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3 月 26 日,上海天潼路,一位 11 歲男孩在使用共享單車過程中與客車相撞,被卷入車底身亡。這是發生在上海的首例不滿 12 歲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單車致死案例。7 月 19 日,死者父母將 ofo 連同肇事方訴至上海靜安區人民法院,索賠 878 萬元,並要求 ofo 立即收回所有機械密碼鎖具並更換為更安全的鎖具。
據原告代理律師、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張黔林介紹,2017 年 3 月 26 日中午,該男孩與同行三位夥伴 ( 均未成年 ) 騎 ofo 單車時,於當日 13:37 分許在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與上海弘茂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客車相撞,致使該男孩倒地並從該大型客車前側進入車底遭受擠壓、碾壓,後經上海長征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根據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海弘茂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駕駛員王某駕駛機動車在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轉彎時,疏於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負本起事故次要責任。
靜安區交警認為,該男孩未滿 12 周歲,駕駛自行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且疏於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負本起事故主要責任。
2017 年 7 月初,該男孩父母將肇事司機及車輛所屬的汽車租賃公司以及相關保險公司告上法庭,靜安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定於 8 月 24 日開庭審理。7 月 19 日,該男孩父母追加 ofo 提供方北京拜客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為被告,並調整瞭訴訟請求。
原告律師張黔林指出,究其事故原因,受害人不足 12 周歲,而 ofo 小黃車對投放於公共開放場所的車輛疏於看管,該自行車車輛之上也無任何警示受害人不得騎行的提示;且該車輛上安裝的機械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據該男孩父親回憶,當天和孩子一同騎車的另外 3 個孩子中,有 2 個上六年級、1 個上五年級,自己的孩子最小,在上四年級。孩子 8-9 歲時便學會瞭自行車,傢裡雖有一輛自行車,但平時並不允許孩子獨自騎行。對於共享單車,孩子沒有手機根本無法註冊賬號,而父母也沒有註冊過共享單車的賬號。當天,該男孩在路邊尋找到一輛密碼鎖可直接按開的小黃車,和 3 個小夥伴一起上路騎行。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駕駛自行車必須年滿 12 周歲。就在男孩出事前 3 天,上海市質監局官網正式發佈《共享自行車》和《共享自行車服務》兩個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稿明確規定,用戶年齡必須在 12 歲以上。5 月 22 日,交通運輸部對外發佈《關於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 ( 征求意見稿 ) 》,意見稿也明確要求實行用戶實名制註冊、使用,禁止向未滿 12 歲的兒童提供服務,為用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等。
但原告律師張黔林指出,ofo 當時普遍使用的機械鎖存在安全漏洞,用戶還車時並不需要上鎖,隻需在 App 上點擊 " 結束行程 " 即可;其次,即使還車上鎖,也會有不少用戶未將密碼打亂,一按即開;即使密碼被打亂,網絡上也流傳共享單車聽聲解鎖秘訣,給未滿 12 歲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單車留下安全隱患。
事實上,事發後的 3 月 28 日凌晨,ofo 就曾發佈官方聲明,表示將研究出一套有效的防范機制,從源頭上杜絕 12 歲以下未成年人使用單車,從而避免悲劇再次發生。ofo 上海相關負責人事後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表示,今後新用戶認證時,平臺會屏蔽掉 12 歲以下用戶。對於車鎖易打開的問題,ofo 表示已推出帶有動態密碼的全新智能鎖,杜絕非法使用。
不過,今年 6 月 18 日,河南鄭州又發生一起未成年人騎小黃車摔倒身亡的事故。據報道,該男孩年齡為十二三歲,破解瞭小黃車機械鎖的密碼,在下坡路騎行時由於車速過快摔倒身亡,小黃車機械鎖漏洞再次引發關註。
在上海一案中,原告除瞭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 878 萬元以外,還要求靜安區人民法院判令 ofo 小黃車:立即收回所有的 ofo 機械密碼鎖具並更換為用戶用完後必須鎖住且兒童無法輕易打開的鎖具。
原告律師張黔林表示," 此次訴訟,我們不僅是為受害人的死亡尋求民事賠償,更是一個公益訴訟。我們希望在共享單車已經成為城市交通重要組成部分的當下,厘清平臺責任,推動政府監管,使類似悲劇不再重演。"