判 270 萬美元懲罰性賠償,最終雙方以 60 萬美元賠償和解。類似案例經過媒體報道,對中國社會觀念起到瞭很大的影響。
需要解釋的是美國的賠償制度和中國有巨大差距,同時我們通過大眾媒體對案件事實的瞭解也多有誤區,所以美國的賠償計算在中國基本不會復制。
首先,美國司法制度是以美國文化和價值觀作為基礎的。在文化與價值觀沒有移植的大前提下,賠償制度的移植並不可能。
其次,陪審團在美國民事審判中占據重要作用,陪審團對損失的理解帶有強烈的公眾偏好,尤其在受害者值得同情或律師出色演繹的情況下,會產生情緒大於理性的認知結論。
最後,麥當勞燙傷老婦案中的受害人由於皮膚感染,其實病情發展到瞭嚴重且長期待在 ICU 的地步,這和大多數人所以為的隻是燙傷一塊皮截然不同。而在 1981 年轟動一時的格林蕭訴福特汽車案中,法院之所以連賠償帶處罰下瞭 1 億 3750 萬美元的天價大單,是因為發現福特公司對事故車輛缺陷的長期存在有著故意。
所以無論案件事實如何認定,小黃車也不可能真的承擔 878 萬賠償的重責。但是共享單車已經產生廣泛的社會影響,不論從法律還是從社會道德的角度看,承擔高度的產品質量責任勢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