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公開“被遺忘的三年”

03-01

本周一,谷歌發佈瞭其最新版本的 " 被遺忘的權利 " 透明度報告( Transparency Report),報告顯示,谷歌在 2014 到 2017 年間,收到瞭大約 240 萬次請求,最終被同意的隻占 43%。

該報告還指出,在這些移除搜索結果的請求中有大約三分之一的是有關個人要求谷歌移除其社交媒體歷史記錄等個人信息的。另外還有 20% 的請求是個人想移除犯罪記錄的請求,即請求移除那些自己被政府網站或犯罪報告提到的頁面。

今年的報告和 2014、2015 年的透明度報告相比要詳細的多,前幾年隻是公佈瞭各個國傢的申請數,決定移除、保留的結果數,今年特別提供瞭請求的分類(個人用戶、政治傢還是公司),移除內容的分類(個人信息、犯罪記錄等),移除比率。

這樣的公示程度不知道是不是因為谷歌這些年被 " 被遺忘的權利 " 整怕瞭。

谷歌這樣的大公司每半年或一年就會發佈透明度報告,公佈用戶相關統計數據,但是報告中 " 被遺忘的權利 " 這個項目卻是在 2014 年才 " 被迫 " 開設的。

2012 年," 被遺忘的權利 " ( right to be forgotten ) 作為一項全新的隱私權被歐盟正式提出,定義上看,簡單的說,就是允許當事人刪除自己或他人放置到互聯網上的關於自己的令人尷尬的照片或者數據信息。但是該權利的實施細則一直沒有正式規定。

直到 2014 年,一名西班牙公民要求谷歌,刪除他十幾年前曾因陷入債務困難房屋被拍賣的相關搜索結果,認為這些消息損害瞭他的名譽和隱私權。雖然谷歌稱沒有責任這樣做,拒絕瞭該請求,但歐洲法院最終支持瞭該男子的主張,要求谷歌刪除相關內容。與此同時," 被遺忘權 " 也因為這項判決,在 5 月被確立為一項民事權利。

這意味著,歐盟用戶可以向谷歌遞交相應的請求,要求該公司刪除那些 " 不相關 "、錯誤、不恰當或過時的搜索結果,不過這隻限於歐洲網站。但是,2014 年 11 月,法國數據保護機構國傢信息與自由委員會 ( CNIL ) 命令谷歌所有版本的搜索網站都要執行 " 被遺忘權 ",包括 Google.com,而不隻是歐洲網站。否則,CNIL 可能啟動一項制裁程序。

谷歌打心底裡不願意這麼做。一方面原因是額外的運營成本,《斯坦福在線法律評論》(Stanford law review online )一文曾指出,歐盟的草案中被遺忘權的對象范圍十分之大,無論是自己在網上發的帖子或者別人復制我的個人照片之類的,都被定義在相關信息的范圍內,也就可以要求刪除,但是似乎很少關註這種信息的來源。

另一方面,這個美國矽谷出身的科技公司打心底不支持 " 被遺忘權 "。《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曾提到,一直以來 , 美國法律都主張已經公開的信息不能再回到私密狀態。所以 " 被遺忘權 " 是否真的是一種隱私權 ? 因為隱私涉及的是那些沒有公開的信息。谷歌董事長埃裡克 · 施密特 ( Eric Schmidt ) 表示," 被遺忘的權 " 無需延伸至谷歌美國站點。當時,Google.com 在歐洲的市場份額不到 5%,

谷歌的上訴在 2015 年被駁回,而且前者要面臨 10 萬歐元的罰款。2016 年,谷歌挨完罰後繼續上訴(截止到寫作日期," 被遺忘權 " 的規定僅在 28 個國傢中有效力,谷歌這種刪除搜索結果的行為隻發生在歐洲域名內)。

除瞭在和 CNIL 的持久戰中一直被罰款外,谷歌在歐洲 " 被遺忘權 " 的執行過程中也碰瞭一鼻子灰。

執行過程吃力不討好

根據 2018 年的透明度報告,2016 至 2017 年,與名人、與政治傢和政府官員相關的移除請求超過十萬條。在 " 被遺忘權利 " 執行過程中,處理好和這些人的關系才是真的棘手的地方。

2014 年 7 月,《泰晤士報》《每日郵報》和英國廣播公司 ( BBC ) 等多傢重量級英國媒體就自己的報道被谷歌從其搜索結果中刪除,而聯合質疑谷歌公司過度履行 " 被遺忘的權利 " 的一項裁決。

畢竟缺乏可移除內容的相關規定,尺度把握隻能由谷歌自己摸索。英國劍橋大學的研究學者表示 , 目前在法律方面的審核是由谷歌最新聘任的一個法律團隊進行的 , 但是這個團隊的組成卻並不盡如人意 , 實際上這是一個由律師助理組成的團隊 , 並非真正的律師 , 其專業性及把握法律條款的準確性應受到質疑。

對於在歐盟履行 " 被遺忘權利 " 多次遇挫的谷歌來說,更糟糕的是,這個燙手山芋好像有蔓延到其他國傢的趨勢。

據 " 今日日本 " 報道,2016 年 2 月,日本一男子稱其有 " 被遺忘權 ",要求谷歌刪除關於一名男子 3 年前被捕的舊聞( 約 120 到 230 條結果鏈接)。而法院也同意此請求,勒令谷歌刪除記錄。

2018 年 1 月,兩名男士起訴谷歌,要求谷歌斷開與他們過去的犯罪信息有關的網絡鏈接。理由是,他們認為公民擁有 " 被遺忘權 "。目前該案件尚未得到結果。

不過,畢竟三年來,谷歌隻收到瞭 240 萬次的要求,和它以億計的搜索量來說不值一提。谷歌還是放寬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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